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負責“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的規劃、建設、管理。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州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
(十四)根據州委、州政府授權,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州林草局。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工作督辦督查、檔案、機要、保密、接待、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安全保衛、值班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事宜。
(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總督查辦公室。負責聯繫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和雲南省自然資源總督查辦公室。制定自然資源督查制度,擬訂自然資源督查有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綜合科(總師辦公室)。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大理州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業科技發展和技術政策,監督、指導縣市執行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年度計畫、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指導規劃技術工作和開展研究性課題。負責開展探礦權、採礦權勘查開發戰略研究。制定礦業權管理政策措施,督促指導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縣市執行礦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指導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
(四)法規科。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信訪、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權益科。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有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承擔報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搭建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組織編制州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州級以下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審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
(九)城市規劃科。負責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的編制。負責職權範圍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的審查、報批和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各類法定規劃的評估、檢查,組織調整和修訂相關規劃。負責職權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指導和監督縣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編制申報州級城市規劃工作資金計畫,監督指導城市規劃專項經費的使用。參與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城市交通、供排水、防洪、綠地等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地下水資源的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村鎮規劃科。負責鄉鎮、村莊規劃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編制,研究制定鄉鎮、村莊規劃編制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州級關於鄉鎮、村莊規劃工作資金計畫,監督、指導村鎮規劃專項經費的使用。
(十一)行政審批科。負責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區域準入政策措施,指導縣市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編制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職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工作,指導縣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及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縣市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
(十二)規劃審查科。負責大理州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州規委工作規程、工作規則和有關檔案資料的起草工作。負責上報州規委的建設項目及城鄉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並監督和檢查州規委決議的執行。指導縣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起草,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四)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五)礦業權管理科。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採礦權的出讓、審批和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六)地質勘查管理科。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國家級、省級、州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七)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科。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承擔探礦權的出讓、審批和管理。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十八)國土測繪科。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省級、州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十九)執法監督科。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督促指導縣市建設項目規劃覆核驗收,督促指導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縣市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
(二十)財務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二十一)監督協調科(黨建辦公室)。負責自然資源系統黨的建設的主體責任落實。負責自然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考核工作。負責黨組重大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繫協調州林草局。
(二十二)人事科。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及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設局長1名(兼任州自然資源總督查),副局長5名(州自然資源副總督查、州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副局長兼任),專職州自然資源副總督查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5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自然資源督查員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2名。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李沛(
白族)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劉占華(白族)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州紀委監委駐局紀檢組組長:栗興才(
傈僳族)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克熙(白族)、王文天、楊欣洪(白族)、胡舜紅、王以恆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