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是一則檔案,1995-08-17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 發布單位:82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4號
  • 發布日期:1995-08-17
  • 生效日期:1995-08-17
【檔案來源】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4號)
《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人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8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8月17日
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愛滋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性病包括:
一類:梅毒、淋病;
二類: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
本條例所指的愛滋病預防控制對象包括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三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來川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地區居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對性病、愛滋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預防控制方針。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工作的領導,負責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預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醫藥等行政部門,應按照本條例分工的職責,共同做好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的工作。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衛生部門的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開展性病、愛滋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批和管理;
(三)嚴格監督管理性病、愛滋病檢測試劑和治療藥物。
第八條宣傳、教育部門的職責:
(一)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介應廣泛宣傳性病、愛滋病的危害性及預防控制知識;
(二)中等以上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中應包括性病、愛滋病的危害性及預防知識教育。
第九條公安、法務部門的職責:
(一)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吸毒人員,應在3日內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強制進行性病、愛滋病檢查;對查出的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強制進行治療管理;
(二)對勞改、勞教人員中疑似性病、愛滋病病人應進行檢查、治療;
(三)督促來川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地區居民按規定接受性病、愛滋病檢查,協助駐我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上述人員中的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採取隔離措施,並監護出境。
第十條民政部門的職責:
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含涉外結婚登記)時應對申請人所持的婚前醫學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對愛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癒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醫藥部門的職責:
負責對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開展性病、愛滋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提供有關預防治療藥物。
第三章 監測和疫情報告
第十二條縣以上衛生防疫機構內設立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科室,負責對轄區內性病、愛滋病的防治、監測、技術培訓、宣傳等工作。監測的主要內容是:
(一)收集、分析、上報性病、愛滋病疫情;
(二)對重點人群進行性病、愛滋病檢測;
(三)進行性病、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三條各市、地、州衛生防疫機構內應建立愛滋病篩選實驗室,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各采供血(包括采供血漿,下同)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建立愛滋病病毒檢測實驗室,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發現愛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發現本條例第條第二類性病病人應在7天內報告。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衛生防疫機構提供有關性病、愛滋病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和完整資料。
第十六條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籍公民,由川入境時應向駐我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並在入境後一個月內到就近的駐我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包括性病、愛滋病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公安機關憑健康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健康證明的副本應當寄送原入境口岸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來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不含使、領館人員、聯合國各機構派出人員及家屬)、華僑和港、澳、台地區居民由川入境時,應向駐我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提供本國、本地區公立醫院或經公證的私立醫院出具的含性病、愛滋病檢查結果的有效健康證明;對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阻止入境。無此證明者,須在入境後二十天內到駐我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性病、愛滋病檢測;對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監護出境。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外公布全省性病、愛滋病疫情。
第四章 預防、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臥具、浴缸、坐便器等應嚴格消毒。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包括性病、愛滋病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二十條采供血單位在採血前、供血前必須對獻血人員和供應的血液、血漿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者、禁止獻血、供血。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必須對血漿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嚴禁使用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
采供血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梅毒、愛滋病檢測工作,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凡用於性病、愛滋病檢查、治療的檢驗、醫療器材必須嚴格消毒。進行梅毒和愛滋病血清學檢測,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杜絕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二條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建立新生兒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二十三條凡到戒毒康復中心接受治療和康復的吸毒人員,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的愛滋病檢測。
第二十四條對患有愛滋病和梅毒的孕婦,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內開設性病科目的,必須按《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凡申請設定性病專科門診部、診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凡申請設定性病專科醫院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診斷治療性病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在確診性病時必須以個人署名出具診斷報告。
第二十八條性病、愛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如實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病情和有關情況,接受檢查治療。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與病人發生性行為者應接受檢查和治療。
醫療衛生人員應對病人的有關情況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條發布、播放、登載和張貼診斷治療性病、愛滋病的廣告,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性病診斷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並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未經批准而進行性病診斷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愛滋病檢測和診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共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采供血單位在採血前、供血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未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愛滋病、梅毒、淋病的防治規定的,由衛生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布、播放、登載和張貼性病、愛滋病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從事賣淫、嫖娼、吸食毒品活動,使性病、愛滋病傳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凡拒絕、阻礙性病、愛滋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政機關不履行各自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並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罰沒款物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駐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編外的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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