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餘慶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餘慶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是地方性法規,於2009年實施,細則的目的是為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促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實施時間:2009年
  • 所屬地區:餘慶縣
總則,立項,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建後管護,資金管理,土地開發指標,檔案管理,監督檢查,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促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市、縣級專項資金及鄉鎮自籌資金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實施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並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項目建設領導小組。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管理工作,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為全縣土地開發整理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項目的確定和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堅持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重點;
(三)堅持土地開發整理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
(四)堅持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民眾的意願;
(五)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實現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相統一;
(六)堅持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第六條 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跟蹤審計制、竣工驗收制及建後管護制等制度。縣、鄉鎮必須對實施的項目負責,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制度進行考核。

立項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項目申報時明確項目法人單位,縣級以上項目法人為縣人民政府,鄉鎮自籌資金項目法人為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應抽派熟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業務和工程建設管理人員組建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全力抓好轄區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第八條 縣、鄉鎮兩級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項目立項前,縣級及其以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對項目進行實地踏勘,主要對項目區土壤、水源、生態範圍、土地利用現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投資、新增耕地面積等進行實地踏勘,確保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鄉鎮自籌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項目進行實地踏勘,批准同意後才能申請立項。
第十條 申請項目立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法人單位的申請和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論證意見);
(三)項目踏勘表;
(四)項目實施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加蓋縣級土地等級專用章)和村民意見(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項目實施兩年前所涉及圖斑土地登記台帳及其匯總表;
(六)有批准權政府的批准檔案(限土地開發項目);
(七)項目投資預算資料,財政局和國土資源局對項目資金的批覆;
(八)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審核意見;
(九)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攝像資料(刻光碟)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實施前土地利用實測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並附測量單位資質證書;
(十一)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複印件,加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章);
(十三)項目所在地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圖(複印件,加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章);
(十四)項目實施2年前所涉及圖斑土地利用規劃圖(複印件,(1/10000標準分幅,加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專用章),在現狀圖上標出項目區位置。
第十一條 對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現狀測量、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編制概算。規劃設計應在實測的1:2000土地利用現狀圖上進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包括下列材料:
(一)項目規劃設計文本和圖冊(加蓋編制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公章,所有圖件上應有圖簽和設計人員簽名);
(二)項目概算文本(加蓋編制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公章);
(三)項目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由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組織國土、財政、建設、農業、水利等方面的專家進行全面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項目概算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檔案)。
第十四條 經批准立項的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應委託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擴初設計)。實施方案(擴初設計)應在規劃設計的基礎上進行,設計規範按項目涉及相關行業規範執行,預算定額執行相應的工程定額。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工程招投標:嚴格執行《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項目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工程設計和相關契約,受項目法人單位委託對工程實施全程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要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履行“三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兩管理(契約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協調(組織協調)”的監督和管理職能。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勘察、設計、代理招標、監理、施工、供貨、權屬調整、承包、移交管護等都要簽訂契約,契約的簽訂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防止無效契約。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建設必須設立公示牌,明確項目規模、投資數額、項目法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責任人、監督員等內容,以接受社會監督和接受項目區的民眾監督。招標公告應在縣級以上公眾媒體上發布。項目基本情況、權屬調整等可通過張貼公告、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等形式進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法人制。法人單位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項目法人單位應派駐工地代表,負責對項目施工的領導、監督以及協調施工過程中的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控,並按工程進度組織階段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項目設計和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範圍及工程建設內容。項目施工單位必須樹立“質量第一,安全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質量及安全保證體系,“五大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材料員、安全員)必須到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設計變更: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與實際有不符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報監理及業主核實後報請原設計單位作出設計變更並出具相關手續,形成正式變更材料,報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後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隱蔽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業主現場人員要現場認定,並作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及簽證。某單元工程完成後,經監理單位簽署意見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條 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種糾紛等群工工作,原則上由項目所在鄉鎮負責解決。為推動工作,縣級項目可按工程施工費的1%提取群工工作經費(省、市項目由鄉鎮無償負責群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縣、鎮、村三級監督機制,並按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部門出具質量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項目法人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匯總項目開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等信息資料,向縣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報送。對重大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項目區要按照全省統一要求,規範設立土地開發整理標誌牌和標識。標誌牌內容應包括項目區所在位置、建設內容、投資、新增耕地面積、責任人、示意圖等。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要嚴格執行鄉鎮自驗、縣級初驗、省(市)終驗三級驗收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單位提交資料:
1、綜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報告、鄉鎮初驗報告、完成工作量清單、工程移交清單、施工大事記、竣工圖、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影像資料、施工契約、中標通知書及歷次撥付款依據;
2、結算部分:工程結算及相應簽證單;
3、工程質量評定部分: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原材料及中間產品檢測合格證。
(二)項目法人單位提交資料:
1、驗收主件材料
(1)驗收申請報告和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竣工報告》;
(3)項目資金結(決)算報告;
(4)土地權屬調整報告、項目建成後運行管護措施報告(其中權屬調整報告需附當地村集體和項目涉及村民2/3以上對調整結果的確認意見及簽名);
(5)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6)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對堤防、橋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質量的檢測、驗收及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報告;
(7)圖件包括:A.項目竣工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B.項目區位置圖;C.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實測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8)表冊包括:A.《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B.《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9)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2、驗收附屬檔案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論證意見);
(2)項目實施前的土壤檢測報告;
(3)監理單位提供的監理日誌;
(4)項目實施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複印件,加蓋縣級土地登記專用章)和村民意見(需2/3以上村民同意);
(5)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實施完成後項目竣工圖測量報告(《竣工圖測量報告》需附圖斑面積表、原土地利用現狀與竣工後現狀各圖斑地類面積變化流向表以及測量單位資質證書);
(6)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資料(複印件,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章)包括:A.項目實施兩年前所涉及圖斑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1/10000);B.項目實施兩年前所涉及圖斑和登記台帳表;
(7)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複印件,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章);
(8)項目所在縣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圖(複印件,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章);
(9)項目實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資料;
(10)項目規劃設計資料、圖件;
(11)項目預算文本、表格;
(12)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資料及其批覆意見;
(13)項目招投標資料(複印件);
(14)項目施工契約(複印件);
(15)遵義市土地整理中心技術評定報告;
(16)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檢查組確認意見;
(17)項目公告公示資料;
(18)財政資金項目縣級初驗意見;
(19)專家和有關部門對財政資金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會審意見、批覆;
(20)財政資金投資項目規劃設計專家審查意見;
(21)財政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審查意見、批覆;
以上資料除註明的要求複印件外,其餘一律要求原件。
3、前置條件
(1)項目申請驗收前,先由省(市)土地整理中心對項目成果進行技術評定,提出技術評定報告;
(2)質量評定工作完成後,由省(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出具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出現截留、挪用、擠占、套取項目資金的;
2、土地開發整理規模及新增耕地面積未達到批覆面積的;
3、主要工程質量、數量、規格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
4、施工、監理、竣工報告等資料內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確反映項目施工完成情況的。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單位要針對驗收組提出的意見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時整改到位,形成書面材料上報。
第三十一條 項目不能按時提請上級驗收或上級驗收不合格的,暫緩後續項目申請立項。

