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西安市政府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辦法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減少垃圾污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包括:
(一)居民家庭生活垃圾;(二)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垃圾;(三)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的垃圾;(四)機關、部隊及企事業單位的生活垃圾(不含鍋爐爐渣)。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是指對各類生活垃圾袋裝、專人收集、封閉清運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市容園林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做好工作。
第五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居民應按戶每月向區或街市容園林部門繳納袋裝垃圾費,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批准。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按市區收費標準的50%執行。(二)市容園林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劃定的地點派專人負責收集,並進行二次袋裝,及時封閉清運,確保日產日清。(三)居民應按戶每月向區或街市容環衛部門交納袋裝垃圾費,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批准。臨潼區、閻良區及五縣按市區收費標準的50%執行。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生活垃圾,由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袋裝收集,二次袋裝,清運到市容園林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填埋場。
第六條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各管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袋裝收集,二次袋裝後清運到市容園林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填埋場。
城市道路的垃圾由市容園林部門負責袋裝收集,投放到指定的袋裝垃圾收集站(點)。
第七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單位指定專人收集,二次袋裝,清運到市容園林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填埋場。
第八條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場所以及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物業管理小區等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單位無自運能力的,可委託所在區、街市容園林部門清運,並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境衛生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生活垃圾清運費。
區、縣市容園林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場所以及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業務指導。
第九條 居民家庭生活垃圾提倡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收集。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場所、城市道路以及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可降解塑膠垃圾袋對生活垃圾進行袋裝收集。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單位或個人從事生活垃圾袋裝收集、清運等經營活動。但必須經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壓縮式垃圾轉運站在規劃、選址、設計、建設時,應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國家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做到布局合理,外型美觀,與周圍建築風格相協調。壓縮式垃圾轉運站必須由市容園林部門派專人管理,保持完好、整潔。未經市市容園林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閉或改作它用。
第十二條 實行垃圾袋裝收集後,原有樓房的垃圾通道應予以封閉。新建樓房設計應取消垃圾通道的設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醫療廢棄物和其它特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醫療廢棄物和其它特種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實行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的同時,區、縣可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所有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園林或城管執法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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