四川省綠化暫行條例

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綠化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4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綠化四川,是改善我省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與民族素質,造福子孫後代的一項偉大事業,是關係到本世紀末實現工農業年總產值翻兩番的重大戰略決策。為了全省儘快實現綠化,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現我省綠化,就是在全省一切可能的地方,因地制宜地種樹種草種竹種花,擴大土地的綠色植被。要積極發展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及各種優良牧草和其他草種;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林草資源,提高其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動員全省人民,積極投入綠化運動。綠化運動的方針是:依靠城鄉廣大民眾和各行各業,推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個人、集體、國家一齊努力,加速實現綠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都應切實加強綠化工作的領導,負責實現本轄區的綠化。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都要承擔本地區綠化的責任。這要作為衡量政府工作和考核主要領導幹部政績的一個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的綠化委員會,要統一管理當地的綠化工作,對各行各業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綠化委員會要有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農牧、城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綠化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五條 農村一切宜林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灘和疏林地,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的荒空地;城鎮現有宜綠空地以及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地區,都屬於應當綠化的土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講求效益的原則,制訂本轄區綠化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實施計畫。全省人民按照規劃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付諸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制訂的綠化規劃和計畫,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綠化計畫實施進展情況應向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報告。
跨縣境的山脈、江河兩岸、湖泊周圍、水利設施區的綠化,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進行規劃。鐵路和公路兩側的綠化,由其主管部門規劃,當地人民政府有權督促檢查。
綠化規劃要與水土保持、江河治理和環境保護密切結合。
第七條 在本世紀內,應使全省的森林覆蓋率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種草面積達到宜草總面積的百分之十左右。平壩區、丘陵區和山區的縣(市、區)的森林覆蓋率,一般分別達到百分之十左右、百分之二十左右和百分之四十左右。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轄區的宜林面積,確定應達到的森林覆蓋率,並規定實現綠化的時間。
城鎮綠化應納入城鎮建設的總體規劃,並應保持歷史特徵和自然風貌,提倡立體綠化,講究綠化藝術,美化城鎮。城鎮和廠礦的綠化覆蓋率一般應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有條件的應達到百分之五十。城鎮新建單位的專用綠地面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權屬與責任制
第八條 城鄉一切應當綠化的土地,按法律規定分別屬於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不論劃給農民作自留山,或承包給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或固定給任何單位義務植樹種草,其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九條 凡是便於民眾經營的應當綠化的集體所有土地,要根據民眾的意願和經營能力,劃給農民作自留山種樹種草,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自留山使用證,由農民長期經營,允許繼承,產品自行處理,在生林草可折價轉讓。
第十條 應當綠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自留山劃定後,餘下的可由集體統一規劃,作責任山承包給農民種樹種草。
國家所有的應當綠化的土地,允許作責任山,承包給當地林場、牧場的職工或農民、牧民。
承包期限可以三十年、五十年或者五十年以上。承包權允許繼承,允許經發包者同意後轉包,允許承包者聯合經營。責任山的產品按契約處理,在生林草允許折價轉讓。
荒山多的地方,準許公開招標,省內外任何單位、個人或聯戶都可以採取聯營或補償貿易等形式,發展林業牧業。投標單位得到的木材、竹林不抵扣國家計畫分配的指標。
第十一條 自留山、責任山都應按規定期限綠化。逾期未綠化的,應收取綠化延誤費,並可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綠化期限和綠化延誤費的收取與使用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發展林業專業戶、種草養畜專業戶和林業、種草養畜業的經濟聯合體。鼓勵他們建立林業、牧業商品生產基地和進行小流域治理。專業戶可以獨戶承包、聯戶承包或者邀伙承包。承包面積不限,可以跨地區,可以請幫手。有關部門應在信息、技術、良種、運銷、信貸等方面給以幫助。
第十三條 牧區應確定草場使用權,建立和完善草場使用管理責任制。草場應承包到戶或聯戶,由承包者自建、自管、自用,長期不變,允許繼承,也允許自願聯合經營。支持牧民進行草場基本建設,改良草種,提高產草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十四條 煤炭、造紙等消耗木材較多的廠礦企業,應自營或與山權所有者聯營,建立原材料基地,或採取其他形式發展林業,其所得的木材、竹材不抵扣國家分配的供應指標。林業部門要在林地安排、科學技術上給予幫助。
第十五條 綠化鐵路、公路兩側和江河兩岸等地的責任:
鐵路兩側由鐵道部門包乾負責。
縣道以上公路(含縣道)兩側由公路部門負責。可由公路部門自種自管;或由公路部門供應樹苗,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當地民眾承包種植和管護;也可以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綠化。
區、鄉公路兩側由區、鄉負責,統一規劃,分段承包給當地民眾,誰種誰有。
江河兩岸、湖泊周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可參照區、鄉公路綠化的辦法管理。
水庫、渠堰管理區域由工程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包乾負責。
第十六條 城鎮的綠化由當地城建、園林或林業部門負責。廠礦、企業、機關、學校、駐軍等單位,應限期綠化。城鎮居民在自有的庭院內種樹種花,誰種誰有。
