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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五屆八次全會、市委五屆九次全會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大土地整治、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市級統籌工作力度,實現統籌投資實施、節餘指標統籌交易流轉和規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根據《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5〕14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轉發〈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5〕76號)、《四川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7〕90號)、《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川自然資辦發〔2019〕23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最佳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19〕44號)、《中共廣安市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美麗繁榮和諧廣安的意見》(廣委發〔2018〕23號)和中央、省、市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所確定的土地整治項目、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以下簡稱“工礦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以下簡稱“掛鈎項目”)等。
第三條 廣安市行政轄區內地方投資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由財政投入轉變為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依法落實資本統籌實施。項目的申報、入庫、立項、實施、驗收和監管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堅持政府主導、國企主體、農民自願、分級負責、依法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按規定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入庫審查、立項審批、竣工驗收,核發驗收證書或配合自然資源廳對掛鈎項目進行核查;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編制新增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復墾利用指標、節餘周轉指標交易價格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批組織實施交易;負責項目招標核准備案、監督檢查;負責對耕地質量等別評價認定;負責線上備案信息的初步審核。市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承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委託辦理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轄區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土地整治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扶貧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等做好項目選址工作;負責項目實施中的規劃設計變更審核或按規定審批;負責組織掛鈎項目實施規劃申報,組織項目竣工終驗;負責工礦項目入庫立項審批,竣工初驗;負責組織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入庫立項申報;負責所轄區域實施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環保等監督管理;負責按職責組織對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自驗或初驗;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信息線上備案和縣級土地整治資料庫建設;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和申報掛鈎項目區實施規劃;負責提供掛鈎項目基礎資料、技術指導和土地變更調查、確權登記、復墾後耕地管理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會同鄉鎮開展掛鈎項目建新區規劃選址等工作。
項目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編制和申報掛鈎項目區實施規劃;負責掛鈎項目區拆遷補償協定的簽訂、建新區選址、農民集中居住區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矛盾和糾紛的協調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預算控制價評審,節餘指標回購價款結算和收益分配;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市國資委負責落實國有企業投資主體、督促投資主體落實資金組織保障,依法按許可權開展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投資;對投資主體加強項目投資、實施管理,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現行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結算審核。
市審計局負責對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投資實行全程審計監督,對工程結算審計行為進行監督審查;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結)算等情況的審計監督。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投標政策指導等工作。
市、縣(市、區)和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掛鈎項目建新區農房設計、建設,負責項目質量、進度、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投資主體按項目投資落實資金組織,按國資委委託許可權,會同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依法按程式組織編制項目入庫立項資料,依法組織項目投資、實施建設;組織開展掛鈎項目拆舊區房屋拆除協定簽訂、補償兌付;負責房屋拆除、宅基地復墾;負責依法組織實施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環保管理;負責組織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耕地質量等別評價、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驗收資料編制等工作;按規定自檢並按程式逐級申報驗收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按照省市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規定,建立全市土地整治項目庫、工礦項目庫、掛鈎項目備選庫。
第七條 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入庫立項條件及所需資料,按川國土資發〔2015〕14號、川國土資發〔2015〕76號、川國土資發〔2017〕90號和川自然資發〔2019〕44號等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入庫立項程式。
(一)土地整治項目。
1.由區市縣(園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選址定點,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後,擬定入庫立項項目名單,並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項目勘測定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等工作。
2.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報告及預算等申報材料,應充分徵求縣級相關部門、項目區鄉鎮村組幹部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規劃設計及預算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標準,滿足工程招投標和施工要求。申報成果資料由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現場踏勘、論證評審、集體會審。技術服務編制單位根據審查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送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報項目入庫立項。
