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原則,健全法治與德治、倡導與約束、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獎勵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應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反對分裂。
第九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
孕、幼;
(三)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合理設定電子設備音量;
(四)不在公共場所躺臥、踩踏座椅,不以言語和舉止侮辱、挑釁他人;
(五)維護市容整潔,不違規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六)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亂倒污水;
(二)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不得影響他人;
(三)配合執行疾病預防措施,按規定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和居民樓內外亂寫亂畫、亂貼亂掛小廣告;
(五)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六)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交通出行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車輛行經斑馬線時減速慢行,禮讓行人,主動讓行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非緊急情況不占用應急車道;
(三)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不得向車外拋物;
(四)車輛應當規範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無障礙車位和消防通道等;
(五)愛護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隨意丟棄和毀損;
(六)計程車、網約車不得拒載、甩客,不繞道行駛,車輛在行使過程中不得接打電話;
(七)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八)其他維護交通出行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網路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不在樓道內堆放物品;
(二)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在指定位置充電;
(三)控制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物;
(五)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規範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不欺客、宰客;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三)愛護公共設施、文物古蹟和景區花草樹木,保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四)服從景區、景點的引導和管理;
(五)其他維護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醫療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
(二)患者及其家屬配合診療活動,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三)其他維護醫療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生態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山體、河流、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
(二)不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三)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四)其他維護生態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餐飲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杜絕食品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二)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喧譁;
(四)其他維護餐飲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二)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三)積極參與扶老救孤、濟困賑災、助學助殘、扶貧幫困、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踐行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和節慶等事宜;
(六)文明、理性煨桑,不亂掛經幡。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對常見的、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施重點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制定並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制定重點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期限和工作目標等,並確定專人指導、督促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功能園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推選活動,舉辦各類對文明行為促進有示範作用的典型發布會和人物故事分享會等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通過節日慰問、重大疾病補助等方式給予關愛幫扶。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推選學雷鋒志願服務先進典型,對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優秀志願服務社區和優秀志願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鄉鎮(街道)及社區(村)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張貼標語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範進行宣傳。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