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涼山彝族自治州移風易俗條例》2022年1月12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涼山彝族自治州移風易俗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弘揚時代新風,推進移風易俗工作法治化、常態化、規範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移風易俗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移風易俗,是指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國家有關政策,摒除不良習俗,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的活動。
第三條 移風易俗工作應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教育與治理、激勵與處罰相結合,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
移風易俗工作應當區分新風良俗與陳規陋習,處理好推動移風易俗與尊重傳統禮俗的關係,保護優秀傳統文化。
移風易俗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構建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落實、社會廣泛協同、公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文明格局。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移風易俗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自治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風易俗的指導、協調、推動、監督、評估等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移風易俗活動保障、監督、考核、評比、激勵等工作制度與機制建設。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移風易俗工作及其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移風易俗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相銜接,促進社會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
自治州和縣(市)監察委員會、發展改革、教育體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組織實施好移風易俗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移風易俗工作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督導檢查、評估通報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團體、本行業的移風易俗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村組和社區幹部等應當在移風易俗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摒棄不良習俗,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其他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主動移風易俗。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婚姻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婚姻制度。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抵制無效婚姻;倡導在結婚登記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二)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勢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婚姻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移風易俗、破舊立新,婚事新辦、嫁娶從簡。
(一)婚嫁彩禮、禮金、禮品限於人情禮節性,國家公職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奢侈婚禮;
(三)倡導婚儀從簡、婚宴從儉,鼓勵舉行集體婚禮、家庭婚禮、旅行婚禮等;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攀比擺闊、低俗婚鬧等不良風氣;
(四)支持、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提供婚戀服務,宣傳引導抵制高額彩禮、奢華婚禮。
第九條 操辦婚事,按照傳統習俗確需給付或者收受婚嫁彩禮、禮金,彩禮的標準和禮金的種類、標準應當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相關規定。自覺抵制下列行為:
(一)索要高額彩禮、禮金或者利用彩禮、禮金干涉婚姻自由;
(二)給付或者收受超標準彩禮、禮金;
(三)退(毀)婚高價賠償;
(四)以婚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五)利用婚嫁斂財;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斂財行為。
第十條 操辦婚事,應當按照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相關規定,控制婚嫁宴請對象、範圍、次數、隨禮標準及接送親車輛、人數和聚餐(宴席)規模、標準等。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不得有生育性別歧視。
(一)不得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二)不得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三)不得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婚育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等家庭美德。
(一)家庭成員應當互敬互愛、互相扶持、和睦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二)家庭成員應當尊敬長輩,贍養老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三)家庭成員應當愛護晚輩,撫養幼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關心愛護未成年人,重視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讓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監護責任,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菸(含電子菸)、飲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煙(含電子菸)、酒;
(六)家庭成員應當認真履行對家庭成員中殘疾人的扶養義務,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七)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平等相待,共同勤儉持家;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八)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九)鄰里之間應當團結和睦、互謙互讓、互相幫助,相互尊重文化習俗,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積極參與樓院、社區、村莊的綠化、美化活動。積極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三條 倡導公民喪事簡辦、厚養薄葬,節儉辦喪、文明治喪,自覺抵制大操大辦、奢侈浪費、攀比擺闊等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操辦喪事,應當按照相關法規、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相關規定控制喪禮範圍、對象、標準和喪事聚餐(宴席)規模、標準、宰殺牲畜數量等。自覺抵制下列行為:
