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

為保障和促進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蒙古、藏語文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
  • 批准日期:2008年5月30日
簡介,正文,修改決定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簡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
(1990年5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4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07年1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正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蒙古、藏語文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實行區域自治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視不同地區和對象,同時使用或者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
第四條 在下列情形下,必須同時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或分別使用蒙古、漢或者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一)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頒布施行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決議、決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發至農村牧區的政策性公布檔案;
(二)各市、縣地方國家機關發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區的決議、決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發至農村牧區的政策性公布檔案;
(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區設立的郵政、通信、金融、保險、交通、商貿、科教文化、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公共服務視窗的名稱標誌;
(四)自治州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章。
第五條 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據需要同時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或分別使用蒙古、漢或者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一)城鎮街道、旅遊景點、路標、界碑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名稱標誌;
(二)自治州各行政機構的門牌。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在下列公務活動中,對參與的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蒙古族藏族公民應當提供本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召開各類重要會議;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類司法活動中的用語以及制發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等司法文書;
(四)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及辦理其他事宜。
第七條 自治州境內的公民可以用蒙古文、藏文書寫申請書、志願書、登記表、訴訟書狀及其他各類文書。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民族幹部職工應當準確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鼓勵學習和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
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公務員、公職人員時,對根據崗位需要加試蒙古族或藏族語言文字的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應認真做好蒙古語、藏語廣播、電視、影像製品的譯製、播放和圖書、報刊的編輯、發行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文學創作和文藝演出。
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積極開展蒐集、搶救、整理珍本、善本、孤本類蒙古文、藏文古籍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機構管理全州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蒙古族、或者藏族、或者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其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展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計畫和具體措施;
(三)檢查和指導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電視、網路、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務運用和社會運用等工作;
(四)蒐集、整理和翻譯上報各類新名詞術語;檢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詞術語譯名的推廣工作,推進本地區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五)組織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業務考核和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指導自治州自治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的翻譯工作;
(七)負責自治州境內涉及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翻譯審定工作;
(八)處理和協調各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應加強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隊伍建設,積極培養具備專業素質的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者。
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應加強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建設,州內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逐步配備兼通蒙古、漢或藏、漢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或翻譯人員。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獎勵為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對其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後頒布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修改決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西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關於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1年6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於我州健全民族語文管理機構、促進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加強民族語文工作隊伍的管理和建設,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文化市場和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對全州民族語文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州民族語文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問題,主要是管理體制不健全、民族傳統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工作還未納入工作日程、社會市面用文管理工作不規範等。鑒於此,修改現行《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條例的經過
根據自治州2002-2007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海西州人民政府在對《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執法、立法調研後,結合我州民族語文工作的實際,於2005年6月初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2006年12月海西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條例修訂草案。按照海西州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海西州人民政府對條例修訂草案又進行了修改,並數次徵求了海西州直機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市、縣、行政區的意見。2007年10月,海西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員會再次徵求了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各行政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的意見,並將其綜合反饋給海西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據此,海西州人民政府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最後修改。2007年11月,海西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員會對條例修正草案進行了統審,認為該條例修正草案已經基本成熟。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關於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草案),提請海西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後,2007年11月27日經海西州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根據決定草案修改後的《條例》共19條,比原條文減少6條,修改29處。其中:刪除了2條,增加了2條,調整、修改、合併了25處,取消了原分章的格式。
