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徵收土地有關政策的復函

《關於徵收土地有關政策的請示》(芷國土資〔2007〕12號)收悉。根據現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答覆內容見全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徵收土地有關政策的復函
  • 效力級別:地方規定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綜合性規定
芷江縣國土資源局
你局《關於徵收土地有關政策的請示》(芷國土資〔2007〕12號)收悉。根據現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函復如下:
一、關於上調土地補償費標準的問題
《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15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5倍的安置補助費;仍不足以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因此,你縣可以採取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和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的方式提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二、關於按區位條件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的問題
國土資源部、省人民政府即將發布全省統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都是依據被征土地地類、質量、對土地的投入、當地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土地區位等因素制定的。因此,你局提出的以區位條件來確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做法,與全省即將實行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是一致的,但須依據全省公布的標準執行。
三、關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5〕53號)的有關規定,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可以採取多種途徑,除了傳統的貨幣安置外,還包括留地安置、農業生產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等。目前,省人民政府也即將出台有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社會保障費用,制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等。這些政策的出台完善,將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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