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 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和匯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章 國土資源數據更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章 國土資源數據保管,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章 國土資源數據利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資源管理,規範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實現國土資源數據及時匯集、更新及數據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保證全省國土資源數據“統起來、用起來、活起來”,避免各自為政、重複投入,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各類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保管、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資源數據是指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職能等過程中需要使用或生產的數位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國土資源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包括本級產生以及逐級上報匯總的數據;
(三)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中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契約約定,由管理相對人向管理部門報送的國土資源數位化成果數據;
(四)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其他數位化成果數據。
第四條
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按照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匯交、分級集中管理、分布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數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省和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制定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數位化成果數據;
(三)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等工作,組織部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關業務數據的報備工作,形成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
(四)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數據管理的業務培訓和國土資源數據檢查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國土資源數據的保密工作。
省國土資源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的機構,承擔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機構為數據保管單位,受相應數據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數據管理的技術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國土資源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技術工作;
(二)制定國土資源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要求和管理辦法;
(三)受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委託,對匯交的國土資源數據進行質量把關,並負責匯交數據的檢查、驗收工作;
(四)建立和維護國土資源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的軟硬體環境以及國土資源數據管理系統;
(五)承擔數位化成果的整理入庫和本級國土資源數據中心數據更新工作;
(六)開展國土資源數據整合與集成,建立信息服務系統,依法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七)開展國土資源數據匯總、綜合分析和研究,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八)實行數據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數據安全防護措施;
(九)履行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單位和政務管理及國土資源管理其他數位化成果數據的形成單位為數據生產單位,承擔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加工、匯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採集、生產和加工處理數據,形成數位化成果數據;
(二)制定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術規程;
(三)按照規定匯交生產加工的數據,對保管的數位化成果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四)負責匯交數據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數據生產、加工、匯交和更新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單位應對數據質量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建立數據質量監督和技術保障制度。
第三章 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和匯交
第九條
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數據生產,將其納入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的規劃和計畫中,確保數位化成果數據的可獲取、可利用。數據生產應遵循相關業務規定及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保證數據生產的規範性。
第十條
數據主管部門或委託數據保管單位對數據實行統一驗收或確認制度。
(一)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經本級數據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後,提交省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統一驗收。省主管部門委託省數據保管單位對數位化成果進行預檢,預檢合格後方可組織驗收。不合格的成果需重新申請預檢。
(二)數據主管部門履行業務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由數據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契約約定形成的國土資源數位化成果,由數據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對數據實行統一匯交制度。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由數據生產單位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數據主管部門履行業務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通過政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進入數據保管單位的數據管理系統中;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契約約定形成的國土資源數位化成果數據,由管理相對人向數據主管部門報送,並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由數據生產單位和各級數據保管單位向省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省國土資源廳需要使用數據的匯交範圍,依照本辦法附屬檔案一的規定執行,並可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進行補充。各級數據主管部門需要使用的數據,可根據需要確定其匯交範圍。
數據生產單位匯交的數據應經過驗收或得到數據主管部門確認。數據生產單位應建立數據更新機制,保證數據的現勢性和完整性。
需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數據,由省數據保管單位向部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第十三條
數據生產單位和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數據安全的條件下,逐步實現數據的網上匯交。條件不成熟的,一律採用VCD或DVD等光碟介質提供。
第十四條
數據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
(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5日內匯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日內匯交;
(三)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通過建立政務管理信息系統以同步實時更新方式自動進入數據保管單位的數據管理系統中。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數據生產單位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的,應當向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匯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匯交並告知數據保管單位。
第十六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或未及時更新數據的,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或更新;逾期不匯交或更新的,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偽造數據或者在數據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沒收、銷毀數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匯交的數據,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查和數據保管單位檢查合格後,由數據保管單位出具數據匯交憑證。
第四章 國土資源數據更新
第十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數據更新工作的開展,負責更新數據的驗收或確認。
第二十條
數據生產單位負責數位化成果的更新並匯交。
第二十一條
數據保管單位負責本級數據中心的更新維護,並做好歷史數據的備份工作。
(一)數據匯交後,數據保管單位應及時更新本級數據中心數據,並做好歷史數據的備份工作;
(二)下級在更新完本級數據中心的同時,應將更新後的數據以增量或全備份的方式上報上級數據保管單位。上級數據保管單位相應對本級數據中心數據進行更新,並做好歷史數據的備份工作;
(三)上級變更數據涉及下級數據中心內容的,應及時將更新後的數據以增量或全備份的方式傳送至下級數據保管單位,下級數據保管單位相應對本級數據中心進行更新,並做好歷史數據的備份工作。
第五章 國土資源數據保管
第二十二條
數據保管單位負責接收、保管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和其他數據。
第二十三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數據的保管制度,建立數據接收、歸檔、查詢、交換、複製和維護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的軟硬體設施,構建統一的數據管理系統,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數據存儲、管理和服務的設備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制定數據備份方案,對重要數據實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六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數據加工、處理的技術儲備與保障,為應急工作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七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設定崗位,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未經規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和刪除數據。
第六章 國土資源數據利用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數據利用由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數據保管單位統一提供。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數據管理系統和分散式信息服務系統,提高數據的集成與套用水平,為國土資源管理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數據的用戶分為以下四類: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組成部門,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二)國土資源系統;
(三)企事業單位,指系統外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個人,包括國內外各界社會人士。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數據分為公開性和非公開性數據。公開性數據按公開方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非公開性數據分為涉密數據和內部數據。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公開性數據實行公開發布制度。主動公開數據應通過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信息服務系統主動上網發布。依申請公開數據由用戶根據自身需要向數據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由數據保管單位提供。
第三十三條
非公開性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服務,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土資源內部數據的管理、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需要利用國土資源涉密數據和內部數據的,應當出具單位正式介紹信,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範圍及用途(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二),報數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同意的,與數據保管單位簽訂數據使用許可協定(見附屬檔案三)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數據和內部數據。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數據的,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數據的服務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一)數據瀏覽、查詢、下載和複製服務。對於非公開性數據,通過涉密區域網路的網站、數據管理系統提供瀏覽、查詢服務,需下載和複製數據的,需數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適用於政府及部門和國土資源系統用戶;對於公開性數據,通過網際網路、政務外網等各類網路環境的網站、信息服務系統提供查詢、瀏覽和下載服務,適用於各類用戶。
(二)數據調用、分析服務。通過涉密區域網路的數據管理系統,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各類政務管理信息系統提供非公開性數據的直接調用與分析服務,適用於國土資源系統用戶。
(三)數據定製服務。套用戶要求進行的數據加工處理、產品定製服務,應當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由數據保管單位提供數據服務,適用於政府及部門、國土資源系統和企事業單位用戶。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與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之間建立數據共享服務機制,數據保管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數據共享技術體系,促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資源共享。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地質資料數據與其他成果數據的利用,數據保管單位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應建立互聯互通的信息服務系統,實現各類數據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數據涉及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凡涉及到土地調查、地質資料和國土資源統計工作規定的有關事項,應分別按照《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