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愛滋病防治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愛滋病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 實施單位: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年6月12日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預防措施,第四章 控制措施,第五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第六章 愛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附 則,
導語
《涼山州愛滋病防治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6月12日經九屆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愛滋病的傳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愛滋病防治條例》和《涼山州愛滋病防治戰略規劃(2006年-2010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愛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愛滋病預防和控制規劃,安排落實愛滋病防治經費和編制,責成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愛滋病防治工作。
將愛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內容。
州及縣市、鄉、村、組、戶(縣市街道辦、社區)實行愛滋病防治目標管理,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五條 縣市及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由衛生、發改、財政、公安、宣傳、教育、人口和計生委、民政、交通、旅遊、文化廣電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成的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本轄區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愛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愛滋病防治工作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疾控機構)負責實施轄區內的愛滋病預防和控制工作,進行愛滋病監測和檢測、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醫學管理,開展健康教育和行為干預。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愛滋病診斷和治療,開展健康教育和規範愛滋病疫情報告。
州及縣市成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設立定點醫院負責愛滋病危重病人搶救治療和對基層技術指導工作。
將愛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內容。
州及縣市、鄉、村、組、戶(縣市街道辦、社區)實行愛滋病防治目標管理,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五條 縣市及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由衛生、發改、財政、公安、宣傳、教育、人口和計生委、民政、交通、旅遊、文化廣電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成的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本轄區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愛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愛滋病防治工作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疾控機構)負責實施轄區內的愛滋病預防和控制工作,進行愛滋病監測和檢測、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醫學管理,開展健康教育和行為干預。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愛滋病診斷和治療,開展健康教育和規範愛滋病疫情報告。
州及縣市成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設立定點醫院負責愛滋病危重病人搶救治療和對基層技術指導工作。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八條 衛生、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人口和計生委等組織,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愛滋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識,提高公民道德水準,增強自我防護意識。
開發適合農村和少數民族民眾語言文字習慣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各類中等、高等學校應當將愛滋病的防治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或者舉辦專題講座。
第九條 將愛滋病健康教育納入州、縣兩級黨校的正式課程。
第十條 公共場所單位、旅行社和勞務輸入、輸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和外派勞務人員以及遊客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理髮店、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損皮膚、黏膜的用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
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衛生部門的指導,做好愛滋病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消毒隔離規定,加強對介入人體和可能破損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的消毒,規範診療活動,安全處置醫療廢棄物。
從事愛滋病病毒檢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愛滋病病毒的擴散。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藥監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加強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
全州所有臨床用血由依法取得資格的血站供給,嚴格對血液和獻血者進行相關規定的檢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製品。
第十三條 對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的,應當進行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以杜絕醫源性傳播。
禁止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獻人體組織、器官和血液。
第十四條 疾控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愛滋病防治條例》,做好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的愛滋病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愛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愛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不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由高危人群干預隊負責,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配合,每月至少對轄區內所有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開展一次健康教育和安全套推廣工作。
人口與計生部門將所需的安全套納入年度計畫,旅遊、公安、工商、文化、藥監等部門相互配合。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製作安全套宣傳燈箱、標牌,備有供顧客自取的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材料。
公安、禁毒、衛生部門配合,對轄區內縣市戒毒所所有入所的戒毒人員開展健康教育,每個目標人群至少接受1次以上愛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縣市級疾控機構建立針具交換中心,在吸毒嚴重的社區利用中心衛生院、鄉村醫療點、藥店等設立針具交換點,對社區吸毒人員進行針具交換推廣。
第十六條 在吸毒人群超過500人以上的縣市建立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推廣美沙酮維持替代治療工作。控制愛滋病在吸毒人員中的傳播。
第十七條 要發揮三級醫療救治、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作用,醫療衛生機構要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免費提供相關諮詢和檢測、產前指導、阻斷、隨訪、營養指導等服務,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提供免費抗逆轉錄病毒藥品;積極倡導並指導感染愛滋病病毒的產婦對嬰兒進行人工餵養。
開發適合農村和少數民族民眾語言文字習慣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各類中等、高等學校應當將愛滋病的防治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或者舉辦專題講座。
第九條 將愛滋病健康教育納入州、縣兩級黨校的正式課程。
第十條 公共場所單位、旅行社和勞務輸入、輸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和外派勞務人員以及遊客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理髮店、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損皮膚、黏膜的用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
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衛生部門的指導,做好愛滋病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消毒隔離規定,加強對介入人體和可能破損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的消毒,規範診療活動,安全處置醫療廢棄物。
