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是大足縣為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規範項目工程施工行為,保證項目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保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項目投資效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大足縣
- 類型:辦法條例
- 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以下簡稱項目)招投標管理,規範項目工程施工行為,保證項目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保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項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渝國土房管發〔2005〕87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審定入庫的縣級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投標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縣地質環境土地整理中心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招投標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招 標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是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業主。
招標人應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按法定程式承辦招標事宜。
第六條招標人不得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工程分割發包。但項目中所涉及沃土工程可以直接委託相應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入庫;
(二)項目規劃設計已經評審通過,並完成項目單體工程施工圖設計;
(三)項目資金到位,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四)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已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資金足額預算的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凡不夠公開招標條件的可實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應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向有相應資質的三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九條招標程式
(一)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招標人應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招標檔案應報指導小組審定。標底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審定後進行密封,審定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投標人申請投標;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具有三級以上的建築、水利水電、農業綜合開發、園林綠化、土地平整等施工企業均有資格申請投標;
(五)資質審查合格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檔案答疑;
(七)投標人報送投標檔案;
(八)招標人組建評標小組,制定評標辦法
評標小組由評標專家組成,由所有評標專家推薦一名任組長,評標專家從縣國土房管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投標評標專家庫里隨機抽取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類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抽取過程受指導小組監督。
(九)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公布投標檔案、組織評標、決定中標人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參加,評標小組獨立進行評標。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監督部門(縣紀委、縣監察局、縣檢察院、縣審計局、縣財政局)派員對開標會議進行全過程的監督,並在相關的檔案上籤字確認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簽定契約書。
第十條招標人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綜合說明,其中包括項目名稱、位置、面積、範圍、技術與報價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項目施工圖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和有關技術資料;
(三)土地開發整理技術規範及施工要求;
(四)投標人應繳納投標保證金數額及結算辦法;
(五)評標辦法和標準;
(六)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或資信證明檔案;
(七)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八)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九)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其他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進行的情況。
第三章投 標
第十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標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投標人參加投標,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送達投標申請書。
第十五條 投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檢合格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營業管理手冊、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簡歷及業績、項目班子配備、開戶銀行帳號、自有資金情況以及擬用本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
(二)企業簡況,包括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註冊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及機械設備情況、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量。
第十六條投標單位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檔案,並按時送達投標檔案。
第十七條投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批准的投標申請;
(二)綜合說明;
(三)投標總報價、報價明細及報價有關的技術檔案;
(四)計畫開工日期及工期承諾;
(五)工程質量標準;
(六)施工組織和工程進度計畫;
(七)施工組織設計;
(八)組織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負責人近兩年組織施工的代表工程簡介;
(九)對契約主要條件的確認;
(十)招標檔案中要求內容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投標檔案必須加蓋投標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印鑑,並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九條投標人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契約主要條件等的合理化建議方案,與投標檔案同時密封送達招標人,供招標人參考。
第二十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截止日期前書面通知招標人,對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並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日期前書面送達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組成部分,修改後的投標檔案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籤署和密封,否則,一律以原投標檔案為準。
第四章開標、評標、中標
第二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和預先約定的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進行,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開啟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質量、技術及其它內容。
第二十三條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
(二)投標檔案未加蓋法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的,委託代理人簽名卻未附代理授權委託書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填寫,或投標報價等關鍵內容不全,投標檔案塗改卻未加蓋校對章,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回響的;
(五)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七)逾期送達的投標檔案。
開標時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應當場宣布。
第二十四條評標方法採用綜合評估法,確定中標單位。綜合評估實行百分制,經濟標占60分,技術標占30分,商務標占10分。
第二十五條評標小組依據總分的高低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人,並推薦1—2箇中標候選人,並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根據招標檔案簽訂施工契約。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契約不得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中標項目分解後向他人轉讓。否則,招標人有權取消中標人的資格。如中標人確需將契約分包完成,必須事先在投標檔案中予以說明,並徵得招標人同意,但主體工程不得分包,契約分包量不得超過中標契約價的30%。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八條雙方發生契約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罰 則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和評標過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標單位排斥其他投標單位的,其招標結果無效。縣國土房管局將取消招標代理機構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的代理資格。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投標材料、串通投標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它投標人的行為,以排斥其他投標單位的,其投標結果無效,且兩年內不得再參加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的投標。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足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