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甜城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甜城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0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甜城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起
  • 檔案來源內江市人民政府
  • 署名市長:楊松柏
  • 發布單位:四川省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保護措施和責任,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六章 附則,

簡介

【失效日期】2015-05-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甜城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0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甜城湖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甜城湖的環境整治、水質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水域為沱江內江城區段規劃建設中的鄧家壩大橋至天宮堂水電站攔河壩湖面。陸域為兩岸防洪堤、堤頂人行道、護堤地、園林綠地、橋面、天宮堂攔河壩壩頂等區域。外圍保護區域為防洪堤堤頂人行道(不含)與臨湖第一排建築物(含)之間區域(未建設區域以規劃為準)。
第四條 甜城湖保護與管理須以飲用水水源保護為根本。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以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為重點,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成立甜城湖保護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決定甜城湖保護、管理等重大事項。組長由市政府市長兼任,副組長由市政府有關副市長兼任,市政府秘書長、有關副秘書長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及市中區、東興區、資中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調處理日常事務,由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甜城湖水域由市水務部門牽頭負責,陸域及其外圍保護區域由市城管部門牽頭負責。
第六條 甜城湖建設管理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維護、管理等費用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甜城湖的保護利用規劃須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嚴格執行。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會同水務、發展改革、旅遊、交通海事、體育、城管、環保等部門,組織編制甜城湖保護利用規劃,市水務部門負責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供排水管網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規劃應當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甜城湖生態環境,符合內江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澇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並明確湖面功能分區、重點保護內容等。
第九條 甜城湖外圍保護區域內現有開發建設項目,應符合甜城湖保護管理規劃要求,現有水上經營項目應在契約到期後依法解除契約。
第十條 在甜城湖水域、陸域,除按照城市規劃和甜城湖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相關公共設施外,禁止建設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在甜城湖水域和陸域新增一切營利性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甜城湖外圍保護區域內按規劃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在立項或申請建設許可時,須將區域內的河堤整治、排污口治理及綠化、亮化、淨化、美化、文化等項目納入建設項目計畫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在甜城湖修建橋樑、港口碼頭和鋪設管線等跨河(臨河)水上(水下)工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泄洪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三章 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十三條 城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交通海事、水務等有關職能部門劃定甜城湖管理範圍並進行功能分區,設立標誌標明範圍和責任單位。
第十四條 甜城湖的保護要以飲用水水源安全和水質保護為重點,嚴格保護湖區人文景觀、原生態自然景觀和水利、市政設施。
第十五條 水源安全和水質保護管理。
甜城湖水體按照飲用水水源Ш類以上水質標準進行保護。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網箱養殖、肥水養魚。
(三)禁止在甜城湖擅自捕殺野生動物,禁止將可能影響湖區水質的動、植物物種帶入湖區繁殖,禁止電魚、炸魚、毒魚,規範釣魚。
(四)禁止向甜城湖排放未經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未達標的廢水、污水。
(五)禁止向甜城湖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六)禁止船舶、浮動設施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七)禁止向湖內傾倒餐飲殘餘物、垃圾。
(八)禁止新建、擴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由內投集團負責限期接入城市排污管網。
(九)嚴厲處罰向沱江河亂排、亂倒等影響水質的行為。
(十)加強對甜城湖周邊及上游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養殖、屠宰、水產養殖等各類污染源的綜合治理,引導和推廣科學使用農藥、化肥。
(十一)加強對甜城湖兩岸文物的保護與監管。
(十二)甜城湖實行定期河道疏浚和調水換水,非正常泄水須經水務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甜城湖水質下降時,須對飲用水保護區內工業企業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削減工業企業排污量;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環保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停止或減少排放。
(十四)加快甜城湖生態防護林建設和上游沿河水源涵養林建設,改善甜城湖水生態環境。
(十五)組織開展甜城湖水質監測,定期、定點分析監測情況,並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等途徑每月發布一次;一旦發現污染物超標須立即查明原因,及時通報水務部門,並報告市人民政府。
(十六)制定甜城湖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並做好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十七)本條第(一)、(九)、(十)、(十四)項,由市中區、東興區、資中縣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第(二)、(三)、(十二)項由市水務部門牽頭負責,市住房建設、環保等部門配合;第(四)、(五)、(十三)、(十五)、(十六)項由市環保部門牽頭負責,市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配合;第(六)項由市交通(航務海事)部門牽頭負責,市水務、環保、城管等部門配合;第(七)項由市城管部門牽頭負責,市環保、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配合;第(八)項由市住房建設部門牽頭負責,市水務、城鄉規劃等部門配合;第(十一)項由文物部門牽頭,市公安、城管、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部門配合。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工業經濟、商務、監察、財政、國土、工商、林業、體育、安監、外事僑務旅遊、國資、電力、氣象、內投集團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甜城湖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及時清除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潔。