從事愛滋病病毒檢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愛滋病病毒的擴散。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藥監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加強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
全州所有臨床用血由依法取得資格的血站供給,嚴格對血液和獻血者進行相關規定的檢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製品。
第十三條 對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的,應當進行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以杜絕醫源性傳播。
禁止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獻人體組織、器官和血液。
第十四條 疾控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愛滋病防治條例》,做好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的愛滋病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愛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愛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不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由高危人群干預隊負責,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配合,每月至少對轄區內所有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開展一次健康教育和安全套推廣工作。
人口與計生部門將所需的安全套納入年度計畫,旅遊、公安、工商、文化、藥監等部門相互配合。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製作安全套宣傳燈箱、標牌,備有供顧客自取的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材料。
公安、禁毒、衛生部門配合,對轄區內縣市戒毒所所有入所的戒毒人員開展健康教育,每個目標人群至少接受1次以上愛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縣市級疾控機構建立針具交換中心,在吸毒嚴重的社區利用中心衛生院、鄉村醫療點、藥店等設立針具交換點,對社區吸毒人員進行針具交換推廣。
第十六條 在吸毒人群超過500人以上的縣市建立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推廣美沙酮維持替代治療工作。控制愛滋病在吸毒人員中的傳播。
第十七條 要發揮三級醫療救治、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作用,醫療衛生機構要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免費提供相關諮詢和檢測、產前指導、阻斷、隨訪、營養指導等服務,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提供免費抗逆轉錄病毒藥品;積極倡導並指導感染愛滋病病毒的產婦對嬰兒進行人工餵養。
第四章 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 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為新婚人群和孕產婦免費提供愛滋病抗體初篩檢測和諮詢服務,有愛滋病檢測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手術病人、性病病人等開展愛滋病抗體檢測,對應徵入伍青年免費實施愛滋病抗體檢測;將公共場所服務人員愛滋病抗體檢測納入從業人員常規健康檢查內容,並依法告知檢測結果。
第十九條 州、縣市疾控機構,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立愛滋病初篩實驗室;州級疾控機構和愛滋病疫情嚴重的縣市疾控機構建立愛滋病確認實驗室,具備輔助性T淋巴細胞檢測能力,建成愛滋病監測體系和篩查實驗室檢測網路。
未經依法批准和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活動。
第二十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診斷,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診斷結果,應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一條 縣市疾控機構應當建立轄區內的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個人檔案,並按照規定進行定期隨訪和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疾控機構的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二條 疾控機構認為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的工作有傳播、擴散愛滋病病毒危險的,應通知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但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三條 縣市疾控機構負責轄區內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終末消毒工作。指導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
第二十四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後,其屍體應當在所在地的疾控機構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近就地火化。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控機構依法採取的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發生及流行的措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社會關懷救助。
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關心愛滋病患者遺孤的義務教育,確保愛滋病患者遺孤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人及家屬納入救助範圍。對城鎮居民家庭中因患愛滋病導致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將該家庭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在已經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愛滋病病人家庭納入農村低保範圍;尚未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生活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及家屬列為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對象,給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同時,給予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必要的醫療救助。
扶貧、農業、畜牧、工會、工商、稅務、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部門、社會團體和慈善機構要結合本部門、本團體的工作,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屬自助自救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醫療、疾控機構,落實對符合治療條件愛滋病病人的免費抗病毒治療。
第十九條 州、縣市疾控機構,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立愛滋病初篩實驗室;州級疾控機構和愛滋病疫情嚴重的縣市疾控機構建立愛滋病確認實驗室,具備輔助性T淋巴細胞檢測能力,建成愛滋病監測體系和篩查實驗室檢測網路。
未經依法批准和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活動。
第二十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診斷,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診斷結果,應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一條 縣市疾控機構應當建立轄區內的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個人檔案,並按照規定進行定期隨訪和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疾控機構的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二條 疾控機構認為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的工作有傳播、擴散愛滋病病毒危險的,應通知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但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三條 縣市疾控機構負責轄區內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終末消毒工作。指導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
第二十四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後,其屍體應當在所在地的疾控機構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近就地火化。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控機構依法採取的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發生及流行的措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社會關懷救助。
