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

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

《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明確消防物聯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消防物聯網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各方主體責任,依據《青海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2023年5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青政辦〔2023〕38號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解讀,

發文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青政辦〔2023〕38號
《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29日

規定全文

《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明確消防物聯網數據平台(以下簡稱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消防物聯網功能套用平台(以下簡稱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各方主體責任,依據《青海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防數據平台和功能套用平台運維管理和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構建"政府+市場"模式,建立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體系。
第三條  消防數據平台和其他數據平台之間,消防數據平台與功能套用平台之間的數據交換,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數據採集、傳輸和處理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四條 消防數據平台應遵循“資源共享、集約共建”的原則,平台包括但不限於各級各類“智慧消防”數據平台。
功能套用平台應納入"智慧城市"一體化建設,遵循"統一平台、統一標準、統一運維”和“資源共享、集約共建、成本共攤"的原則,平台包括但不限於各級各類“智慧消防”功能套用平台。
消防物聯繫統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單位消防物聯設備管理服務系統、消防技術服務全過程監管服務系統。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消防物聯繫統建設、設計、施工和驗收,以及消防數據資源開發和使用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納入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區縣智慧化改造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內容,發揮“數字經濟”引領作用,統籌安排資金,採取購買服務、市場化運營和"通信+監測"有償服務等方式推動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八條 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設消防物聯繫統,進行消防設施物聯技術改造;督促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驗等單位、機構,執行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的規範標準。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推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全面使用功能套用平台,提高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質效。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行業領域內的單位、場所逐步建設消防物聯繫統,逐步開展消防設施物聯技術改造,並接入功能套用平台。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引導督促"九小"場所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並接入功能套用平台。
第十二條  文旅、鄉村振興等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鄉村旅遊、古村落和民俗等集中區域安裝使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安全用電監控裝置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並接入功能套用平台。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建設消防物聯繫統,加強對供水、供氣的集中監控管理,推動市政消火栓設定智慧型定位、水壓監測,高層建築設定二次供水信息採集、燃氣泄漏報警監測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並接入功能套用平台。
第十四條  鼓勵電信運營商結合自身業務發展,積極投入產業基金參與消防物聯繫統建設,推出"通信+監測"服務商業套餐推廣模式,提供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安裝熱線服務,並接入功能套用平台。
第十五條  金融、保險機構要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設立推行消防物聯監測服務責任保險,建立保險機構雙向融合參與的市場化機制,支持建立銀行信貸評估與消防安全動態監測聯動機制,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功能套用平台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定期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的消防數據平台,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日常使用,並對功能套用平台的信息採集、數據傳輸、預警管理和監測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消防數據平台和功能套用平台值守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履行監測管理服務職責,及時跟蹤處理各類預警和隱患信息。
第三章 消防數據平台
第十九條  消防數據平台是指依託“5G+AI+大數據+雲”技術,接收匯聚功能套用平台數據,與各類數據平台和社會治理資源信息共享互通,實現消防安全動態監測預警、數據分析評估和精準防控、智慧型回響的平台。
第二十條  消防數據平台應按相關標準要求向社會公開數據接入標準及接口協定,保障各類平台數據接入,確保消防數據平台共享開放的公益屬性。平台應保持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系統發生故障或因維護需暫時停用時,相關單位應及時通知數據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並履行書面報備程式。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數據平台應建立運行和維護管理、操作人員管理、操作與運行安全、網路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制度,設定值班日誌、交接班記錄表、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時電子文檔、數據備份與恢複方案和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等技術文檔。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數據平台應每周進行一次資料庫的全量備份,備份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1個月。其中,照片、錄音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火災疑似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少於14天、確認火災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紙質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功能套用平台
第二十三條 功能套用平台是指基於消防物聯繫統,廣泛採集匯總消防基礎信息數據,通過數位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防工作業務需求提供精準、便捷、科學功能套用的平台。
第二十四條 功能套用平台是負責接入採集消防物聯繫統並提供相關基礎套用服務的平台,主要套用於城市運維中心、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街道鄉鎮基層政府、社會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物業等。
第二十五條 功能套用平台應根據需求提供安全綜合態勢、風險預警評估、物聯感知監測、動態隱患辨識、技術服務追蹤、格線化管理、輔助指揮調度決策、便民利企服務、綜合執法、火災復盤等功能套用,對接入平台的消防物聯繫統進行遠程監控管理,並將數據按標準要求免費接入消防數據平台。
第二十六條 功能套用平台應按相關標準要求向社會公開消防物聯繫統接入標準及接口協定,保障各類消防物聯繫統接入,確保功能套用平台共享開放的公益屬性。平台應保持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系統發生故障或因維護需暫時停用時,應及時通知使用部門和單位,並履行書面報備程式。
第二十七條 功能套用平台應建立運行和維護管理、操作人員管理、操作與運行安全、網路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制度,設定值班日誌、交接班記錄表、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時電子文檔、數據備份與恢複方案和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等技術文檔。
第二十八條 功能套用平台應每周進行一次資料庫的全量備份,備份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1個月。其中,照片、錄音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火災疑似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少於14天、確認火災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紙質檔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消防物聯繫統
第二十九條 消防物聯繫統是指運用物聯網技術實現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遠程監控、實時監測和智慧型管理的消防數位技術系統。
第三十條 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網應根據管網分布,合理設定水壓監測裝置,市政消火栓應設定定位裝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應結合實際,實施物聯技術改造,逐步安裝定位、水壓監測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
第三十一條 設有下列自動消防設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定消防物聯繫統: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乾粉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三)機械防煙或機械排煙系統(設施);