3.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委託市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組織對申報成果資料進行初審、現場踏勘,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15個工作日內提交入庫踏勘論證意見。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按程式下達入庫和立項批覆,納入項目庫。
(二)工礦項目。
1.由區市縣(園區)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組織轄區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和年度變更圖斑資料進行選址定點、確定項目區範圍,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後,依法委託技術服務單位組織開展項目勘測定界、實施方案編制工作。
2.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報告及預算等申報材料,充分徵求縣級相關部門、項目區鄉鎮村組幹部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規劃設計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標準,滿足工程招投標和施工要求。申報成果資料由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現場踏勘、論證評審、集體會審。由技術服務單位根據審查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送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報項目入庫立項。
3.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委託市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組織對申報成果資料進行初審、現場踏勘,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15個工作日內提交入庫踏勘論證意見。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按程式下達入庫和立項批覆,納入項目庫。
(三)掛鈎項目。
1.在區市縣(園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的指導下,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變更圖斑資料進行選址定點、確定項目區範圍,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後,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項目勘測定界、實施規劃方案編制工作。
2.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收到掛鈎項目實施規劃方案審查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審,報縣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審查後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
3.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收到掛鈎項目實施規劃方案審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依法委託市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組織對申報成果資料進行初審、現場踏勘,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20個工作日內提交入庫踏勘論證意見;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完成實施規劃方案審核,並轉報自然資源廳審批。
4.掛鈎項目實施規劃方案經自然資源廳批准後,由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鄉鎮,依法組織編制項目區實施方案(包括農房拆除和復墾、農房建新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項目等)。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審查通過後報同級政府審批,相關工程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立項審批。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每年年初,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結合上級下達目標,制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落實投資計畫、耕地占補平衡任務量、新增建設用地量、投資效益等,優選擬定項目實施清單,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核,並經市政府批覆同意後,由市國資委依法確定投資主體、落實投資計畫,並按項目工程投資實施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條 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應當依法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公示制、監理制、審計制和廉政建設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掛鈎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房屋、配套設施等,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依法選擇有資質單位統一設計,並依法組織建設或指導其自行建設。
第十二條 嚴格項目工程建設進度管理。土地整治、工礦項目自批准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工。掛鈎項目自批准實施之日起,一年半內完工。
第十三條 項目開工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投資、實施單位和相關單位開展現場踏勘、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召開民眾動員大會,設立項目公示牌,加大宣傳,接受監督。積極引導鄉鎮村組幹部和民眾參與支持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嚴格工程質量管控。嚴格執行土地綜合整治規程規範和行業標準,按圖施工,嚴把材料關、工序關、工藝關、驗收關,確保工程質量。各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加強項目日常巡查,開展隨機抽查、重點督查,強化工程質量監督。項目建設竣工後,房屋、道路等重要工程質量應依法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出具質量檢測報告。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驗收。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按規定進行責任倒查。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強化風險管控。市財政局應加強項目預算、工程變更預算等評審;市國資委應督促投資主體加強項目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應督促加強項目規劃設計成果審查;投資主體應加強內部風險管控,規範投資和實施行為,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項目投資和廉政風險。
第十六條 加強環境保護。投資主體在組織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採取先進的施工工藝、流程等,有效防止粉塵、噪音等環境污染;加強復墾質量管理,必要時應按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杜絕有害物進入復墾耕地。
第十七條 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市國資委應督促投資主體,嚴格按相關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總包直發、按月實名發放農民工工資等制度,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規劃設計是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在項目投資總額不增加的前提下,應滿足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耕地質量目標、新增耕地面積不變等條件,並嚴格按規定審批後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擅自變更。
第十九條 工程涉及變更的,應按程式報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申報變更。項目區規劃涉及建設內容由政府投資實施工程完成建設任務的予以認可,不納入變更審批的範圍。
