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城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大理州城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城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 頒布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州城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州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確保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全州實際,制定本技術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州下轄的12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尚無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已批准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內容中,可以設定混合用地,將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且互相無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定。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設施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同時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築規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
城鄉用地、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用地標準,按照現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退讓紅線距離、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工程設施以及其他要求。
對建築風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規劃設計條件應包含建築風格和建築材料等相關要求。
第五條 建設項目應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編制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規劃,項目規劃應在現勢地形圖上進行編制,並採用各地統一的城建坐標和高程系統。
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線後,方可分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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