(一)調整、充實了民族語文工作機構的職責。為了加大對民族語文工作的管理力度,對民族語文工作機構的職責作了調整、充實,增加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展蒙藏語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計畫和具體措施、檢查和指導蒙藏語言文字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電視、網路、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務運用和社會市面運用等工作、推進本地區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蒐集、整理和翻譯上報各類新名詞術語;檢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詞術語譯名的推廣工作;負責自治州自治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的翻譯工作和涉及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翻譯審定工作”的內容(第十三條)。
(二)明確了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使用範圍。明確規定了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使用範圍和公務活動中必須為蒙古族藏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的情況和可以根據需要有選擇地為蒙古族藏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的情況。即“第四條在下列情形下,必須同時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或分別使用蒙古、漢或者藏、漢兩種語言文字。(一)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頒布施行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決議、決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發至農村牧區的政策性公布檔案;(二)各市、縣地方國家機關發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區的決議、決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發至農村牧區的政策性公布檔案;(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區設立的郵政、通信、金融、保險、交通、商貿、文化科教、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公共服務視窗的名稱標誌;(四)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的公章。”和“第五條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據需要同時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或分別使用蒙古、漢或者藏、漢兩種語言文字。(一)城鎮街道、旅遊景點、路標、界碑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名稱標誌;(二)自治州各行政機構的門牌”。
(三)增加了蒙古族藏族公民參加錄用時加試蒙古族或藏族語言文字的內容。根據蒙古族藏族公民考錄工作的實際,增加了相關內容,即“第九條自治州自治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公務員、公職人員時,可根據崗位需要,加試蒙古族或藏族語言文字”。
(四)增加了弘揚和保護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文化方面的內容。為了更好地開展蒙藏語言文字工作,弘揚和保護蒙古族藏族優秀文化遺產,增加了“自治州自治機關保護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積極開展蒐集、搶救、整理珍本、善本、孤本類蒙古文、藏文古籍工作。”的內容(第十二條)。
(五)增加了蒙古族藏族公民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內容。即“第七條自治州境內的公民可以用蒙古文、藏文書寫申請書、志願書、登記表、訴訟書狀及其他各類文書”。
(六)充實了有關獎勵和處罰的內容。為了充分調動民族語文工作者的積極性,確保全州民族語文工作的順利開展,將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調整、修改為“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獎勵為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和“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或單位,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對其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決定,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5月15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進行了審查。委員會會議認為,該條例自1991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和促進蒙、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自治州蒙藏語文工作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合自治州的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對修改決定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決定第四、第五、第六項內容與條例(修正文本)第三條“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的內容相牴觸,與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表述前後矛盾。建議在修改決定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將(修改文本)中的第三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視不同地區和對象,同時使用或者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
二、修改決定第二項第四條第(四)項中“地方國家機關的公章”前增加“各級”二字。
三、修改決定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中“檢察院組織各類司法活動的用語.....”前增加“人民”一詞,刪去“檢察院”後的“組織”一詞;在第(四)項中的“來信來訪”前增加“民眾”一詞。
四、修改決定第十項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蒐集、整理和翻譯上報各類新名詞術語;檢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詞術語譯名的推廣工作”一語調至“推進本地區蒙古族和藏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之前。第(六)項“指導、負責自治州自治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的翻譯工作”修改為“負責、指導自治州自治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的翻譯工作”。
五、修改決定第十四項第十六條中的“組織和個人”修改為“單位和個人”。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對其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對修改決定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統一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和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對該《修改決定》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對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同意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修改決定》。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改決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29日,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徵求了海西州人大常委會與會同志的意見,對《修改決定》作了相應修改。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所提意見,將《修改決定》第三項第四條(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區設立的郵政、通信、金融、保險、交通、商貿、文化科教、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公共服務視窗的名稱標誌”中的“文化科教”修改為“科教文化”。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所提意見,將《修改決定》第九項第十一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文學創作和文藝演出”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文學創作和文藝演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將《修改決定》第六項第八條中“鼓勵學習和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修改為“應當掌握和使用蒙古、藏語言文字”。委員會會議認為,根據自治州的實際,如果作此修改,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難以辦到,故未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將《修改決定》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中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依次調整到第二條後順延。委員會會議認為,該《修改決定》已經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其結構不宜做大的調整,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故未作修改。
五、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對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中個別文字進行刪除。經委員會會議認真斟酌,認為刪除這些文字,會出現內容不完整的情況,故未作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修改決定》(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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