(一)以晾賽、損毀等方式違法使用人民幣;
(二)在喪事活動中攀比、浪費;
(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以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交通管理等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公共衛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城市的街道、巷道、小區公共區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喪事行為。
第十六條 倡導節地生態安葬、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實行火葬的地區,鼓勵以深埋、播撒、植樹、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允許土葬的地區,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並植樹的方式安葬遺體。
第十七條 倡導城鄉居民在殯葬服務機構火化遺體。
尊重本地區民族傳統喪葬習俗,但在野外火葬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
(一)提倡採用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等方式緬懷故人,綠色環保祭掃;摒棄燒紙焚香、燃放煙花爆竹等污染環境、影響安全的傳統祭掃方式;
(二)提倡採用集體共祭、公祭悼念、網路祭掃等方式追思親人,文明低碳祭掃;
(三)遵守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市容、村容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得在城市以及鄉村道路、廣場、小區、綠化帶、林區、景區等禁火場所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擺放、拋撒(灑)祭祀用品;
(四)進入防火區的陵園、公墓和墳地等祭掃場所祭掃,應當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安全無火祭掃。
第十九條 提倡喜事內辦、以家宴慶賀為主,喜事雅辦、文明節儉辦宴席;抵制亂辦宴席、濫辦宴席、盲從攀比、跟風辦宴、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宴請活動。
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際交往,自覺抵制人情攀附、隨禮攀比等不良行為;不收受親屬以外人員的賀禮,不參加以收受禮金等為目的的宴請,不得以舉辦滿月、祝壽、喬遷、升學宴等形式斂財。
第二十條 倡導崇尚科學、抵制邪教、反對封建迷信。
(一)樹立科學世界觀,抵制驅鬼治病、求仙討藥、降妖驅邪等封建迷信活動;
(二)舉行祭祖送靈等民間習俗或者祭祀儀式應當從簡辦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移風易俗相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在學校、醫院、機關等公共場所舉行,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秩序;
(三)禁止參加邪教組織和傳播邪教;
(四)禁止非法傳教和參加非法宗教活動;
(五)禁止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擾亂社會秩序、騙錢害人、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不得參加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一條 倡導公民愛清潔、講衛生,講文明、守規矩,自覺保持良好個人衛生,自覺養成健康文明生活習慣,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及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條 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政府建庭院、建入戶路、建沼氣池,改水、改廚、改廁、改圈等建設活動,自覺清潔家園、淨化綠化美化村寨(社區)環境。
(一)保持良好家庭衛生,搞好室內外衛生、勤除污,保持室內整潔,生活用品乾淨衛生、擺放有序;院牆整齊,庭院整潔,房前屋後乾淨,入戶道路潔淨、通暢;
(二)改變家庭衛生習慣,主動建設或者改造戶用衛生廁所,定期清掏貯糞池、化糞池和沼氣池等,保持廁所衛生;
(三)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保持圈舍衛生;鼓勵村民集中圈養家禽家畜;
(四)維護村容村貌整潔,保持村內巷道清潔,按規定或者指定堆放柴堆、糞堆、草料堆及其他雜物,做到無斷壁殘垣、無亂搭亂建、無亂埋亂倒、無亂堆亂放,構建乾淨、整潔、有序的鄉村空間;
(五)鼓勵在房前屋後路旁栽花種樹、義務打掃公共活動場所;
(六)保護古鎮、古村落、古民居、古樹名木和鄉村自然風貌,保護傳承村莊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改善村落歷史環境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維護鄉村環境衛生,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一)按照規定做好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不得在公共場所、道路、鐵路保護區、田地、水體等區域傾倒渣土、垃圾,排放糞便、污水,堆存糞便、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業廢棄物、塑膠薄膜等塑膠製品、畜禽屍體等;
(二)不得損毀、盜竊、占用或者擅自關閉、拆除、遷移鄉村公共環境設施,不得擅自改變鄉村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弘揚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珍惜食物、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二)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個人用餐合理點餐、按量取餐、光碟行動、餐後打包,組織用餐按需做餐、適度備餐、倡導簡餐、杜絕剩宴;家庭生活用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按需採購、儲存和製作食品;
(三)踐行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文化,文明用餐、健康飲食、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分食、不酗酒勸酒;
(四)鼓勵節約有度的文明餐飲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弘揚誠信理念、誠信文化、契約精神,誠實守信、守時守約,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不弄虛作假、失信失約;
(二)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規範、學生守則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不參與色情以及其他低俗活動,不侵犯別人隱私和自由;
(三)勤奮進取、勤儉持家、勤勞致富,自力更生、艱苦奮鬥,不販毒吸毒、不賭博酗酒;
(四)樹立家園意識,參加就業培訓和農民夜校,勤學善用科學種養技術,發展家庭經濟勤勞致富。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發布網路信息,不得製作、發布、傳播含有醜化民族形象和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音視頻、圖片等。
