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29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省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文號:湘國土資發〔2007〕33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
(湘國土資發〔2007〕33號)
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29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省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保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質量,發揮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省以上財政投資、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作為業主承擔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的計畫、立項、設計審批、預算審查、實施監督檢查以及驗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負責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工程驗收等項目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項目的選址踏勘、組織申報、實施管理等相關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申報和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立項
第四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收入預算,制定並下達項目申報年度計畫。
第五條項目申報程式:
(一)市州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按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選址踏勘,擬定申報項目。
(二)項目擬定後,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組織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經市州國土資源局審查後納入項目庫。
(四)市州國土資源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項目申報年度計畫申報立項。
第六條項目申報材料:
(一)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項目申報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的檔案,縣(市、區)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徵求村組、民眾意見的情況說明,項目選址踏勘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當地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規劃;
(二)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建設規模一般為300―1000公頃,片塊一般不超過3片,具備基本的農業生產條件;
(三)土地開發項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項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百分之三;
(四)項目區無土地權屬糾紛,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條省國土資源廳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後,由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從土地開發整理專家庫中按相關規定抽取專家,依據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項目立項的技術性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項目立項會審,通過會審的項目,批准立項。
第九條項目應當優先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主產區安排。
嚴格控制土地開發。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劃定的禁止開墾區域內開墾耕地。
第三章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及審查
第十條項目立項後,由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組織具有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項目區現狀進行測繪。測繪比例尺一般不小於1∶2000。
第十一條項目區測繪工作完成後,由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據項目立項批覆和有關技術規範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設計方案形成後,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在項目區進行公告,徵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
設計方案確定後,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設計,按照預算定額標準和有關規定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二條項目設計和預算應滿足編制施工招投標檔案、設備材料採購製作和指導施工的需要。
具有較強專業特點的橋樑、渡槽、塘壩等單體工程,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三條市州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範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報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申報的材料包括:
(一)項目設計和預算文本、圖冊;
(二)徵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組、民眾意見的情況說明;
(三)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的審查意見;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從土地開發整理專家庫中按相關規定抽取專家,依據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技術性審查。
第十五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項目設計和預算技術性審查意見,審定項目建設任務,審批項目設計,審核項目預算,確定年度項目計畫,並將項目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後,省國土資源廳向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
第四章項目實施準備
第十七條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根據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制定項目實施計畫,分配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項目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組織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技術指標,組織實施機構,工程監理和招投標組織形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畫,財務、權屬、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選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工程監理方案,並報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審定。
第二十條市州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工程招投標組織形式,參與招投標方案的審查和招投標的監督工作,並根據項目特點,建立施工單位的行業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標鼓勵推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公告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做好項目實施的宣傳發動和設計交底,組織施工單位完成設備、材料的準備和項目開工前的清場工作。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實施管理,全面、及時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的問題。
項目建設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及工段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出現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工或返修。對因違反項目設計、施工契約延誤農時或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契約進行工程監理,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進行控制,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設計交底,負責項目實施中有關設計的諮詢、指導等技術性服務工作。項目設計確需變更的,負責按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做好工程設施移交工作;即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工作,督促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實施工程監理,提供技術服務;督促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和有關方面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實施及施工;建立項目實施巡查制度,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及時請撥付項目資金;定期開展項目實施的稽查;按規定及時辦理項目設計變更,對發生的不可預見情況進行現場核實;調度和檢查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要問題。
第六章項目土地權屬管理
第三十條開發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
項目土地權屬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確保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加強項目區土地權屬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項目立項和設計階段,應明確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有權屬爭議且一時無法調處的土地不能納入項目範圍。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充分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批准後,應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項目批准立項後,應凍結土地權利變更,一般不作權屬調整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
因項目設計變更造成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變更的,應編制土地權屬調整補充方案,並按規定進行公告、報批。
第三十四條因項目實施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界線的,由雙方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調整協定,並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項目實施確需調整土地使用權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批准。
因項目實施致使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化的,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土地權屬調整涉及他項權利的應通知他項權利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土地權屬調整爭議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處。
第三十七條工程施工結束後,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按照土地權屬,及時移交土地和有關設施,明確管護責任,落實耕種。
第三十八條項目竣工後,應按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
第七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使用必須控制在項目預算範圍內,不得辦理超範圍、超預算和虛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條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下達後,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期將項目資金分別撥付到省、市州、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
第四十二條項目資金請撥付工作應遵循嚴格管理、實事求是、追蹤問效的原則。
項目工程款的撥付,由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提出申請,工程監理出具工程進度和質量意見,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實地核實,市州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撥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條各級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建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按項目建立專賬,準確反映項目資金使用和會計核算情況。
第八章項目驗收
第四十四條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後,市州或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四十五條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後,向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申請工程初驗,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向市州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初驗。
申請工程初驗和項目初驗應當提交申請報告,並附具項目竣工報告、工程監理報告、工程結算審計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土地權屬報告以及項目竣工圖等資料。
第四十六條市州國土資源局及其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農業、水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村民代表進行工程初驗和項目初驗。
初驗合格的,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出具工程初驗報告,市州國土資源局出具項目初驗意見。
第四十七條通過初驗的,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驗收,並評價項目完成情況和綜合效益,出具工程驗收報告。
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
第四十八條通過工程驗收的,由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申請報告,並附具工程驗收報告、土地權屬報告、工程監理報告、項目財務決算報告與項目資金使用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四十九條省國土資源廳按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合格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向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下達項目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省土地開發整理機構限期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的責任目標,並對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第五十二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第五十三條省、市州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巡查稽查、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建立對項目測繪、設計、監理、施工、審計等專業機構的業績考核、誠信考評等制度,切實加強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 則
第五十五條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投資的項目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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