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在湖南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在湖南省實施的辦法。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在湖南省實施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進一步加強耕地開墾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湖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土測繪管理局《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0〕1號)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財政廳、省物價...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
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畫,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畫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畫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管理辦法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該課題研究成果包括《湖南省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研究報告》一個總報告及《湖南省耕地後備資源分析報告》、《補充耕地工程費用測算研究報告》、《補充耕地生產能力費用測算研究報告》、《耕地區位級差費用測算研究報告》四個分項報告。依據該課題研究成果,出台了《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
未實施先補後占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耕地開墾費後按規定上繳省里,並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占補平衡。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按照《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市市本級為一等耕地開墾費區域,醴陵市、株洲縣、攸縣為三等耕地開墾費區域,茶陵縣、炎陵縣為四等耕地...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10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明確縣市區政府...
在民族自治地方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除上繳中央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當專項用於民族自治地方耕地占補平衡和農村土地整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在民族自治地方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留成比例,應當高於一般地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二...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支出。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過程中按政策規定應當支付的各種稅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水利建設基金、存量銀行貸款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以及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保證土地儲備資金安全運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增加土地收益。根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5號)和《炎陵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炎政發〔2011〕17 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
(二)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湖南省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三)...
(一)從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劃解國庫。從車輛通行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湖南省有關規定執行。(二)從...
《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湖南省人民...
跨村、組土地調換不到位的,應該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一次性或分批次報省、市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手續。第十七條 村民住房建設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補充,實行先補後占、占補平衡,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村民自行復墾或開發的零星...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鈎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畫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準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鈎項目結餘資金。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二)資金管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鈎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畫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準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鈎項目結餘資金。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二)資金管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
3、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對基本農田實施特殊保護;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實施辦法,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監督實施;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4、負責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市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制定並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5、指導全市並...
(十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財政和省財政撥給的地堪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基礎測繪專項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及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基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十四)對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實行業務領導和行業指導;協助縣(市)區黨委管理縣(市)...
(五)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管理工作,按規定擬定、審核、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及徵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
負責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管理全縣糧食、棉花、農資等專項儲備經費;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糧棉油等政策性補貼支出;管理糧食、供銷企業簡易建築費、倉庫建設和維修資金。負責城區維護建設費、污水處理費、電費附加、城區配套費、排污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農土資金、採礦...
在自治縣內徵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環境保護稅、水資源費等具有生態保護功能的稅費,按規定留存或返還自治縣的部分,用於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與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加大生態補償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公益林補償標準。 第九條 自治縣...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查處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確保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負責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管理工作,...
擬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補充耕地項目指標報備、占補項目掛鈎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占用耕地的審查及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審核工作;承擔全市本級耕地開墾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
(十四)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和上級財政撥給的地堪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基礎測繪專項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及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有...
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土地綜合治理等項目的選址、立項、評審、驗收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區土地復墾的管理;負責審核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並參與征繳工作;負責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會同財務審計科監督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承辦報省、...
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開發成草地、園地,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立案4744件,結案4221件;應追繳土地出讓金39.41億元,已追繳到位25.98億元,收繳罰沒款4.24億元,追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2551萬元,追繳耕地開墾費382萬元,發放征地補償費1.49億元;拆除違法建(構)築物119.64萬平方米,沒收違法建(構)築物967.64萬平方米;補充耕地1180公頃,補劃基本農田845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