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報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的通知

《關於編報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的通知》,於2013年10月25日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編報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部門: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頒布時間 :2013年10月25日
簡介,通知內容,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下達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指標的通知》(國農辦〔2013〕190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範工程的指導意見>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範工程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農辦[2009]16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報經部領導批准的《關於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思路的請示》、《關於調整國家農業開發戰略思路的報告》有關要求,現就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和促進農民增收,以建設高標準農田為重點,推進糧食核心產區建設,重點向糧食主產縣特別是《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800個產糧大縣傾斜。根據我國農業自然資源稟賦條件,以合理利用水資源為重點,統籌考慮土地、氣候和生物資源分布狀況,因地制宜最佳化開發布局,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積極鼓勵和支持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建設高標準農田,逐步把高標準農田項目區建成為現代農業園區。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安排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與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項目並軌及畝財政資金投入標準。從2014年起,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與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項目實現並軌,統稱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畝均財政資金投入標準提高到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為1100-1300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和廣東省農墾總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畝均中央財政資金投入標準提高到900-11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積極鼓勵和支持各地在上述範圍內儘可能提高畝均財政資金投入標準。在多籌集地方財政投入資金或整合其他支農資金、社會資金的前提下,允許適當提高畝投入標準和建設標準。
同時,允許將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納入高標準農田項目範圍予以提質建設,其中 1988-1998年(含)建成的項目區(建成期在十五年以上)畝均財政資金投入標準不超過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項目區(建成期在十年以上)畝均財政資金投入標準不超過800元。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選項條件。
1.農業自然資源豐富和生態條件較好。氣候條件適宜農作物生產,水資源比較豐富,原則上農業灌溉以利用地表水為主,確需採用地下水的能夠得到有效恢復,科學節約高效利用地下水,嚴格限制在地下水超採區新打機電井開採地下水;農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耕地資源比較充足,耕地比較集中連片,地勢較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農業生態條件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屬嚴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較輕。
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大發展潛力。農民合作組織、種植大戶、家庭農場以及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具有一定的基礎和潛力,開發後能夠逐步建立起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3.地方政府和農民民眾積極性高。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重視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地方財政投入有保障,能夠配備適應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需要的人員並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農民民眾自願搞開發的積極性高,農民籌資投勞有保證。
4.開發綜合效益比較顯著。開發後能夠取得比較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糧食生產能力比開發前有明顯提高,農民收入有明顯增長;農業生產發展方式有明顯轉變,農村生態環境有明顯改善。
5.嚴禁開發區域。在濕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屬嚴重污染區、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和圍湖造田、填海造田區,不得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
(三)單個項目區治理面積和建設標準。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繼續按照“統籌規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的原則確定治理面積。2014年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單個項目區集中連片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5000畝、丘陵山區不低於3000畝。如受自然條件限制,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區範圍內選擇面積相對較大的若干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但應避免地塊過於分散。
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標準》(國農辦[2004]48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範工程建設標準(試行)》(國農辦[2009]163號),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高標準項目區。在同一項目區內,不能搞所謂的“核心區”和“輻射區”。
改造項目安排
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安排
(一)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安排要求。考慮到部分地區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內蒙古、浙江、寧波、福建、重慶、西藏、青海7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用於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於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比例可略高於10%,高出部分專門用於壩上地區生態建設。北京市用於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 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於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20%的比例安排。
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畝財政資金投入標準。原則上草原(場)建設畝財政資金投入標準不低於180元,小流域治理畝財政資金投入標準不低於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對不同開發縣、不同條件項目區實行區別對待,但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計算,原則上各省同一類項目的畝財政資金投入標準應達到上述同類項目的標準。
(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安排要求。2013年安排了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的河北、內蒙古等 12個省(自治區),應在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指標中優先安排2013年該項目續建所需的中央財政資金。除確有必要的少數省份外,2014年各地一般不再安排新立項的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積極支持各類農業新型經營主體