(二)嚴禁向甜城湖水域、陸域傾倒建設渣土。已發生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三)沿湖兩岸區域和沱橋、西林大橋、桐梓壩大橋、沱江四橋、天宮堂攔河壩環境衛生管理,按照現行清掃保潔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並隨其清掃保潔管理許可權變更而變更,即:市中區段由市中區政府負責,其中大洲廣場區域由市園林部門負責;東興區段由東興區政府負責;沱橋、西林大橋、桐梓壩大橋、沱江四橋由市交通部門負責;天宮堂攔河壩由管理該壩的公司負責。
(四)甜城湖水域、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內的攤點管理,由兩區政府按屬地牽頭負責,必要時可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城管、公安、環保、水務、工商等部門和兩區政府成立聯合執法組進行整治。
(五)甜城湖外圍保護區域內車輛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車輛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包括甜城湖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橋樑、排水設施、照明亮化設施、廣場、園林綠化、親水步道、廁所、垃圾處理站及其配套附屬設施等。
(二)市住房建設部門是甜城湖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城市道路、河堤、親水步道、照明亮化設施、廣場、園林綠地及其附屬設施等市政、園林設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主體;市城管部門是廁所、垃圾收集站、果皮箱等城市管理市政設施的配置、管理主體;市交通部門是跨湖橋樑的管理主體;內投集團是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管理主體。對市政設施損毀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負責及時修補、更換。
(三)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拆除市政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經批准改動、拆除市政設施的,改動、拆除單位或個人須承擔相應費用。
(四)甜城湖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城市道路、廣場、橋體、燈桿等廣告設定按“統一規劃、合理配置、拍賣獲得”的原則,由市城管部門面向社會拍賣廣告經營權,廣告設定不得影響甜城湖整體環境和形象。
第十八條 活動管理:
(一)除疏浚河道外,禁止在甜城湖採石、采砂。
(二)在甜城湖水域、陸域範圍內,禁止開展經營性活動。開展非經營性活動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市水務部門負責甜城湖漁業管理,實行定期捕撈、放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在甜城湖捕撈、放養魚類。
第十九條 船舶、浮動設施管理:
由市交通(航務海事)部門牽頭負責。
(一)未經航務海事機構許可,任何船舶不得進入甜城湖水域。
(二)船舶、浮動設施動力須符合環保要求,外形美觀,應配備符合標準且足夠的救生器材和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廢棄物的容器。
(三)船舶駕駛員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從業條件,嚴禁無照、無證駕駛。駕駛員或工作人員有責任對乘船人員佩戴的救生器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交通(航務海事)部門須加強船隻、浮動設施及配套設施的安全技術檢查、管理。
(五)船舶要嚴格按核定的人數載客,嚴禁超載。
(六)甜城湖內所有船舶、浮動設施,須遵守湖區通航有關規定,在指定的航區、航線通航。汛期所有船舶和浮動設施的航行、停泊須遵守防汛規定。
(七)交通海事專用碼頭建成後,海巡艇等公務船舶應在指定區域統一停靠、規範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與救助管理:
(一)市安監、水務、旅遊、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湖區安全管理和公共應急管理。
(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甜城湖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和打擊湖區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三)市住房建設、城管、水務等相關部門定期對甜城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安全。
(四)遊客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時,市公安、水務等相關部門應及時開展救助。發生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時,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報送信息,並及時處置。
(五)市水務、氣象等職能部門應加強汛期監測,確保防汛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水務、環保、旅遊、食品藥品監管、住房建設、交通海事、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切實加強對甜城湖保護和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甜城湖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內開辦遊樂、餐飲、商品銷售等經營項目和捕魚的;
(二)擅自向甜城湖水域、陸域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的;
(三)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非疏浚河道開採砂石的;
(四)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陸域新建、擴建排污口的;
(五)擅自在甜城湖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內擺攤設點和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範圍內游泳的;
(六)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進行航行、靠泊、從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和經營活動的,船舶無證航行、船員無證駕駛的;
(七)在甜城湖水域和陸域及外圍保護區域內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損毀園林綠地的;
(八)以刻劃、塗污或其他方式故意損毀沿湖建(構)築物的;
(九)盜竊、損毀湖區內設定的垃圾桶、果皮箱、隔離設施、標誌標識牌、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十)妨礙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出現行政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或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甜城湖保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民眾的社會監督作用和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作用。報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網路等媒體應廣泛宣傳甜城湖保護、管理的重要意義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民自覺遵守本辦法,積極參與甜城湖保護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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