建後管護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單位要及時與項目所在鄉鎮政府簽訂工程移交和管護契約,落實好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三十三條 管護單位要制定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資金來源,責任落實到人,確保項目建設發揮長期效益。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帳核算。省、市、縣、鄉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必須繳存縣財政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嚴格實行業主管理制,項目資金撥付須經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撥項目業主單位,並嚴格按照《餘慶縣“鄉財縣管”改革實施意見》和《餘慶縣縣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財務管理和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工作的通知》(余府辦發[2008]182號)執行。
第三十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其他費用的取費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預算項目定額標準》(財建[2005]169號)檔案執行。
1、前期工作費:
(1)土地清查費:工程施工費×0.5%;
(2)項目可行性研究費:工程施工費×(0.3%—0.5%);
(3)項目勘察費:工程施工費×1.5%;
(4)項目規劃設計與概算編制費:工程施工費×(1.6%—2.4%);
(5)實施方案(擴初設計)與預算編制費:縣級及鄉鎮自籌項目按工程施工費×2%;
(6)項目招標費:工程施工費×(0.3%—0.5%);
(7)群工工作費:縣級項目按工程施工費×1%;
2、工程監理費:工程施工費×(1.0%—1.5%);
3、竣工驗收費:
(1)項目工程驗收費:工程施工費×1.3%;
(2)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費:工程施工費×0.9%;
(3)整理后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工程施工費×0.6%;
(4)基本農田補劃與標記設定費:工程施工費×0.2%;
4、業主管理費:工程施工費×2.2%。
第三十七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會計科目使用要規範,開支要合理,嚴禁大額現金支出,白條入賬等。
第三十八條 大宗材料採購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材料採購後實行進庫管理,出庫時憑領用單位開具材料物資調撥單領用。
第三十九條 報賬憑證監督管理:項目業主單位在辦理報賬時,必須嚴格審核各種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憑證,不予報賬。
第四十條 資金監督檢查:縣財政部門、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和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共同做好報賬工作,並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進行資金檢查審計。加強報賬工作的指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報賬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除責令改正外,依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處理。

土地開發指標

第四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省、市專項資金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權屬為省、市人民政府;縣級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權屬為縣人民政府。鄉鎮自籌資金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權屬為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條 權屬為鄉鎮人民政府的新增耕地指標原則上自用,剩餘指標縣人民政府按7000元/畝(土)、9000元/畝(田)進行收購;如無新增耕地指標的鄉鎮,報批建設用地項目時,所需占補平衡指標則按12000元/畝(土)、15000元/畝(田)從縣人民政府新增耕地指標庫中購買。
第八章 權屬調整和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開發整理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原則上不變。項目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並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公示,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意見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竣工後,要按照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權益,並重新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建立新的地籍檔案,並妥善保管有關土地登記資料。

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相關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情況。
第四十六條 檔案資料包括從項目立項、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全過程發生的所有文檔、資料、票據、影像等。
第四十七條 檔案目錄條理分類清楚,檔案存放有序,有專門存放地點和管理人員。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主動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並對項目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及有關問題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五十一條 建立項目責任追究制度。項目法人單位負總責,具體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
對不嚴格執行項目設計與預算、資金管理混亂、工程建設質量差的項目,或在招投標、工程監理、簽訂和執行契約過程中違規操作的項目以及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追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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