第二十條 掛鈎項目實施規劃方案變更。由投資主體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充分徵求項目區所在鄉(鎮)、村(組)及項目區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變更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初步審查、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核後上報自然資源廳審批。
第二十一條 規劃設計(工程)變更程式。土地整治項目涉及變更的,由投資主體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充分徵求項目區所在鄉(鎮)、村(組)及項目區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變更方案,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縣級財政、農業農村、水務、交通運輸、林業等相關部門現場踏勘,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論證,形成明確的評審(審查)結論,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在20個工作日內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涉及的所有原始資料應保存完整,涉及隱蔽工程的還應當保存清晰的影像資料備查。
第二十三條 規劃設計變更申報材料按省、市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招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根據經批准實施的年度投資項目計畫,落實投資主體並將批准實施項目規劃設計及施工預算成果送市財政局評審。市財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預算評審,經評審的預算評審結果作為項目招標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 勘測定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竣工資料編制等從業單位的確定,嚴格按招投標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投資主體依法具備開展項目可研、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編制、竣工資料編制等相應資質,市國資委可優先依法按程式委託其會同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項目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二)投資主體自身具有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工程實施資質的,對其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市國資委可優先依法按程式委託其建設資質允許範圍內的工程,但不得超越資質承攬業務。對於自身不具備施工、勘察、設計等資質、重要設備和材料生產提供能力的,達到招標或比選規模的,應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或比選方式選擇承建單位,不得規避招標。
(三)以法定方式確定項目可研、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竣工資料編制等從業單位的,按規定編制從業單位招標或比選檔案,按國有企業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過法定方式確定。監理費由市國資委督促投資主體按招標確定的契約價款撥付。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依據。主要依據川自然資辦發〔2019〕23號、川自然資發〔2019〕44號、《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規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範》《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和備案的規劃設計預算成果(含經批准的變更設計)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須提交的材料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程式。
(一)土地整治和工礦項目。項目竣工後,由投資主體組織施工單位自檢,項目實施單位組織自查。自查合格後,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縣級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程式申報項目驗收,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後,委託市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前技術核查工作,並出具核查意見。項目實施單位在對技術核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後,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二)掛鈎項目。項目竣工後,由投資主體組織施工單位開展項目工程自檢,自檢合格後,由項目區鄉鎮向縣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申請終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終驗。終驗通過後,組織資料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省市聯合核查。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前技術核查、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價、項目驗收資料、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耕地質量等別更新、工程設施和新增耕地移交等按川國土資發〔2015〕14號等檔案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竣工驗收資料還應當提供項目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及主要工程施工前、中、後對照影像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照規定、約定實施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整改,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投資及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掛鈎項目拆舊區地上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搬家費、過渡費以及室內外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參照《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廣安府發〔2018〕11號)對應標準執行。規劃範圍內林盤地補償按水平投影面積5000元/畝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掛鈎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占地面積(建新房屋占地面積與配套基礎設施占地面積之和),原則上按照安置人數人均50平方米—55平方米進行控制。農民集中居住區占地補助費原則上按耕地不超過3萬元/畝(其他土地減半)進行控制,農民集中居住區內已納入拆遷補償範圍的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等不再支付占地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掛鈎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基礎平場、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實行包乾補助,按安置戶數每戶3萬元的標準控制,用於農民集中居住區內基礎平場、堡坎、管網、道路、供水、供電、綠化、電信、電視等工程投資支出和測繪、地勘、地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集中居住區施工設計等技術服務費用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項目節餘指標全部由市政府定額回購。指標交易收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項目支出實行年度預算管理。
第三十六條 統籌項目指標交易管理。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後獲取的指標(包含歷史驗收項目剩餘指標),均由市政府統籌交易。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組織實施,區市縣(園區)不得自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 指標收益分配。項目指標收益指扣除回購成本後的收益,按市級財政40%、縣級財政60%的比例進行分配。項目指標交易款到賬後30日內,由市財政按節餘指標交易回款進度,按比例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支付項目收益價款。