第三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協會章程中納入移風易俗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民眾意願,將促進移風易俗的有關工作及內容具體化,通過自治程式和規範,將紅白喜事聚餐(宴席)規模、標準、宰殺牲畜數量和種類,彩禮、禮金等的最高限額以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文明鄉風和淳樸民風建設等移風易俗有關事項作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主要內容,引導全體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移風易俗具體工作:
(一)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移風易俗及文明鄉風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綜合運用發放宣傳單、日曆,推送網路音視頻作品,開展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宣傳。
(二)成立紅白理事會和道德評議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移風易俗相關工作。監督檢查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開展移風易俗工作情況。
(三)推進村(社區)開展敬老愛老、婚喪志願服務和愛心公益等活動。
(四)開展村(社區)移風易俗先進個人、家庭以及四好家庭、潔美家庭、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等評選活動。
(五)其他應當承擔的移風易俗工作職責。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移風易俗主題實踐、教育培訓、志願服務、愛心公益等活動。
第三十條 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村(居)民議事會等民眾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等制度規範,積極組織開展移風易俗宣傳教育、議事協商、指導監督以及婚喪嫁娶服務、鄰里互助、道德評議等活動,引導村(居)民支持並參與移風易俗工作。
鼓勵相關學會、協會等民間組織依法制定公約等行為規範,支持、促進全社會移風易俗。
第三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移風易俗教育,組織開展移風易俗及文明行為教育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引導學生在家庭移風易俗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對結婚當事人進行移風易俗政策宣傳,發放婚事新辦倡議書,鼓勵當事人作出婚事新辦承諾。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移風易俗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教育、先進事跡宣傳報導、典型案例公開曝光以及有針對性地開展輿論監督等工作,營造全社會支持促進移風易俗、全民主動參與移風易俗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殯葬改革惠民措施及優惠政策,引導民眾參與殯葬移風易俗活動。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喪葬服務設施建設,推廣使用新型環保喪葬用品,倡導公民綠色、生態、環保、安全治喪,減少影響環境保護的一次性花圈、香蠟紙錢等傳統喪葬用品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舉辦農村婚喪宴席(聚餐)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婚喪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培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婚喪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六條 鼓勵村(社區)提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綜合服務設施、場所,規範村(居)民舉辦婚喪宴席(聚餐)活動。
鼓勵村(社區)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符合相關規定的農村婚喪宴席(聚餐)志願服務隊或者經營性服務隊提供婚喪宴席(聚餐)服務,防止大操大辦、浪費攀比。經營性服務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承諾,依法依規經營。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移風易俗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預算。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可按規定對在推進移風易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家庭和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及典型宣傳。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總結推廣“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積分制管理”“道德銀行”“文明積分”等獎勵模式,對本轄區移風易俗先進典型進行表揚、獎勵。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互評亮榜等方式,宣傳引導公民樹立正確婚喪觀、弘揚中華孝道、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九條 每年十二月為自治州移風易俗活動宣傳月,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開展移風易俗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潔美家庭等文明新風創建活動。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移風易俗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對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新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移風易俗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移風易俗違法違規行為及典型案例以適當形式公開。
第四十四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教育和引導民眾在申請公民事項、履行法定義務等方面誠實守信,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遵守移風易俗相關情況作為個人申請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等事項的評定依據和推薦條件。
對已享受優惠政策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村(居)民委員會可視具體情節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移風易俗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以及舉報工作平台,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反饋,且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移風易俗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