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

《拉薩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經2022年4月27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由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2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推進拉薩南北山綠化高質量發展,建設生態宜居高原特色城市,當好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排頭兵,促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北山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南北山綠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建管並重,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管理、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南北山綠化和管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南北山綠化年度實施計畫;
(二)組織、指導、協調和考核南北山綠化工作,督導南北山綠化規劃的實施;
(三)劃定綠化責任區,確定建設方,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下達綠化任務;
(四)對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和諮詢等服務,對承包方的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五)協調實施供水、供電、灌溉、道路、通訊等綠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各園區和相關公共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南北山綠化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六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對損害南北山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七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南北山的自然資源狀況和保護髮展需要編制南北山綠化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按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實施。
南北山綠化專項規劃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
第八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給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進行綠化,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下達的綠化任務,確定專職現場負責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林地灌溉、林木撫育管護和防止人畜破壞工作,及時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證林木成活率達到國家相關規定;
(三)維修養護好水、電、路等基礎設施;
(四)做好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盜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五)承包契約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承包南北山綠化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土地承包經營、資金補助、金融扶持、森林保險、森林管護等方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 南北山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按照林地、林木權屬進行職責分工,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承包給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由承包方負責。
養護管理責任方不清楚或者有爭議的,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確定責任方。
第十二條 養護管理責任方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嚴格執行養護技術規程,並落實防災措施。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養護管理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禁止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二)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五)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六)損壞綠化設施;
(七)其他破壞綠化的行為。
第十四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綠化建設情況劃定禁牧區,並向社會公布。禁牧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禁牧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景觀、破壞生態、妨礙遊覽等與綠化無關的設施和項目。
第十六條 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嚴格火源管理和野外用火審批,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等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防火隊伍,劃定防火區域,落實防火責任,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加強防火宣傳教育。
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護林防火工作,制定防火滅火預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並保持性能完好。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綠化設施的,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北山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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