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關心愛滋病患者遺孤的義務教育,確保愛滋病患者遺孤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人及家屬納入救助範圍。對城鎮居民家庭中因患愛滋病導致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將該家庭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在已經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愛滋病病人家庭納入農村低保範圍;尚未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生活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及家屬列為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對象,給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同時,給予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必要的醫療救助。
扶貧、農業、畜牧、工會、工商、稅務、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部門、社會團體和慈善機構要結合本部門、本團體的工作,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屬自助自救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醫療、疾控機構,落實對符合治療條件愛滋病病人的免費抗病毒治療。
第五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八條 州及縣市疾控機構負責愛滋病疫情網路直報工作,從確認到網路直報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及時開展對愛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個案流調、隨訪管理。
HIV初篩陽性者,應及時將血清標本送至HIV確認實驗室進行確認試驗。經確認後,10天內將確認結果反饋送檢單位和相關疾控機構。
縣市疾控機構收到確認報告後,應及時對確認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網路直報疫情,在收到確認報告的20天內,填寫愛滋病信息附卡、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進行網路直報。所有相關信息必須填寫完整,並每周進行一次核查,及時糾正重報、漏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 州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發布或泄漏愛滋病疫情信息。
HIV初篩陽性者,應及時將血清標本送至HIV確認實驗室進行確認試驗。經確認後,10天內將確認結果反饋送檢單位和相關疾控機構。
縣市疾控機構收到確認報告後,應及時對確認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網路直報疫情,在收到確認報告的20天內,填寫愛滋病信息附卡、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進行網路直報。所有相關信息必須填寫完整,並每周進行一次核查,及時糾正重報、漏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 州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發布或泄漏愛滋病疫情信息。
第六章 愛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獲得醫療服務、勞動就業、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將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等有關情況公布或傳播。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不得侵犯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獲得醫療服務、勞動就業、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接受醫療機構或者疾控機構的醫學指導,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愛滋病病毒傳播、擴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三十四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有義務將其發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記結婚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向對方說明感染的事實;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應當到疾控機構接受醫學指導。
第三十五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接受有關的醫療服務;需要接受住院治療、門診手術、透析治療、口腔治療或者介入性診療的,應當到州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將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等有關情況公布或傳播。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不得侵犯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獲得醫療服務、勞動就業、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接受醫療機構或者疾控機構的醫學指導,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愛滋病病毒傳播、擴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三十四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有義務將其發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記結婚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向對方說明感染的事實;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應當到疾控機構接受醫學指導。
第三十五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接受有關的醫療服務;需要接受住院治療、門診手術、透析治療、口腔治療或者介入性診療的,應當到州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縣市、各部門愛滋病防治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採取愛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55條的規定,可以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愛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愛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愛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愛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或者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第四十條 血站、單採血漿站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可以吊銷血站、單採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愛滋病檢測或者發現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愛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四十一條 血站、單採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的,依照《愛滋病防治條例》第61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四十三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採取愛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55條的規定,可以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愛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愛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愛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愛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或者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第四十條 血站、單採血漿站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可以吊銷血站、單採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愛滋病檢測或者發現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愛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四十一條 血站、單採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的,依照《愛滋病防治條例》第61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四十三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愛滋病(AID),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
(二)愛滋病病人,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床上出現條件性感染或者惡性腫瘤,或者CD4淋巴細胞數小於200/毫升者。
(三)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症狀或者不能診斷為愛滋病病人者。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7日起施行。
(一)愛滋病(AID),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
(二)愛滋病病人,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床上出現條件性感染或者惡性腫瘤,或者CD4淋巴細胞數小於200/毫升者。
(三)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症狀或者不能診斷為愛滋病病人者。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