第十七條 義務植樹任務必須按規定完成,包栽包活。義務植樹,不頂替國家計畫造林任務,不享受造林補貼。
提倡單位、個人在有紀念意義的日子裡,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園林和林業部門應予支持。
第四章 科學種植與管護
第十八條 大力加強綠化的科研和教育,依靠科學技術的進步推進綠化事業。中、國小校都應把綠化知識列入教育內容。
成片的種樹種草及其管理保護,要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技術規程,由業務主管部門制定、推廣並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種樹種草要選用良種。林業、農牧、園林部門要大力選育鄉土良種,積極引進外地優良品種,作好良種的科技套用和種苗調劑,保證綠化需要。要有計畫地建立區域性的良種採種基地和試驗繁殖基地。發展繁育良種專業戶。
第二十條 建立足夠的苗圃,滿足綠化的需要。推行育苗承包責任制,發展育苗專業戶。國家和集體對民眾育苗應給予扶持。
城市園林部門,要建立必需的專業苗圃。綠化任務大的鐵路、公路等部門和廠礦、企業、事業等單位,也應根據需要自辦苗圃。
國營苗圃不準擅自改變經營方向,減少育苗面積。任何單位不許侵占國營苗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保護林草資源,有計畫地實行封山育林,嚴禁破壞綠色植被,鞏固綠化成果。國家保護森林、草場、園林的法律、法規,必須嚴格執行,違者必究。林木的採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採伐跡地應及時更新。
鐵路、公路、江河兩岸、水庫渠堰管理區、風景名勝地和城鎮公共綠地的林木撫育間伐、衛生伐、更新伐和修枝,按主管部門的技術規程進行。
嚴禁在禁伐區內砍伐。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私自砍伐竹木和竹筍。
名木古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進行鑑定,建立檔案,落實管護責任,切實管好。因特殊情況必須砍伐時,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保護草資源,合理利用天然草場,積極種植優良牧草。逐步改造草場、草山、草坡。提倡利用冬閒地、輪歇地、果園地和適宜發展水生植物的水域,種植牧草、綠肥和水生植物,擴大和改善草植被。
山林、草場糾紛應及時調查處理。糾紛未解決前,雙方都不得在有爭議的地區採伐林木或強行放牧。
第二十二條 城鎮現有綠地和規劃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占用。過去已占用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新墾,種植農作物。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民私自開墾耕種的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必須在二、三年內退耕種樹種草;逾期不種的,無償收回,劃給有經營能力的農戶種樹種草。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開墾耕種的,應作出規劃,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退耕種樹種草。
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因取土、採石、開挖、堆積等毀壞了綠色植被的,由毀壞者種樹種草,恢復綠化,或者交付相應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綠化。
一切排放污染物質,有損綠化的單位,都必須按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對綠化的損害。
第二十四條 採取專業隊伍、專業人員和民眾性組織相結合的形式,建立健全林業和城鎮綠化的管護組織,劃定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責任制。
嚴防森林、草地的火災和病蟲危害。在火災和病蟲易發季節,要加強預報、巡察,增添防治措施,發生災害必須及時搶救。
第五章 資金
第二十五條 綠化資金主要靠自力更生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從地方財政中撥出一部分資金扶持林業。國家撥的和地方自籌的綠化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切實用於綠化,不得挪作他用。提倡有償扶持,發放開發性貸款。
煤炭、造紙、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按規定提取的建設原材料基地的育林費和綠化資金,必須按專用款存入銀行,由財政、銀行監督,用於林業建設。
進入流通領域的木材、竹材和林副產品,應按規定交納育林費。其交納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護費,一般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綠化任務大,資金困難,確實無法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樹立種樹種草、愛樹愛草的社會風尚對認真執行本條例並在綠化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或獎勵。對成績卓著的地區和單位,可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授予“綠化地區”、“綠化城鎮”、綠化單位”或“綠化之鄉”的稱號。對成績卓著的幹部、科技人員、工人、農民、牧民、城鎮居民以及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可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授予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範稱號,並可給予晉級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情節輕重或責任大小,分別由主管的機關單位,對直接責任者、主管人員或指使者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或責任區域的盜伐濫伐林木、破壞草場、破壞園林綠地的行為,制止不力的;
(二)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致使綠化事業遭受損害的;
(三)揮霍浪費、貪污、挪用綠化資金的;
(四)盜伐濫伐林木、破壞草場、破壞園林綠地、毀壞幼苗幼樹的;
(五)國營和集體的林木採伐單位超計畫採伐、違反採伐規程採伐、不按期更新採伐跡地的;
(六)違反防火規定,引起火災,使森林、草場、園林遭受破壞的;
(七)本條例公布後擅自新墾二十五度以上的坡陡地,用以種植農作物的;
(八)毆打執行林草管護任務人員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造成綠化事業損害的。
第二十九條 對蓄意放火燒毀林木、草場、園林的,聚眾強行亂砍濫伐、搶牧搶割的,肆意破壞森林、草場、園林綠地的,毆打執行林草管護任務人員致傷致殘致死的,依法從嚴懲處。
第三十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破壞森林、草場、園林綠地以及其他破壞綠化和違反本條例的案件,應認真查究,及時審理。
第三十一條 省林業廳、農牧廳、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經濟的獎勵與懲罰的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內頒布的有關綠化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牴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過去已按當時規定簽訂的契約、協定,繼續有效;雙方協商同意,也可按本條例規定更改。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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