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的實施意見

2013年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3〕6號印發《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工作要求、保障措施崩離析5部分。

主要目標是:到2016年,完成2000個村莊、3150萬畝土地整治任務,其中,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3000萬畝、整治農村居民點100萬畝、綜合治理採煤塌陷區40萬畝、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10萬畝。到2020年,完成3500個村莊、5000萬畝土地整治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3〕6號
  • 成文時期:2013年2月6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3年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的實施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3〕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決定》(皖發〔2012〕18號),充分發揮土地整治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按照美好鄉村建設的總體要求,實施田、水、路、林、村、礦綜合整治,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推進美好鄉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推動。堅持市、縣(含市、區,下同)政府為主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統籌整合各類資源,充分發揮土地整治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二)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科學編制各級土地整治規劃,注重與相關專業規劃有效銜接。按照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實施的思路,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項目的規模、布局和時序,防止盲目推進。
(三)尊重民意,保障權益。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民意,保障農民的決策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四)生態優先,彰顯特色。適應農民生產生活方式,保持田園風貌,突出地域和鄉村特色,實現土地整治與生態建設和諧統一。
三、主要目標
到2016年,完成2000個村莊、3150萬畝土地整治任務,其中,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3000萬畝、整治農村居民點100萬畝、綜合治理採煤塌陷區40萬畝、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10萬畝。
到2020年,完成3500個村莊、5000萬畝土地整治任務。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學編制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安徽省美好鄉村建設總體規劃》等規劃,結合各地實際,編制《安徽省推進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規劃》。各市、縣要依據有關上位規劃,2013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市、縣級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專項規劃。
(二)加強項目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建設的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項目規劃設計、招投標、工程施工、質量監理、資金審計等制度,吸收包括農民民眾在內的社會力量全程參與項目監管。建立耕作層剝離儲備再利用機制,剝離的耕作層重點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加強對農村土地整治的標準化管理和房屋建設質量監管,嚴格執行補充耕地驗收標準,對整治後的耕地進行質量等級評定,確保工程質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中市、縣政府免繳的報批費用,應當用於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市、縣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專項用於農村土地整治及其他相關支出。市、縣政府要整合土地整治項目區內各類涉農資金,用於農村土地整治,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疊加效益。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社會資本投入者可通過優先租賃、作價出資等形式取得整治後的農用地使用權。
(四)保障農民權益。農村土地整治涉及徵收農民土地的,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依法依規征地。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應當錯開農時,影響農民耕種的,要依法給予補償。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首先滿足農民建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足用地,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流轉所得純收益應全額返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鼓勵將建設規模較小、技術要求不高的土地整治項目,交由項目區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
(五)推進制度創新。探索建立採煤塌陷區村莊搬遷安置點、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安置點建設用地先使用後復墾制度,對符合村莊規劃但無建設用地指標的,允許向省政府申請借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在項目區內使用。整治後經依法確認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按有關規定有償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在明晰產權、農民自願和權屬調整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宅基地。在村莊整治中宅基地使用權人主動讓出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由鄉鎮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對超出法定標準多占宅基地的,由使用權人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有償使用費。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分工。市、縣政府是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政府是實施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把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美好鄉村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合力推進建設工作。
(二)強化監督考核。各地要建立由監察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監督機制,跟蹤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項目考核體系,定期進行考核評價。省國土資源廳要建立月報制度,通報各地項目進展情況。要嚴格獎懲,對項目進度嚴重滯後、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損害農民權益的市、縣,省國土資源廳要予以通報批評,並核減該地區下一年度用地指標和有關項目資金;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市、縣,要給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獎勵,並適當增加有關項目經費。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報紙、電視、網路等多種媒體,重點宣傳農村土地整治對建設美好鄉村、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增效的重要意義,爭取民眾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確保推進工作紮實有序開展,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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