各地應在總結前些年扶持農民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在2014年積極鼓勵和支持從事糧食種植的農民合作組織、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及龍 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獨申報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通過鼓勵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建設一片高標準農田項目為載體,逐步建成一個現代農業園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單個項目區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000 畝,丘陵山區不低於500畝。支持各類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申報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情況應在項目計畫中單作說明,並單獨編制實施方案。
農民籌資投勞
要高度重視自籌資金特別是農民籌資投勞工作,採取“競爭立項”、“業主負責制”等多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切實調動農民籌資投勞搞開發的積極性。各地自籌資金(含農民籌資投勞)的比例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的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和廣東省農墾總局的自籌資金(含項目團、場自籌,農場和團場職工籌集的現金、以物折資金和投勞折資)的比例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同時在符合“一事一議”政策規定、農民(含農場、團場職工)自願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農民(含農場、團場職工)多籌資多投勞。
農機具購置補貼
除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可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東省農墾總局不得超過5%。有條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農機具購置資金,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種糧大戶,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繼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用於項目區,與農業綜合開發農機具購置補助資金統籌安排,提高項目區的農業機械化水平。
科技推廣費
要積極創新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調動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技推廣服務機構開展農業科技推廣的積極性,努力提高項目區農業科技生產和服務水平。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費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6]13號)有關規定,科技推廣費重點用於糧、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種和良種繁育,測土配方和科學施肥,以及農業節水等技術推廣。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區內適當安排經果林等種植技術的培訓和推廣。允許以省為單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省級農發機構應將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廣費填報“科技推廣費安排情況表”(見附表),並將集中安排科技推廣費的使用情況在2014年土地治理項目計畫中予以簡要說明。
項目申報和計畫審批
(一)項目資金指標下達要求。為了加快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支出進度,及時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各級省級農發機構應對本次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不含現代農業園區)進行科學分配、合理安排,並務必於2013年11月20日前,將下達到開發縣財政部門的資金指標安排情況報送國家農發辦。
(二)項目評審和備案。所有土地治理項目經評審合格後,才能編入土地治理項目計畫。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農辦[2012]62號)和《關於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思路的請示》的有關精神,2014年由各省級農發機構對本地區擬立項的農發資金投資2000萬元以下或者開發規模在萬畝以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評估、審定,評審合格後才能將項目編入年度計畫;農發資金投資 2000萬元以上(含)或者開發規模在萬畝以上(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及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省級農發機構評審合格後報國家農發辦進行抽審,國家農發辦組織專家抽查合格後予以備案、確認,省級農發機構收到國家農發辦項目備案通知後,才能將同意備案的項目編入年度計畫。
(三)備案材料報送時間和方式。各省級農發機構須於2013年12月10日前,將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中須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確認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備案材料,以省級農發機構正式檔案形式報送國家農發辦。報送的備案材料包括備案檔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以電子文檔(PDF格式)形式報送。
(四)計畫編報。各省級農發機構應依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指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擬建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審定後,編制項目計畫,項目計畫(一式三份)須在2014年1月20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各省級農發機構報送項目計畫應包括計畫編制說明書、計畫報表及附屬檔案等相關材料。項目計畫統一使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信息管理系統(網路版)進行填報,填報過程中如需要幫助可致電北京凱晟通科技有限公司諮詢。
(五)計畫審批。項目計畫一經批覆,地方各級農發機構不得擅自變動,如確需調整,應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送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調整項目需經國家農發辦批准的,應在項目批准立項的當年12月底之前報送。調整項目由省級批准的,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其他要求
(一)加強開發縣管理。各省級農發機構申報新增、變更的開發縣(市、區、農場),須經國家農發辦審批同意後(批覆意見另行下達),才能編入2014年土地治理項目計畫。未經國家農發辦批覆同意的,一律不得納入2014年土地治理項目計畫。如不給某個開發縣安排資金和項目,需將相關情況在向國家農發辦報送的2014年土地治理項目計畫中予以說明。
(二)搞好節水增糧行動。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安排實施的2014年“節水增糧行動”項目,須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單獨編報項目實施計畫。
(三)做好項目計畫編報。各省級農發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高質量地按時完成2014年第一批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編報工作。為有利於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進度,各省報送項目計畫的時間應比規定時限儘量提前。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的備案材料、土地治理項目計畫,國家農發辦將不予受理。
(四)搞好農業部和財政部扶持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各有關省份要按照《農業部 財政部關於選擇部分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開展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的通知》(農財發〔2012〕198號)和國家農發辦有關要求,繼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2014年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試點的資金和項目安排工作,在安排2014年土地治理項目時統籌考慮,做好銜接。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試點中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等,嚴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除黑龍江省外,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和廣東省農墾總局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下達2014年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指標的通知》(國農辦〔2013〕190號)中的“土地治理”資金指標編報土地治理項目計畫,不包括“現代農業園區”資金指標。有關2014年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申報要求,國家農發辦將另行下發通知。黑龍江省按照《財政部關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涉農資金整合的意見》(財農〔2013〕197號)有關要求,結合本《通知》有關精神,編制2014年農業綜合開發第一批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畫。
附屬檔案:科技推廣費安排情況表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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