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愛滋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愛滋病、梅毒、淋病、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性病、愛滋病防治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性病、愛滋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經費。
鼓勵開展性病、愛滋病防治科學研究。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和工作需要,確定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並健全性病、愛滋病疫情監測網路。
公安、財政、物價、教育、民政、工商、計畫生育、藥品監督、文化、體育、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性病、愛滋病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第七條 中等以上的學校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應包括性病、愛滋病的預防知識。
第八條 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髮店、美容店、歌舞廳等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性病、愛滋病防治知識的教育;應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到市、區(市)縣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性病、愛滋病項目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準予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檢查項目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當離崗治療。
前款所列經營單位對毛巾、臥具、浴具、坐便器等重複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消毒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性病病人不得進入公共浴池就浴或進入游泳池游泳。
第十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在國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回本市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必須在回市後一個月內到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接受愛滋病檢疫。
對入境外國人的愛滋病檢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和吸毒人員,應在3日內通知同級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性病、愛滋病檢查,防治專業機構在接到通知後應在2日內派員進行檢查。對查出的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實行強制治療管理。其檢查治療費用由本人負擔。確實無力負擔的,由公安機關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婚前醫學檢查,發現患有性病、愛滋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對愛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癒的,民政部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產前檢查,發現孕婦患有性病、愛滋病時,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獲得《成都市產科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採取新生兒藥物點眼等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捐獻人體器官、組織、細胞的人員,必須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查。不得接受愛滋病、梅毒病人或感染者的捐獻。
第十五條 采供血機構對供應的血液、血漿和其他成份血必須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應按規定銷毀並向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報告。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入生產前必須對所使用的血漿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禁止使用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
采供血機構、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工作,必須接受市級以上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的檢查指導。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設定性病診療科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性病診療、輔助診斷設備;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培訓或認可的具有性病執業診療、檢驗資格的醫師、檢驗師(員)。
愛滋病診療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開設性病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必須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和市性病防治規划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性病診療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設定性病專科醫院的,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性病診療執業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不參加年度審驗及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性病診療。
第十八條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防止性病、愛滋病的醫源性感染,並接受市級以上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的監測和業務指導。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進行梅毒血清學檢測、愛滋病及其他性病診斷、診療,應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後必須進行消毒、銷毀處理。被污染的廢水、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採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其醫務人員在確診性病、愛滋病時必須以個人署名出具診斷報告。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應嚴格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費。
第十九條 發布性病、愛滋病醫療廣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性病、愛滋病診療廣告或變相性病、愛滋病診療廣告須經批准。禁止其他形式的廣告。
第二十條 性病、愛滋病病人或疑似性病、愛滋病病人,應當到經批准的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進行診斷治療。性病、愛滋病病人就診,應如實提供病史和診斷治療史。性病、愛滋病病人的配偶應同時接受檢查、治療。
愛滋病病人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實行隔離治療。
對犯罪嫌疑人員中患有愛滋病、性病的,由公安機關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送指定的醫療機構實行強制隔離治療。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需要就診時,應到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以免交叉感染。
性病、愛滋病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對診治的性病、愛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嚴格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家屬。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應按規定建立愛滋病篩選實驗室,報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采供血機構、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建立愛滋病病原標誌物檢測實驗室,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需建立愛滋病病原標誌物檢測實驗室的,應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發現性病、愛滋病病人及疑似性病、愛滋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的程式、時限、方式向所在地的區(市)縣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報告。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對所在地區的性病、愛滋病疫情,必須嚴格按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報告。
性病、愛滋病診療機構、防治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性病、愛滋病疫情。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或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市或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開展性病、愛滋病診治業務、擅自設立實驗室的,由市或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器械,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按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或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由主管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性病、愛滋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