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的通知

《關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的通知》,是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有關政策規定,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就2017年及以後年度的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制定的通知。

2016年11月8日,《關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的通知》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布,自2016年11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發文字號:國農辦[2016]49號
  • 實施日期:2016年11月8日
通知檔案,備案材料,

通知檔案

關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的通知
國農辦[2016]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有關政策規定,現就2017年及以後年度的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新形勢下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要求,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基本目標,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主線,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農業轉型升級為著力點,整合資源,加大投入,最佳化布局,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確保落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2011-2020年)》;支持生態綜合整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綠色屏障;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項目建設,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引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投入,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逐步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建成國家糧食安全的支撐區、現代農業的示範區、機制創新的樣板區。
二、項目類型及政策規定
(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1.選項條件。耕地資源豐富,開發潛力較大;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農業灌溉以利用地表水為主;區域產業發展規劃明確,有一定的產業發展基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一定規模;地方政府和農民民眾積極性較高。重點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建設高標準農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地區、地下水超采嚴重地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及圍湖造田、填海造田區建設高標準農田
2.單個項目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5000畝,丘陵山區不低於2000畝。如果受自然條件限制,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區範圍內選擇面積相對較大的若干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但應避免地塊過於分散。
3.投入標準。以省份為單位加權平均計算,畝均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提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兵團(總局)加權平均,畝均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1100元。允許將已建15年以上的老項目區,重新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進行更新提質改造,具體投入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自定。各省可以在國家農發辦規定投入標準的基礎上,整合其他涉農資金、創新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投資等,適當提高投入標準和建設標準。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最佳化開發布局,將生態綜合治理資金向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傾斜,適當兼顧有一定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能力的區域,支持其加強生態建設,保護恢復生態環境。用於生態綜合治理項目財政資金占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的比例,糧食主產省應控制在15%以內,非糧食主產省應控制在30%以內(國家農發辦另有規定的除外)。
2.單個項目治理面積。天然草場建設項目不低於5000畝、人工草場建設項目不低於1000畝,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項目不低於5000畝。
3.投入標準。單個項目的畝均財政資金投入標準,由各省結合實際確定。
三、創新試點項目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三農”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勵各省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抓手,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為方向,採取創新投融資模式、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資金、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探索高標準農田建設主體社會化,推動其建設、管理、運營、管護機制一體化。
(一)創新投融資模式建設高標準農田。
1.總體要求。按照財政部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印發的《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要求,鼓勵各省大力推進該項試點。省級農發機構可會同相關銀行,根據本省實際,對扶持對象資質、項目立項條件、簡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體規定。
2.合作銀行範圍。除上述三家銀行外,有條件的省,可以將合作銀行擴大至其他全國性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3.建設內容。在以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主的前提下,可適當將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配套設施,如良種育苗、倉庫曬場、農機具及配套庫房、糧食晾曬烘乾設備等納入建設內容,並確保不與其他渠道財政資金重複安排。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申報承建高標準農田。
1.總體要求。按照關於開展新型經營主體直接申報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要求,繼續推進該項試點,努力探索高標準農田建、管、護一體化的新機制。用於試點的資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確定。
2.扶持對象。申報項目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須經當地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登記;涉農企業和農民合作組織,須在有關職能部門註冊登記,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可持續經營能力和自籌資金能力,沒有不良誠信記錄。
3.單個項目治理面積。適當降低試點項目的治理面積要求。由各省結合區域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確定單個試點項目的連片治理面積申報下限。在同等條件下,對連片面積較大的項目,應予優先扶持。
4.自籌資金。農民合作組織、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申報承建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自籌資金不得低於中央財政資金的20%;涉農企業申報承建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中央財政資金總額。
5.建設內容。在以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主的前提下,可適當將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配套設施,如良種育苗、倉庫曬場、農機具及配套庫房、糧食晾曬烘乾設備等納入建設內容,並確保不與其他渠道財政資金重複安排。
(三)現代農業園區項目。
積極總結現代農業園區項目試點成效和經驗,以園區為平台,推動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發展項目有機結合,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今後,是否繼續立項實施現代農業園區項目,由各省自定。
四、有關標準和費用
(一)建設標準。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國家標準委頒布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標準》(國農辦[2004]48號)中的相關規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堅持以農田水利為重點,實行水利、農業、林業等措施綜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許項目區按照“缺什麼、補什麼”原則確定具體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田間道路(機耕路)建設的投入比例不得超過40%。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用於農機具、良種購置等生產性資料補助;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建設項目中用於上述建設內容的支出,以自籌資金為主,確需財政補助的,應確保不與其他渠道財政資金重複安排。
(三)自籌資金標準。
對治理面積大、受益農民多的土地治理項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議限定額度標準的前提下,要積極鼓勵和引導受益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投勞進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籌資金(包括農民籌資、投勞投物折資,以及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建設項目的自籌資金)籌集情況作為競爭立項的重要條件,並納入項目計畫進行管理。
(四)計提費用。
科技推廣費、工程管護費、監理費、項目管理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執行國家農發辦相關政策規定。
五、計畫管理及備案
(一)加強項目儲備。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土地治理項目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發揮項目庫的基礎支撐作用,超前謀劃和儲備項目,紮實深入做好項目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二)加快項目計畫編制。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快項目評審。對可行的擬扶持項目,按程式及時予以立項。省級農發機構應根據全省項目立項及其初步設計審定(備案)情況,及時組織編制、匯總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畫。
(三)嚴格項目計畫備案制度。
在預算經同級人大批准、財政部門下達撥付資金後,由省級農發機構儘快批覆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報備材料的格式提綱見附屬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創新投融資模式建設高標準農田試點項目,成熟一個,立項一個,由省級農發機構單獨批覆項目計畫,並及時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四)推動項目“上圖入庫”。
按照中央有關檔案和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統一要求,農業綜合開發要做好高標準農田項目的“上圖入庫”工作。從2017年前起,地方各級農發機構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應注意測繪、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地塊的位置、拐點坐標、面積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為“上圖入庫”奠定基礎。有條件的省,可以加強與國土等部門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統先行開展項目“上圖入庫”。
(五)支持配合涉農資金整合。
要樹立大局意識,凡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省,應在項目計畫備案時,對資金統籌整合情況單作說明:一是農業綜合開發統籌整合其他資金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需說明整合其他渠道資金數額、建設高標準農田面積等情況(包括其中由農業綜合開發建設的面積);二是被統籌整合用於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需說明被統籌整合資金的數額,不用說明資金整合用途。
(六)依法行政、秉公用權。
各級農發機構要強化法制意識、責任意識、擔當意識,依法依規行使項目審批權,把好立項關。對違規違紀問題,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違反、誰擔責”原則,依規依紀給予相應處罰處分。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6年11月8日

備案材料

附屬檔案: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計畫備案材料(格式提綱)
一、開發縣範圍、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
二、投資規模及資金構成;
三、開發任務及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總體安排情況;
五、預期效益;
六、需單獨說明內容,包括:
(一)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情況;
(二)開展創新試點的情況;
(三)集中安排科技推廣費情況。
附屬檔案:1.省級對設區市或縣級的項目計畫批覆檔案(略);
2.全省土地治理項目計畫匯總表(格式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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