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和支持參與拉薩南北山綠化的政策措施

2022年3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鼓勵和支持參與拉薩南北山綠化的政策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鼓勵和支持參與拉薩南北山綠化的政策措施
  • 發布時間:2022年3月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拉薩南北山國土綠化步伐,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綠化工程建設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和《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條 本政策措施是指對單獨或以聯合體的形式承包拉薩南北山綠化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土地承包經營、資金補助、金融扶持、碳匯交易、森林保險、森林管護等方面給予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三條 拉薩南北山綠化工程區域涉及綠化建設用地及用於森林旅遊、森林康養、體育、經果林、林下經濟、經營服務設施等經營性用地的,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章 承包造林
第四條 根據《拉薩南北山綠化工程規劃(2021-2030年)》及年度造林作業設計,每年11月底前發布下年度承包造林地位置、面積、辦理流程等基本信息。
第五條 承包荒山荒坡(以下統稱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須批准的作業設計組織施工,作業設計等前期工作由林草部門負責。
第六條 由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承包荒地造林形成的人工林地,承包期內的撫育管護由承包方負責。
第七條 經承包方同意,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可通過轉讓、出讓等方式,參與林地撫育管護。
第八條 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承包荒地造林,承包期最長不超過70年,最短不低於30年。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零地租。
第九條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完成造林綠化任務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自然資源部門和林草部門確權頒證,明確林地、林木所有權及經營權,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符合國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林地,承包方享受國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措施。
第十條 造林地經營期應與造林地承包期相一致,造林地經營期不得超過70年。承包期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承包期內支持各類社會主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開展多種經營,也可依法進行轉包、出租、繼承、抵押、擔保、入股或作為出資參與合作的條件。充分利用現有各類管理服務平台,探索推進林權流轉、收儲、登記、簽證、融資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在不影響林地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承包當年可將承包造林地25%以內的面積作為經營性土地,用於森林旅遊、森林康養、體育、經果林、林下經濟、經營服務設施等項目建設。涉及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在造林地區域內不得開展與以上項目不符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可向自治區、拉薩市、山南市相關部門申請經營性項目支持。各相關部門要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帶動作用,探索通過PPP、 EPC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
第三章 造林補助
第十四條 原則上企業、社會團體承包荒地造林2000畝以上、合作社承包荒地造林500畝以上、個人承包荒地造林100畝以上的,經林草主管部門按照《西藏自治區營造林工程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規定驗收合格後,造林承包方可享受相關補助等政策。
第十五條 為切實調動承包方積極性,按作業設計造林直接經費的40%,對承包方給予補助,造林第三年、第五年經驗收合格後各兌現50%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從本工程建設經費中解決。
第十六條 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承包荒地造林,交通、水利(主管網)、電力、管護房等主要配套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從各行業部門專項資金和本工程建設經費中統籌解決,由承包方履行配套基礎設施後期使用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 承包荒地造林,承包期造林、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0.2元/千瓦時,對造林、灌溉用電每千瓦時再補貼0.1元,相關補貼資金從本工程建設經費中解決。25%的造林地經營性項目不享受電價補貼政策。
第十八條 承包荒地造林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按照每年每畝投資保險費10元的標準,由自治區、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5∶3∶2比例出資,對造林成林地進行投保。當發生森林火災、洪澇災害等造成林地及其配套設施損毀時,由保險公司按契約約定的造林、水利、道路等設計投資標準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為保障造林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和權益,將造林施工人員人身傷亡納入社保工傷保險範疇,相關保險費用從本工程建設經費中解決。
第二十條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進行融資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關於金融支持營造林先造後補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執行。貸款額度最高為造林綠化工程契約價款的70%,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貸款利率按西藏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商業性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造林地成林後鬱閉度達0.2以上,符合國家 公益林標準的,經林草主管部門認定後,可優先申請將其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範圍,並根據國家規定逐步提高年度補償標準,並兌現給承包方。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承包荒地造林成林後,申請核證林業碳匯增量,經林草等部門認定後進行碳匯交易,並在林業新增碳匯貸款等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實施承包荒地造林工程,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獎勵與表彰
第二十四條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等吸納大學生就業的,享受自治區大學生就業相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承包荒地造林吸納農民工就業的企業、合作社,符合《西藏自治區農牧民轉移就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獎勵,獎勵資金從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六條 對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造林地設立榮譽牌,授予造林綠化地冠名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捐資開展造林綠化,社會捐資將 統籌用於本工程建設。對捐資金額在1萬元(含)至10萬元(含) 的個人,以及捐資金額在10萬元(含)至100萬元(含)的企業,授予榮譽證書;對捐資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的個人和100萬元(不含)以上的企業,在捐資造林地設立榮譽牌,授予造林綠化地冠名權。
第二十八條 對承包荒地造林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開展年度考評,每五年進行總結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措施由拉薩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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