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愛滋病防治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愛滋病防治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愛滋病防治條例於2020年6月12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涼山彝族自治州愛滋病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8/09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愛滋病的傳播與流行,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展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愛滋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防治、科學防治的原則。採取宣傳教育、預防母嬰傳播、預防性傳播、抗病毒治療、行為干預、禁毒戒毒、關懷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將愛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行政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愛滋病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考評。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省愛滋病防治策略和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轄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加強對長期流動在外、拒絕治療及失訪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追蹤,動員其接受治療和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愛滋病流行危險因素,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愛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應當學習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支持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愛滋病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支持、引導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愛滋病防治活動,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每年對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以及不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等宣傳教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通俗易懂、貼近民眾生活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移風易俗,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九條 自治州和縣(市)宣傳、網信、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設定專題、專欄,製作有地方特色的愛滋病防治宣傳節目和視聽宣傳材料,定期開展公益宣傳。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在幹部培訓、新招錄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職培訓中,將愛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及知識等納入教學計畫和考試內容。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教育體育部門應當編印針對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讀本,指導和督促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開設愛滋病健康教育課程,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開展以愛滋病防治為主題的課外活動或者志願者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相關部門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各級農民夜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
自治州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自治州內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求職人員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設定宣傳欄、擺放宣傳資料、提供諮詢服務等方式對就診者進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各類戒毒康復場所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看守所、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監獄、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場所等,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被監管人員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五條 實行愛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為民眾和就診病人提供愛滋病諮詢和愛滋病檢測服務。
將愛滋病檢測納入重點公共場所服務人員的健康體檢項目。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立自願諮詢檢測門診,提供免費的愛滋病諮詢檢測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愛滋病檢測工作中,應當核實、登記檢測對象的真實身份信息。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或者向與愛滋病防治無關的機構和人員泄露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具體身份信息。
第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將愛滋病自願檢測納入孕期保健的內容,對孕婦提供免費的愛滋病檢測。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看守所、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各類戒毒康復場所等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對被監管人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愛滋病自願檢測。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採樣、檢測和結果反饋。監管場所應當對被監管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與其他被監管人員實行分別監管。
監獄、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服刑人員和司法強戒人員的愛滋病檢測和抗病毒治療工作。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對出獄、出所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其轉介到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對檢測發現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負責疫情信息登記、報告,提供相應的治療或者轉診服務。
第十九條 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並進行醫學指導;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後應當一個月內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或者委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託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並提供醫學指導。
第二十條 賓館、酒店、娛樂、休閒保健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做好場所內從業人員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負責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內容包含愛滋病檢測,定期查驗從業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不得從事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套推廣工作。各相關部門定期督導賓館、酒店、娛樂、休閒保健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擺放愛滋病防治宣傳資料和安全套。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擺放愛滋病防治宣傳資料和免費安全套,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套發放設施。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擺放愛滋病防治宣傳資料、免費安全套和愛滋病自助檢測材料,在適當位置設定安全套發放設施和愛滋病自助檢測設備。
車站、碼頭、機場和建築工地等流動人口集中場所,應當擺放愛滋病防治宣傳資料、免費安全套和愛滋病自助檢測材料。基礎設施較好、具備設定條件的,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套發放(售)設施和愛滋病自助檢測設備。
具備條件的藥店應當設立專櫃銷售安全套。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建立衛生健康、公安、教育體育、民政、鄉鎮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定期互通疫情、救助、治療、教育等工作信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信息使用單位要指定信息管理責任人,承擔保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愛滋病防治人員在本村(居)內協助開展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學隨訪、抗病毒治療、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工作。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感染者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二十三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治療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分院或者專科開展愛滋病抗病毒治療,疫情嚴重且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可以設定愛滋病抗病毒治療點。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滋病抗病毒治療、醫學隨訪干預和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發揮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幹部和志願者的作用,組織動員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療、醫學隨訪干預和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服務。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抗病毒治療、醫學隨訪干預和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服務。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離開現居住地的,外出前應當主動告知隨訪責任單位和隨訪責任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到醫療機構就診,醫療衛生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就診。
第二十五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對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育齡婦女、孕產婦及所生兒童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服務,落實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綜合措施。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如已達到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數上限,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其落實有效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其愛滋病相關門診檢查費、治療費,由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二十七條 民政、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開發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生活困難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在生產、生活、教育等方面給予關懷救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愛滋病防治基礎設施建設和能力建設,根據疫情情況合理安排人員和經費投入,將愛滋病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宣傳教育、預防母嬰傳播、綜合管理和愛滋病防治專業隊伍的培養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直接從事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醫療衛生單位和有其他愛滋病職業暴露風險的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核定時給予適當傾斜。以上單位可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主管部門批覆的單位內部績效工資總量內,設立“愛滋病防治崗位津貼”項目,由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直接從事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公安、監獄和司法強制戒毒所的人民警察等人員,應當每年到指定的愛滋病檢測機構進行免費愛滋病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告知本人,並由工作單位存檔。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職業暴露救助機制,當其工作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後,應當及時給予職業暴露後的處置,遵醫囑安排休息治療,休息治療期間按正常出勤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愛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愛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愛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範、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愛滋病的抗病毒藥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餵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諮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範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二)隨訪責任機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現住址所在地醫療衛生機構,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隨訪責任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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