項目節餘指標定額回購價格,土地整治項目按新增耕地指標2萬元/畝回購,工礦項目按新增耕地指標2.5萬元/畝回購,掛鈎項目節餘周轉指標按16萬元/畝回購。
第三十八條 項目決(結)算。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市國資委應及時依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開展工程造價審計,並將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依法對履職情況和相關結果進行審計監督。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相關工作經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土地整治、工礦項目。相關工作經費按經驗收取得的新增耕地面積300元/畝標準核定,由投資主體按市級10%、縣級40%、項目區鄉鎮(含村)50%的比例分配支付。
(二)掛鈎項目。項目相關工作經費按經驗收的節餘耕地面積1200元/畝標準核定,由投資主體按市級10%、縣級10%、鄉鎮(含村)80%的分配比例支付。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體應做好項目成果數據整理匯總及檔案資料立卷歸檔,嚴格按照項目管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和保管期限妥善保存、規範管理。
第四十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項目入庫、立項批覆,規劃設計備案成果、竣工驗收檔案、核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等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四十一條 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是項目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及時全面收集整理從項目入庫、立項、工程招標、實施管理到驗收各階段的檔案、數據、圖件、聲像等資料,並登記造冊、立卷存檔。
第十章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主體、項目區鄉鎮、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職責分別對項目的勘測定界、規劃設計、評估、立項、施工、監理、技術複查核查、驗收、抽查等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和資金管理等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項目的工程質量、數量負責。
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實施部門、相關責任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在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立項、評估、諮詢、施工、監理、監督、技術複查核查、驗收、抽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擅自調整項目經費預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偽造、隱匿有關技術和數據資料,或因管理不善、嚴重失職等人為因素造成投資浪費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根據全市耕地後備資源狀況,為保證市域經濟社會發展建設需要,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全市原則上不再申報中、省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各地自行組織實施的地方投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一律不予驗收、一律不賦予周轉指標、一律不組織指標流轉。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省、市出台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解讀
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廣安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統籌實施管理辦法》(廣安府辦發〔2020〕1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政策解讀有關規定,現就《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市屬國有企業具體負責全市地方投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即:整理、工礦、掛鈎項目)和實施工作。從目前實施情況看,有效整合了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源,緩解了地方政府項目資金不足的矛盾,增強了項目實施管理力量,大幅度縮短了項目實施周期,提升了項目實施效果,助推了我市脫貧攻堅、鄉村振興。但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由於“投資實施主體不明確、各級各相關部門權責分工不明晰、項目投資與項目收益及其市、縣兩級財政收益分配不明確”等原因,導致區市縣項目移交不及時、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為進一步明確界定相關單位和部門管理職能職責、投資實施主體、項目投資與項目收益及其市、縣兩級財政收益分配,規範項目管理、推進有序建設,制訂出台本辦法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據
根據《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5〕14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轉發〈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5〕76號)、《四川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7〕90號)、《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川自然資辦發〔2019〕23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最佳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19〕44號)和《中共廣安市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美麗繁榮和諧廣安的意見》(廣委發〔2018〕23號)。該《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廣安府辦發〔2020〕1號檔案印發各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11章、48條。
(一)第一章“總則”。對該辦法的政策依據進行了說明。明確了廣安市行政轄區內地方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由財政投入轉變為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統籌投資、實施,同時明確了項目的適用範圍。
辦法明確廣安市行政轄區內地方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由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統籌投資實施,市國資委按照產業布局、投資去向等明確統籌投資、實施全市土地整治項目的主體單位。
(二)第二章“項目管理職責”。按照政府主導、國企主體、農民自願、分級負責、依法實施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市級相關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項目區鄉鎮人民政府、市屬國有企業的管理職責。
相關單位具體管理職責詳見《辦法》第四、五條。
(三)第三章“項目申報和立項”。明確了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全市土地整治項目庫、工礦項目庫、掛鈎項目備選庫。並明確了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入庫立項程式,對申報成果的審核時限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項目具體入庫立項程式和審核時限等詳見《辦法》第六條至八條。
(四)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資主體、鄉鎮、國資委等工作職責及嚴格履行項目管理各項制度,工程進度、質量、風險管控等內容。
具體內容詳見《辦法》第九條至十七條。
(五)第五章“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管理”。明確了項目變更原則程式。明確了項目區規劃設計建設內容已被政府投資的其他工程項目實施的同樣予以認可,不納入變更審批範圍。
1.項目規劃設計是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在項目投資總額不增加的前提下,應滿足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耕地質量目標、新增耕地面積不變等條件,並嚴格按規定審批後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擅自變更。
