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議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4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生態優先、植護並重、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畫,將城市綠化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水務、林業、交通運輸、房產、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責任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市綠化植物選擇,應當優先使用本土植物、遮蔭喬木、抗風樹種,限制易產生飛絮的植物品種種植,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培育和引進適應本地自然條件、地域特色的多樣化植物品種,最佳化植物配置類型。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民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城市綠化應當保護和利用原有林地、河流水系、濕地、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具有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環境。
第九條城市綠線不得擅自改變。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改變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改變城市綠線而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就近落實相同等級、面積的規劃綠地。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水務和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濕地公園、綜合公園等規劃,加強城市及周邊地區林地、河流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和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建立永久綠地保護名錄,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應當配套規劃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園林景觀道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區、金融服務、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的工廠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屬於舊城改造項目,前款規定的綠地率可以適當降低,但是降幅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歷史文化街區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建設時應當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舊城區改造中,應當優先規劃建設公園綠地。
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屋頂、樓面、牆體、陽台、橋體、公交站點、停車場等建(構)築物發展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遮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成林蔭停車場。
除安全、軍事、保密單位外,城市道路兩側單位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拆牆透綠。
單位和居住區內有可以綠化的空地,應當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主幹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十厘米。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本地的樹種,喬灌花草結合,體現立體化、特色化,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要求。
城市綠化帶回填土應當低於路側石十厘米。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並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體現亳州歷史和人文元素,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並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和服務設施,滿足市民休閒、娛樂、健身和親近自然的需求。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綠化工程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且在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中空閒土地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開工建設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的綠化,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的綠化,由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建設的城市綠地的綠化,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管理機構負責;
(四)鐵路、公路、河道等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根據職責分工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
(五)居住區綠地的綠化,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綠地的綠化,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政府及其部門作為綠化養護主體的,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綠化養護。
第二十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做好綠化設施維護和樹木花草養護工作,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和清潔。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制定防災減災、防病蟲害等措施,及時補種缺損苗木,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並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綠化的養護管理費用,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因工程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歸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綠化用地恢復不得低於臨時占用前綠化用地標準,且應當與周圍綠化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綠化帶上開設出入口。
因城市建設確需開設出入口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實施。
第二十四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樹木花草自然生長的規律,定期對養護管理的樹木花草組織修剪。
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電力部門及其他市政設施維護單位需要在公共綠地修剪樹木的,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區內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砍伐。
城市樹木更新,進行遷移或者砍伐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對人身安全和交通、管線設施安全等構成威脅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遷移或砍伐。
樹木需要遷移但無遷移價值的或者無法遷移、樹木發生病蟲害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伐一補一的原則,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地點和規格補植同種樹木,並保證樹木成活;確實無法補植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先行採取扶正、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等措施消除險情,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樹木傾倒並危及管線、交通設施、建(構)築物安全;
(二)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處置等緊急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倚樹搭建,釘栓刻劃樹木,圍圈樹木以及利用樹木、護欄搭曬衣物和其他物品;
(二)在公共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飼養家禽家畜或者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三)在綠地內挖土、焚燒、非法擺攤設點、私搭亂建,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廢棄物,向樹穴、樹池內傾倒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
(四)進入設有明示禁入標誌的綠地或者在綠地內露宿;
(五)隨意攀折樹枝、採摘花果、破壞草坪、綠籬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六)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地保護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綠化資源狀況以及發展成果、發展規劃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採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綠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但未及時歸還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綠化帶開設出入口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每平方米綠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以每棵樹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及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單位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其他綠地等。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