(四)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系統)的既有建築應結合消防設施(系統)升級改造設定消防物聯繫統。
第三十二條 除已設定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外的建(構)築物和場所,應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設定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物聯繫統智慧型終端裝置。
第三十三條 消防物聯繫統建設、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消防物聯繫統或消防設施物聯技術改造納入抽查和驗收內容。
建設工程中所採用的消防物聯繫統及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消防物聯繫統的單位、場所應將消防物聯繫統設施設備列為日常自查巡檢和維護保養範圍,檢查記錄設施設備運行、電源電池供給等狀態。發現設備狀態異常的,應及時組織修復。
第三十五條 建設消防物聯繫統的單位、場所應依託功能套用平台,對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消防給水系統水壓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以及動態火災隱患等情況進行監測預警,聯動聯調保全、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參與消防救援或滅火疏散。
第三十六條 建設消防物聯繫統的單位、場所應結合功能套用平台的需求開展消防安全基礎信息採集、消防物聯繫統接入等工作,相關信息和系統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報更新。
第三十七條 建設消防物聯繫統的單位、場所對功能套用平台推送的火警信息要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場確認,確認為真實信息的,第一時間報火警、啟動相關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對故障和誤報信息,採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六章 數據管理和安全
第三十八條 消防數據資源的開發使用,遵循“政府統一領導、歸口使用管理、服務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的原則,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數據日常使用管理,數據信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消防數據跨部門間的互聯共享及安全管理,公安、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監管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氣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共享與消防安全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
第四十條 消防數據綜合開發使用,應依託消防數據平台依法依規進行,由市(州)級以上數據信息安全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消防數據資源開發使用收益主要用於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獎補和消防數據平台、功能套用平台建設、運維、運營。
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數據平台推送的各類信息應及時進行確認、處理:
(一)對推送的消防違法行為信息,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二)對推送的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同步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自動調整對單位的監督抽查頻次;
(三)對推送的真實火警信息,立即調派力量到場處置;
(四)對同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維保對象消防設施完好率普遍較低的,依法進行查處,並約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數據平台和功能套用平台每年對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功能套用平台獲取用戶數據應履行安全及隱私保護義務,對涉密單位、場所的消防物聯繫統終端設備安裝、數據採集傳輸等應符合國家保密法規要求。
第四十四條 功能套用平台的研發、運營和數據存儲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獲取的消防數據用於商業開發及數據交易,除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用於火災防範和應急救援外,不得將消防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五條 消防數據平台和功能套用平台及其傳輸網路應確保平台內、外部數據傳輸交換的安全性,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承擔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規定,積極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和用戶隱私,不得利用消防數據信息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用戶權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現將《青海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管理規定》(青政辦〔2023〕38號,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如下。
一、出台《規定》的目的和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與非傳統消防安全因素相互交織、相互滲透,維護火災形勢穩定的風險和壓力不斷增加,人民民眾對包括消防工作在內的社會公共管理創新和服務最佳化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在這種新形勢下,如何改進、創新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和數字手段,提升消防工作的服務理念和服務質量,是當前各級政府部門面臨的重大挑戰。“智慧消防”作為構建城市火災智慧型防控體系,創新社會消防治理模式,推動消防工作現代化、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化的重要抓手,通過智慧型化感知、識別、定位與跟蹤,以及信息處理、數據挖掘和態勢分析,精準有效地為火災防控和滅火救援提供信息支撐,可變傳統被動消防為科技、智慧型、主動防範。
制定出台《規定》,有效規範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從頂層設計推進全省“智慧消防”建設,為“智慧城市”“數字政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消防服務,進一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省消防救援總隊在深入摸清省情實際,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規定》初稿,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建議並修改完善,報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後正式印發實施。《規定》的制定出台,對加強和規範全省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四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和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應遵循的方針、原則及要求。
第二章,工作職責,明確了消防物聯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消防物聯網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章,消防數據平台,明確消防數據平台的內涵、功能及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功能套用平台,明確功能套用平台的內涵、功能及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消防物聯繫統,明確消防物聯繫統的內涵、功能及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數據管理和安全,明確消防數據資源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附則,明確《規定》的施行時間。
三、《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是將“智慧消防”融入“數字經濟”建設布局。《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納入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區縣智慧化改造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內容,發揮“數字經濟”引領作用,統籌安排資金,採取購買服務、市場化運營和“通信+監測”有償服務等方式推動消防物聯網建設套用,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
二是細化了政府、行業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消防數據平台運維管理和功能套用平台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細化各級政府和住建、消防、公安、文旅、鄉村振興以及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主管部門工作職責。鼓勵電信運營商投入產業基金參與消防物聯繫統建設,金融、保險機構設立推行消防物聯監測服務責任保險,建立信貸評估與消防安全動態監測聯動機制。
三是明確了消防物聯網建設管理的相關定義。《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青海實際首次明確消防物聯網數據平台、功能套用平台和物聯繫統等消防物聯網建設中相關內容定義,從頂層設計明確消防物聯網的體系架構。同時,詳細規定消防物聯網數據平台的運維管理、消防物聯網功能套用平台的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繫統的建設套用以及日常值班值守等內容及要求。
四是明晰了消防物聯繫統的建設範圍和內容。《規定》明確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網應根據管網分布,設定水壓監測裝置,市政消火栓應設定定位裝置。要求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定消防物聯繫統,其他場所應設定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物聯智慧型終端裝置。規定消防物聯繫統建設、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消防物聯繫統或消防設施物聯技術改造納入抽查和驗收內容。
五是明確消防數據管理和安全要求。《規定》要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歸口使用管理、服務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原則,重點對消防物聯網涉及的各類數據安全、互動、共享以及日常管理進行詳細規定。同時,明確數據的綜合開發使用,由市級以上數據信息安全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收益用於消防物聯繫統建設套用獎補和消防數據平台、功能套用平台建設、運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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