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規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2011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制定印發《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規範(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規範(試行)
- 時間:2011年10月28日
-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作用:為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
農業部通知,評定規範,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
為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規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68號)要求,我部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制定了《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種植業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評定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規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68號)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是指對補充耕地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基礎地力等級等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補充耕地項目新增耕地的質量驗收評定。
其他工程項目竣工後的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項目申請後,應當對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申請書(式樣見附屬檔案1)、補充耕地建設項目批覆檔案、補充耕地建設項目規劃圖、補充耕地項目實施前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現狀圖及照片等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齊全的,要求限期補齊。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項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評定專家人員組成,提出現場勘查、土樣採集、樣品分析化驗、結果會商、等級確定和完成時間等要求。
第六條 專家組成員從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抽取的專家與被評定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重新抽取。
參與評定的專家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開展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不得接受項目單位或利益相關方財物,不得弄虛作假、違反評定程式。
第七條 專家組按照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方案,與項目承擔單位代表一起赴實地開展現場勘查並採集土壤樣品,確定土壤樣品檢測項目,選定評價因素指標值,綜合評價補充耕地質量。
第八條 專家組在現場勘查時,對照項目申請資料,實地核查項目區地理位置,確定補充耕地區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質地、土層厚度、道路條件、農田林網、排灌設施等情況;確定採集土壤樣品位置和數量,採集並封存土壤樣品,做好現場記錄,填寫土壤樣品採樣單,並由專家組與項目承擔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第九條 負責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樣品送交土壤檢測機構進行分析化驗。
承擔補充耕地土壤樣品分析化驗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農業部門要求,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承擔土壤樣品分析化驗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土壤肥料檢測資質。
第十條 專家組根據現場勘查和土壤樣品檢測結果,對補充耕地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寫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書(式樣見附屬檔案2)。對符合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的,評價基礎地力,確定地力等級,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議;對不符合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負責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組評定結論進行審查確認,形成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意見,作為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補充耕地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補充耕地質量資料庫,資料庫內容包括耕地類型、土壤類型、耕作制度、立地條件、剖面性狀、土壤養分狀況、田間基礎設施、環境質量指標、耕地地力等級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補充耕地質量監測點,定期跟蹤監測補充耕地質量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充耕地質量建設工作的指導,有針對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檢查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定專家的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專家,取消專家資格,並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壤樣品分析化驗檢測機構的監督,對發現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該機構資質認定發證機關和主管部門,不再委託該機構承擔補充耕地土壤樣品檢測任務。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農業部備案。
附屬檔案:1.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申請書(式樣)
2.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書(式樣)
附屬檔案1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申請書(式樣)
項目實施單位全稱 | 地址 | 郵編 | |||||||
項目實施單位法人代表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
項目名稱 | 補充耕地面積(畝) | ||||||||
項目區位置 | 補充耕地四至範圍 | 經度: — | |||||||
緯度: — | |||||||||
圖幅號/圖斑號 | / | ||||||||
立項批覆文號 | |||||||||
補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簡述: | |||||||||
提交材料名稱:□補充耕地建設項目批覆檔案。□補充耕地建設項目規劃圖。□補充耕地項目實施前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現狀圖及照片等資料。 | |||||||||
本單位鄭重聲明以上填寫內容及報送材料真實無誤。 項目實施單位法人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以下部分由農業部門填寫) | |||||||||
簽收人簽名 | 收到時間 | ||||||||
資料齊全情況及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附屬檔案2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書(式樣)
項目實施單位全稱 | 項目名稱 | ||||||
項目區位置 | 耕地面積(畝) | ||||||
補充耕地四至範圍 | 經度: — | 圖幅/圖斑號 | / | ||||
緯度: — | |||||||
專家組評定程式、方法和工作過程描述: | |||||||
專家組評定結論: 專家組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 |||||||
農業部門評定意見 | 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註: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意見書要附帶專家組成員名單和土壤樣品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