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愛滋病防治辦法

雲南省愛滋病防治辦法

《雲南省愛滋病防治辦法》在2004.01.2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愛滋病防治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愛滋病的傳播和蔓延,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宣傳教育、行為干預和人文關懷,實行綜合防治與治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愛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愛滋病預防和控制規劃,安排落實愛滋病防治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口岸的愛滋病監測和出入境人員的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愛滋病防治工作,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關懷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普及愛滋病防治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或者專題講座。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愛滋病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科技、衛生、藥監等部門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研究列為重點科技攻關項目,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愛滋病治療藥物的開發套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愛滋病監測、檢測和信息網路系統,對愛滋病流行態勢進行分析和預測,為制定預防和控制對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的愛滋病監測工作,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條 醫療衛生、采供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為自願接受愛滋病諮詢、檢測的公民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應當進行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禁止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藥監部門有計畫地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中,對注射吸毒人員開展清潔針具交換工作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十三條 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場所和營業性娛樂服務的公共場所,其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擺放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經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或者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治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其診療場所擺放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車站、機場、碼頭、工地、旅遊景區等流動人員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在前三款規定場所擺放安全套和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計畫生育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親屬,不得剝奪其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權利。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檢驗檢疫機構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疫情。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報和公布全省的愛滋病疫情。
第十六條 被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的人員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中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由監管單位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醫學管理;其獲準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管單位應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
第十七條 從事愛滋病防治實驗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愛滋病病毒擴散。
愛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傳遞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交換、傳遞和使用。
愛滋病檢測實驗室的設定、審批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需要進行愛滋病抗病毒治療的,應當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需要進行前款規定以外的治療或者其他疾病需要救治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拒絕接診。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母嬰阻斷治療;為城鎮生活困難和農村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愛滋病抗病毒藥物和安全套;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給予生活救助;對愛滋病病人死亡後遺留的孤兒和孤寡老人給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愛滋病監測、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的;
(二)拒絕接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
(三)泄露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等資料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愛滋病抗病毒治療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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