2.工程涉及變更的,應按程式報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申報變更。項目區規劃涉及建設內容已經被政府投資的其他工程項目實施的同樣予以認可,不納入變更審批的範圍。
3.掛鈎項目實施規劃方案變更。由投資主體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充分徵求項目區所在鄉(鎮)、村(組)及項目區民眾意見後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變更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查、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核後報自然資源廳審批。
4.規劃設計(工程)變更程式。土地整治項目涉及變更的,由市屬國有企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充分徵求項目區所在鄉(鎮)、村(組)及項目區民眾意見,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變更方案,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縣級財政、農業農村、水務、交通運輸、林業等相關部門現場踏勘,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論證,形成明確的評審(審查)結論,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在20個工作日內批准後實施。
5.工程變更涉及的所有原始資料應保存完整,涉及隱蔽工程的還應當保存清晰的影像資料備查。
(六)第六章“項目招標管理”。明確了承擔全市土地整治項目投資業主的市屬國有企業可以實施自身資質範圍內的工程,不得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自身資質範圍外的,達到招標或比選規模,均應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或比選方式選擇承建單位,不得以勞務代購材料等形式規避材料招標。工程監理單位由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確定。
1.市屬國有企業根據年度投資計畫,將批准實施項目規劃設計及施工預算成果送市財政局評審。市財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預算評審,經評審的預算評審結果作為項目招標最高限價。
2.勘測定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竣工資料編制等從業單位的確定,嚴格按招投標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3.以法定方式確定項目可研、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竣工資料編制等從業單位的,按規定編制從業單位招標或比選檔案,按國有企業的管理規定辦理。
4.工程監理單位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過法定方式確定。監理費由投資主體按招標確定的契約價款撥付。
(七)第七章“項目驗收”。明確了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驗收資料、驗收程式、驗收時限及技術核查內容等。
詳見《辦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一條。
(八)第八章“投資及收益管理”。明確了指標全部由市政府定額回購及標準確定原則、程式。明確了項目淨收益按市級財政40%、縣級財政60%比例進行分配。明確了掛鈎項目拆舊區補償等參照《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對應標準執行。明確了農民集中居住區占地補助費、基礎平場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控制補助標準及相關工作經費等。明確了工作經費的標準和分配比例。
1.掛鈎項目拆舊區地上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搬家費、過渡費以及室內外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參照《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廣安府發〔2018〕11號)對應標準執行。規劃範圍內林盤地補償按水平投影面積5000元/畝的標準執行。
2.掛鈎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占地面積(建新房屋占地面積與配套基礎設施占地面積之和),原則上按照安置人數人均50平方米-55平方米進行控制。農民集中居住區占地補助費原則上按不超過3萬元/畝(其他土地減半)進行控制,農民集中居住區內已納入拆遷補償範圍的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等不再支付占地補助費。
3.掛鈎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基礎平場、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實行包乾補助,按安置戶數每戶3萬元的標準控制,用於農民集中居住區內基礎平場、堡坎、管網、道路、供水、供電、綠化、電信、電視等工程投資支出和測繪、地勘、地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集中居住區施工設計等技術服務費用支出。
4.項目節餘指標全部由市政府定額回購。指標交易收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項目支出實行年度預算管理。
5.統籌項目指標交易管理。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後獲取的指標(包含歷史驗收項目剩餘指標),均由市政府統籌交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實施,區市縣(園區)不得自行交易。
6.指標收益分配。項目指標收益指扣除回購成本後的收益,按市級財政40%、縣級財政60%的比例進行分配。項目指標交易款到賬後30日內,由市財政按節餘指標交易回款進度,按比例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支付項目收益價款。
項目節餘指標定額回購價格,土地整理項目按新增耕地指標2萬元/畝回購,工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按新增耕地指標2.5萬元/畝回購,掛鈎項目節餘周轉指標按16萬元/畝回購。
7.項目決(結)算。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市國資委應及時依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開展工程造價審計,並將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依法對履職情況和相關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8.工作經費。一是土地整理、工礦項目。相關工作經費按經驗收取得的新增耕地面積300元/畝標準核定,由市屬國有企業按市10%、縣40%、鄉鎮(含村)50%的分配比例支付。工作經費可支付給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給鄉鎮。二是掛鈎項目。項目相關工作經費按經驗收的節餘耕地面積1200元/畝標準核定,由市屬國有企業按市10%、縣10%、鄉鎮(含村)80%的分配比例支付。工作經費可支付給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給鄉鎮。
(九)第九章至第十章“檔案管理”和“責任”。分別對項目檔案管理、問責機制等分別作了明確要求。
(十)第十一章“附則”。根據全市耕地後備資源狀況,為保證市域經濟社會發展建設需要,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全市原則上不再申報中、省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各地自行組織實施的地方投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一律不予驗收、一律不賦予周轉指標、一律不組織指標流轉。該《辦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省、市出台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實施要求
(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入領會《辦法》主要精神,並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要按照職能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協作配合,形成推動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有序開展的強大合力,助力全市鄉村振興、脫貧攻堅戰略。
(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深入學習領會《辦法》主要精神,進一步細化職責,明確任務,履職盡責,強化管理,推動全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範有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