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大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大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發布公告
大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大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大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10日
全文內容
大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27日大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畫;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有關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和舉報;
(五)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六)開展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具體落實。沒有街道辦事處的,由相應的社區工作站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有關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傳承弘揚大慶精神(鐵人精神)。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弘揚社會正氣,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熱愛家鄉,知曉家鄉歷史地域文化,熱情禮貌待客,主動介紹民情風俗,宣傳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展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十條 公民應當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大慶精神(鐵人精神)教育作為民眾入黨、青年入團、少年入隊、員工入職的學習內容,定期組織參觀鐵人王進喜紀念館、松基三井、鐵人一口井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著得體,禮貌待人,文明用語,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不得大聲喧譁,控制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外放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二)依序排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廂式電梯時先出後進,乘坐自動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遵守社交禮儀,自覺遵守公共場所設定的文明引導標識;
(四)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五)開展文化、娛樂、健身、歌舞、網路直播等活動時,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六)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整潔,依法依規分類投放垃圾;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保持公共廁所衛生,遵守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使用規定;
(三)不得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四)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菸頭、果皮、飲料瓶等廢棄物;
(五)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不得在幼稚園、學校、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電梯等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時注意避開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自覺遮掩口鼻;
(七)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儘快就醫,並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的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按照規定讓行;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駛、搶道行駛;
(五)在規定區域內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六)車輛上下客時規範有序停靠,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佩戴安全頭盔;
(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配合司乘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有序上下車,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得搶座、占座;
(九)愛護和規範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規定區域內有序停放;
(十)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坐臥、停留、嬉鬧,不得隨意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遇車輛禮讓時迅速安全通過;
(十一)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或者行人乞討、散發宣傳品、兜售物品;
(十二)其他交通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膠製品和一次性用品,節約資源,減少垃圾產生;
(二)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三)不得向河流、湖泊等水體傾倒、拋撒垃圾,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
(四)不得向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區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及其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染物,及時回收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
(五)愛護花草樹木,不得踐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愛護野生動物,不得違法獵捕野生動物,不得違法交易、運輸、寄遞、食用、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遵守景區秩序,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
(三)維護景區環境,不得破壞景區景觀、植被、地形地貌,不得攀爬、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旅遊地文物古蹟及其他設備設施;
(四)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違法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建築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防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
(二)愛護社區公共綠地,不得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愛護消防設施;
(三)不得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不得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
(四)在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文化、娛樂、健身、歌舞、網路直播等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文明飼養寵物,按照規定為寵物進行免疫、檢疫,攜犬出戶束繩牽引,即時清除寵物糞便;
(六)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亂丟亂堆雜物;
(三)不得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四)圈養家禽家畜,避免干擾他人;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樹立良好家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夫妻平等,彼此關愛,互相忠實;
(二)自覺履行扶養、贍養、撫養義務,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孝敬長輩,給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四)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其他樹立良好家風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明碼標價,禮貌服務,不得強制交易;
(二)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
(三)遵守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經營場所門前整潔衛生,不得占用經營場所門店外區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區域經營;
(四)不得泄露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五)依法依規擺攤設點;
(六)不得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不得超標排放餐飲油煙;
(七)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文明服務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從事政務服務的單位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設立志願引導服務崗,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運用移動終端、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金融、通信、交通、物業等經營者遵守行業規範,文明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公車司乘人員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
(四)計程車不得拒載、甩客,載客時不得故意繞行、溢價收費,行駛過程中不吸菸、不攀談、不閒聊,巡遊計程車結束營運的及時熄滅空車標誌燈;
(五)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對損壞、廢棄的共享交通工具進行維修和清理;
(六)郵政、快遞、外賣等企業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從業人員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七)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提供規範化的旅遊服務,保護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引導旅遊者安全、健康、文明、環保旅遊,不得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八)其他文明服務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文明醫療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醫療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臨床診療指南等有關規定,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最佳化服務流程,對危重急診患者遵循“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實施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二)醫務人員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三)醫務人員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患者及其家屬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五)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
(六)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七)其他文明醫療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維護校園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二)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培養學生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行為,提高學生預防和應對欺凌的意識和能力;
(五)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二)語言文明,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三)尊重自主創新,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得發布、傳播低俗、淫穢、暴力、恐怖、賭博等信息;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理性消費,不攀比,不鋪張浪費;
(二)合理配餐,適量取餐,文明節約用餐,踐行光碟行動,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四)移風易俗,喜事新辦簡辦,不惡俗鬧婚;
(五)厚養薄葬,實施綠色生態殯葬、環保祭祀;
(六)友善互助,尊重他人隱私和生活方式;
(七)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條 倡導下列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
(三)參與賑災、助殘、助學、扶老、扶貧濟困、保護生態環境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群體;
(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息等便利服務;
(六)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活動,參與文化教育、保護生態環境、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科學普及、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活動;
(七)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生態環境、文化廣電和旅遊、民政、應急救援、消防、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大聲喧譁;
(二)不按照秩序排隊;
(三)侵占、損毀公共設施,在公共座椅上踩踏、躺臥,在公共運輸工具車廂內追逐、攀爬、搶座、占座;
(四)開展文化、娛樂、健身、歌舞、網路直播等活動,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服從現場指揮,不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意傾倒生活垃圾,違反垃圾分類規定;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果皮、飲料瓶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
(四)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三十一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隨意變更車道、超車,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二)駕駛機動車時吸菸、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影響安全駕駛;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逆向行駛、搶道行駛;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越線停車,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佩戴安全頭盔;
(六)行人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在道路、交通路口乞討、散發宣傳品、兜售物品;
(七)不依法依規停放車輛,占用電動車停車位、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人行道、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
第三十二條 在城鄉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法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二)從建築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
(三)侵占公共綠地,損毀綠化和綠化設施;
(四)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五)破壞消防設施;
(六)裝修裝飾作業違反有關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
(七)開展文化、娛樂、健身、歌舞、網路直播等活動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八)虐待、遺棄寵物,攜犬出戶不束繩牽引,不即時清除寵物糞便;
(九)違反規定飼養雞、鴨、鵝、鴿、兔、豬、羊、牛等動物。
第三十三條 在旅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二)破壞景區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攀爬、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旅遊地文物古蹟及其他設備設施;
(三)傷害動物或者違反規定向動物投餵食物。
第三十四條 在網路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侵犯他人隱私;
(二)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發布、傳播低俗、淫穢、暴力、恐怖、賭博等信息;
(三)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典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定期組織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激勵機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制定重點治理工作方案,報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工作方案,明確各自工作任務、期限及工作目標等,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投訴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在新聞媒體定期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公園、廣場、樓體、街道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沿街單位結合實際,利用固定載體製作展示戶外文明行為公益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