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是為了促進肉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肉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肉業振興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肉業,是指肉畜研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品牌創建、消費、服務等環節緊密關聯、有效銜接、耦合配套、協同發展的有機整體。
第三條 肉業振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堅持政府負責、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產業融合和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肉業振興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等工作,將肉業振興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肉業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肉業振興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屠宰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肉業振興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創新金融服務、強化人才培養、完善指導服務等措施,最佳化肉業企業發展環境,推動種植、養殖、加工、銷售等協同發展,實現肉業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和品牌化。
第七條 鼓勵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與中小養殖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中小養殖戶專業化生產,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二章 畜禽養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旗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優質高產飼草生產基地建設,提高飼草供應與畜禽養殖規模、利用模式的適配度,促進種養良性循環,提高飼草保障能力。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飼草流通、配送體系建設,構建飼草產業產銷對接信息平台,促進種養主體有效對接。
鼓勵飼草生產企業和種養一體化企業套用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和設施裝備,開展智慧型化、精細化生產經營,提高飼草生產經營全過程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優良種畜禽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區畜牧技術推廣機構組織開展種畜禽質量監測、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禽。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育種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開展畜禽品種培育和開發,利用先進育種技術,培育、選育優秀種畜禽。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加強草原水利、電力、飼草料加工儲備、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舍飼圈養,鼓勵劃區輪牧。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牧區因災受損養殖設施修復和牲畜越冬所需棚(圈)等生產設施建設,提高農牧區防災減災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數字牧場建設,推進畜禽圈舍環境控制和生產設備智慧型化改造,實現畜禽養殖環境智慧型監控和生產過程智慧型化管理。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體系,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動物疫病防控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機制,指導符合條件的社會化服務主體參與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檢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防控工作。
第三章 屠宰、加工和銷售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對其生產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屠宰畜禽。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加工、銷售。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畜禽來源、產品流向、肉品品質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錄生產經營等信息。
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畜禽屠宰企業和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採集、留存生產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信息。
第二十條 自治區鼓勵畜禽就地屠宰,引導畜禽屠宰企業向養殖主產區轉移,實現養殖屠宰匹配、產銷順暢銜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支持畜禽屠宰企業開展技術改造、發展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鼓勵配套建設畜禽產品精細分割、預製菜、冷鏈運輸、貯藏及配送體系。
第二十二條 運輸畜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採取措施保護畜禽安全,並為運輸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間和飼餵飲水條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畜禽屠宰企業、肉類產品加工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提高產品附加值和溢價能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發展肉類產品連鎖餐飲店、直銷門店、專櫃、體驗店等經營實體,依託電商平台建立特色產品網店,拓寬肉類產品銷售渠道。
第四章 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畜禽信貸擔保補助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擴大擔保業務範圍。
鼓勵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肉類產品標準化管理體系,推動畜禽飼養管理、屠宰質量管理、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糞污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技術規範的實施,促進畜禽繁育、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全流程標準化。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肉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屠宰企業和肉類產品加工企業信用制度,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實行儲備肉制度。
自治區級儲備肉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和動態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自治區級儲備肉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積極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以及必要的市場調控,保障肉類產品供給安全。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肉類產品品牌建設,打造地域特色明顯、帶動能力突出、產品特徵鮮明的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推動肉類產品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作,推進“蒙”字標認證,鼓勵企業開展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強化品牌宣傳推介,擴大社會認知度,促進肉類產品消費。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具有綠色資源優勢和文化特色的肉類產品,創建以畜禽養殖、屠宰加工為主導的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建設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產業強鎮。
第三十二條 鼓勵將地方優勢特色養殖業與旅遊業相結合,培育集休閒農牧業、生態牧場和文化體驗融合的旅遊新業態,豐富旅遊產品,推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在肉業振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內蒙古作為畜牧業大區,牛羊肉產量穩居全國第一。近年來,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肉業發展,著力落實保障國家重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的重大政治任務,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農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檔案,有力保障了肉類產品供給,促進了養殖場戶持續穩定增收。但是,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內肉業競爭日益加劇,我區肉類產品精深加工不強、品牌優勢發揮不足、市場拓展能力不強等問題日益凸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要“推動農牧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推進自治區肉業振興,提升肉業競爭力,亟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肉業振興條例》。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良種繁育和規模化養殖。為了強化培育、選育優秀種畜禽,推進畜禽養殖規模化發展,《條例(草案)》規定了優良種畜禽登記制度,嚴格了保障和規範養殖用地的要求,同時對飼草料基地建設、養殖模式、數位化牧場建設等進行了規定。
(二)關於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為了保障和提升肉類產品品質,防治動物疫病,保障人體健康,《條例(草案)》規定要建立肉類產品標準化管理體系和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畜禽屠宰企業、加工企業保障肉類產品質量安全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三)關於優勢特色產業培育。為了推動特色肉業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規定:鼓勵發展具有綠色資源優勢和文化特色的肉類產品,建設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鼓勵屠宰企業和肉類產品加工企業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提高產品附加值和溢價能力;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推介,擴大社會認知度,促進肉類產品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