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意見》(冀政〔2014〕55號)精神,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對《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文號:冀國土資發〔2014〕19號
  • 有效期:5年
發布時間,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 項,第三章 實 施,第四章 驗 收,第五章 附 則,

發布時間

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4〕19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意見》(冀政〔2014〕55號)精神,省廳對《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2014年6月28日
附屬檔案:
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管理,確保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農田質量,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意見》(冀政〔2014〕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未利用地的開發、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廢棄地的復墾以及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項目,包括用於實現耕地保有量目標、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的總量平衡項目和用於補償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項目。

第二章 立 項

第三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規劃、年度補充耕地計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應當載明占補平衡項目和總量平衡項目的位置、規模和新增耕地面積,每個項目立項和驗收的時限。
第四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組織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土地整治項目勘查設計。勘查設計單位應當進行實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項目區土地類別及各種自然條件的基礎上,按照《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或者《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進行項目設計。
設計的項目區耕地利用等別應當不低於周邊原有耕地利用等別。
第五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持下列資料,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立項:
(一)項目呈報書;
(二)項目設計書、總體設計圖和單體設計圖冊;
(三)標註項目區的耕地利用等別圖;
(四)標註項目區的土地整治規劃圖;
(五)標註項目區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六)勘測定界圖(標出現有基礎設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測定界驗收報告;
(七)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八)坐標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總量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縣鄉級政府支持項目建設承諾書。
第六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對下列事項出具審查意見:
(一)項目區耕地質量設計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規劃;
(三)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
(四)預算資金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土地、農業、水利、造價等方面專家對項目可行性、設計合理性、預算準確性進行評審。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進行實地查看,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八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下達立項通知書,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備立項信息;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下達不予立項通知書,說明理由,退回項目申請單位。
第九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報備立項信息後,通過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下列資料,申請對立項信息進行核實:
(一)立項信息核實申請書;
(二)立項通知書;
(三)標註項目區的耕地利用等別圖;
(四)標註項目區的土地整治規劃圖;
(五)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六)坐標成果表(txt格式)。
省國土資源廳對照備案圖,對地類正確、面積準確、符合土地整治規劃和耕地質量要求的項目,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立項報備信息。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或其土地整理機構為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機構負責本市土地整治項目實施的監管和技術指導。
省土地整理服務中心負責全省土地整治項目實施的督導。
第十一條 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應當通過當地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項目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契約。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設計執行。
由於自然災害損毀、大型線性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准。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應當由監理單位實行全程監理。
第十五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批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工期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誌牌,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實施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後,及時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備項目實施信息。
第十七條 省土地整理服務中心根據督導過程中所掌握情況,對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報備的項目實施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實施報備信息。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竣工報告和項目決算報告,監理單位出具工程監理總結報告,各村民監督小組出具意見書。
對於總量平衡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委託審計單位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項目初驗。
第二十條 經初驗合格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持下列資料,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驗收: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縣級初驗報告;
(三)項目竣工報告;
(四)項目建設情況表;
(五)項目竣工圖;
(六)項目決算報告;
(七)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八)村民監督小組意見書。
占補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縣級農業部門出具的耕地質量評定意見,總量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項目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土地整治機構進行工程覆核,組織土地、農業、水利、財務等方面專家及項目區所在村村民代表,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
覆核機構應當對照項目設計,對項目工程進行實地勘驗,出具覆核報告。驗收專家應當對照項目設計,對項目區進行實地查看,對驗收資料進行核對,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
(一)耕地質量等別達到設計要求;
(二)工程數量和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三)項目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四)項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實;
(五)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
通過驗收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通過驗收通知書,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備項目驗收信息;未通過驗收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報備驗收信息後,通過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下列資料,申請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實地核實:
(一)實地核實申請書;
(二)通過驗收通知書;
(三)項目竣工圖。
第二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依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實地核實。
對於占補平衡項目,實地核實其新增耕地面積是否與報備數據一致、項目區耕地質量是否達到了設計等別。對於總量平衡項目,實地核實其項目工程數量是否與報備數據一致、項目區耕地質量是否達到了設計等別。省土地整理服務中心負責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耕地面積和工程數量進行實地核實。
通過實地核實的,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驗收報備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立項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批准項目的合法性負責。
項目勘查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成果負責。參加項目設計評審的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參加項目覆核驗收的專家對覆核驗收結果負責。
項目設計成果、項目設計評審結果和項目驗收結果出現錯誤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所涉及土地類別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為準;涉及土地整治區域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土地整治規劃圖為準;涉及耕地質量等別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耕地利用等別圖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治完成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變更登記和工程設施產權移交手續。
產權單位要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設施完好與正常使用。對於整治後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間管理,不斷提高質量。
第二十九條 對土地整治項目所形成的有關資料,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7日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冀國土資發〔20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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