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條例(草案)》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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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檔案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條例(草案)
第一條為了深入實施奶業振興戰略,促進自治區奶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奶業振興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區奶業振興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協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奶業振興工作的領導,制定奶業振興發展規劃,將奶業振興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促進奶業振興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奶業振興相關工作。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套用綠色生產技術,引導企業樹立綠色低碳理念,推進乳製品生產企業和奶畜養殖場綠色轉型升級和節能環保技術改造,促進奶業循環經濟發展。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奶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行業協會、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等社會力量為奶業振興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充分發揮自治區奶業振興基金作用,通過多種投資的方式,吸收社會資本參與奶業振興。
第十條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奶業全產業鏈信貸支持,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支持種植、養殖、加工、銷售等企業在證券交易所等各類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第十一條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奶畜活體抵押貸款和養殖場設施抵押貸款等信貸產品創新。
第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因地制宜發展奶產業,加強奶源、種源基地建設,強化良種繁育、保障飼草供應,健全生鮮乳價格協調機制,保障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等各主體利益,促進奶業振興。
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奶畜養殖用地和與奶畜養殖規模相適應的配套飼草料基地用地。
第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乳製品生產企業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計畫指標重點保障項目清單;乳製品生產企業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在不低於國家最低價標準前提下確定出讓底價。
第十五條奶業加工建設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可以彈性出讓年期供地。
使用未利用土地進行奶業項目建設,享受國家有關支持政策。
符合設施農業規定的奶畜養殖場及青貯窖(池)、草料場、機棚等附屬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
第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以需定產、為養而種的飼草種植模式,提高飼草供應與奶畜養殖規模、利用模式的適配度,促進種養良性循環。
鼓勵奶畜養殖企業與種草主體合作經營或者通過流轉土地實行草畜一體化經營。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草種品種選育,提升飼草基地建設水平。
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畜種質資源庫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鼓勵創建核心育種場,強化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保護育種領域智慧財產權,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推進奶畜繁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為奶畜繁育創新發展提供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型研究和保障。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奶畜養殖規模化、標準化,推廣科學飼養技術,提高生鮮乳質量。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物聯網、遙感監測等技術在奶業發展中的套用,鼓勵規模化養殖場加強養殖場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強化生產數據分析、質量追溯和飼養管理服務等。
第二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奶畜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規模化養殖場、第三方處理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糞污處理設施。
奶畜養殖者應當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糞污處理,確保糞污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對奶畜進行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等疫病的監測。
奶畜養殖者應當依法做好奶畜免疫和養殖場所的消毒工作,對奶畜實施免疫接種,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奶畜免疫相關信息錄入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台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追溯系統。
奶畜養殖者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病死奶畜無害化處理,探索市場化運作,完善保險聯動機制。
禁止屠宰、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畜。
第二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契約時參考。
禁止惡意串通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購生鮮乳。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支持乳製品生產企業自建、收購養殖場,提高自有奶源比例,並通過與奶畜養殖者相互持股、二次分紅、溢價收購、利潤保障等方式,穩固奶源基礎。
鼓勵有條件的奶畜養殖者在確保質量安全的條件下,依靠自有奶源生產乳製品,推動奶畜養殖向乳製品加工和流通領域拓展。
第二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乳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支持乳製品生產企業冷鏈設施設備套用和改造提升,制定和實施低溫乳品儲運規範,完善冷鏈運輸體系和質量安全體系,增強運營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鼓勵發展連鎖餐飲、直銷門店、專櫃、體驗店等經營實體,支持鼓勵市場主體依託電商平台建立特色產品網店,拓寬乳製品銷售渠道。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增加產品種類,保障質量安全,擴大覆蓋範圍。
第二十八條鼓勵地方特色乳製品生產企業依法制定企業標準,規範化生產經營地方特色乳製品,鼓勵地方特色乳製品協會、商會制定團體標準,滿足新產品開發需要。
鼓勵中小乳製品生產企業差異化發展,研發生產適合不同消費群體的乳製品,滿足多元化市場需求。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申請註冊地理標誌,培育創建地域特點鮮明的乳製品區域品牌,依託產業特色打造企業品牌。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特色乳製品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鼓勵企業提升標準化生產水平,推進“蒙”字標認證。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奶業科技人才培養力度,引進奶業高層次人才,為奶業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鼓勵和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技術交流,建立生產、學習、研究與運用相結合的研發團隊,提升創新水平和供給能力,推進奶業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三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開展奶業科技服務,提升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以及社會組織科技服務能力,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創新農業科技服務方式。
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地方特色奶業發展與文旅產業相結合,促進觀光牧場與鄉村旅遊、農耕文化旅遊、工業旅遊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奶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誠信檔案,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奶業振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內蒙古自治區作為畜牧業大區,奶牛飼養量、產奶量占到全國的1/5,在國家畜產品生產格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奶業發展,突出保障國家重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的重大政治任務,自覺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落實黨中央對我區戰略定位,先後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奶業振興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全區地方特色乳製品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檔案,有力地保障了乳製品供給、促進了奶畜養殖者持續穩定增收,推動了自治區奶業發展。但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奶業競爭日益加劇,標準化養殖規模小、優質飼草料生產能力弱、種質資源和優勢特色養殖不足、特色乳製品產業不強等問題日益凸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時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講話精神,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推進自治區奶業振興,提升奶業競爭力,亟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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