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7年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 簡稱:補充耕地項目
  • 組織:市(州)國土資源局
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範非農業建設用地補充耕地項目(以下簡稱“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切實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補充耕地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充耕地實行項目管理
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占用耕地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鈎制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通過台帳、項目庫等形式,進行項目掛鈎管理。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批准的補充耕地方案,將補充耕地任務落實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上,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充耕地。
要認真做好補充耕地項目的前期工作。必須加強現場選址踏勘,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全面實行專家評審制度,提高項目立項的科學性。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做好項目設計和預算,並嚴格按設計和預算實施耕地補充。實施補充耕地項目應當實行公告、工程招標投標、項目法人、工程監理等管理制度和契約管理方式。要加強項目實施管理,不斷完善補充耕地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式、手段和方法,嚴格項目竣工驗收和指標確認工作,及時做好土地權屬調整、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工程設施移交等工作,落實耕種和後期管護措施。
二、認真抓好補充耕地項目庫建設
以市州為單位,根據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按照“確保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編制補充耕地計畫,建立補充耕地項目庫。補充耕地項目庫建設,應在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基礎上,逐一進行實地踏勘和選址,擬定計畫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各市(州)匯總所屬縣(市、區)補充耕地項目庫建設情況後,填寫《補充耕地項目建庫登記表》、《補充耕地項目建庫匯總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2),於每年12月底以前報省廳備案。實施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從補充耕地項目庫中選取,未納入補充耕地項目庫、未按要求備案的補充耕地項目,不得予以立項和實施,不得與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掛鈎。
三、明確補充耕地項目的立項工作
補充耕地項目立項,按照資金來源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批准。運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補充耕地項目,由省廳批准立項;運用市(州)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補充耕地項目,由市(州)國土資源局批准立項:運用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補充耕地項目,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批准立項。
補充耕地項目的申報,由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程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需經上級批准的項目,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逐級向市(州)國土資源局、省廳申報立項。補充耕地項目立項經批准後,由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項目設計應當報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批准;項目預算經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補充耕地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現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相統一。補充耕地項目的立項,必須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補充耕地項目批准立項或者上報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批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並出具書面意見,確保項目立項的合法性。補充耕地項目設計,應符合土地開發整理相關技術標準,應根據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經濟條件最佳化設計方案,通過加大投入,強化工程措施,努力提升補充耕地的質量。
四、嚴格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和指標確認
補充耕地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後,承擔項目的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農業、水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村民代表,根據項目設計要求,對項目工程進行驗收。補充耕地項目竣工後,由承擔項目的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向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申請驗收。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土地權屬報告、工程監理報告和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等材料。補充耕地項目的驗收,由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共同進行。補充耕地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農業廳制定下發。
嚴格非農建設用地補充耕地的指標確認工作。補充耕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必須按規定進行補充耕地指標確認。經縣(市、區)驗收的補充耕地項目,其補充耕地指標由市(州)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經市(州)驗收的補充耕地項目,其補充耕地指標由省廳進行確認。申請指標確認時,有關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提交補充耕地項目驗收意見、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記錄表和項目影像等資料。省、市(州)進行指標確認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實地核查。通過指標確認的補充耕地項目,由實施確認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補充耕地項目指標確認書》(樣式見附屬檔案3)。由市(州)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確認書》,須報省廳備案。未按規定進行指標確認的補充耕地項目,不得與建設用地項目掛鈎,不得進行建設用地項目占用耕地指標的抵扣或劃轉。
五、規範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要切實摸清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立足本行政區域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個別市(州)確因耕地後備資源匱乏,補充的耕地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跨市(州)易地補充耕地。跨市(州)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由省廳統一組織和管理。個別縣(市、區)確因耕地後備資源匱乏的,應在本市(州)行政轄區內實施跨縣(市、區)補充耕地,跨縣(市、區)補充耕地項目,由市(州)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組織和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