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大理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補充耕地工作,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雲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指州級(含州本級)以下所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包括政府投資、用地單位和個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或土地復墾義務以及社會投資從事土地開發整理的活動。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包括:
(一)重點項目: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集中資金成規模進行耕地開發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二)補助項目:指對特定地區耕地開發給予適當資金支持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立項、評審論證、計畫下達、項目實施及竣工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州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年度開發計畫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負責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審定、年度項目計畫與項目投資編制、項目實施監督及項目初驗。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實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報。新建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和審定,續建項目實行年度核定。
第六條 申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並已列入縣(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
(二)以開發未利用土地和復墾損毀耕地為主;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五)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縣鄉政府和當地人民民眾積極性高,後續利用措施可行;
(六)項目投資標準不超過該類工程國土資源行業預算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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