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惠企資金直達企業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惠企資金直達企業暫行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於2024年3月2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惠企資金直達企業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1日
  • 索 引 號:000014348/2024-02007
  • 發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歷史沿革,檔案全文,

歷史沿革

2024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惠企資金直達企業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實現惠企資金直達企業,將惠企政策及時落實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23〕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通知》(內財預〔2024〕60號)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利企為導向,最佳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切實解決惠企財政資金兌付難的問題,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進一步增強企業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三條  自治區將中央下達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部分對下惠企專項資金調整為自治區本級列支,由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撥付到相關企業,不再逐級下達盟市旗縣。國家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規定需盟市或旗縣撥付的惠企資金除外。
第四條  惠企資金主要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惠企政策規定,對企業安排的獎補、獎勵、補助、補貼和貼息等。
第五條  依託內蒙古自治區級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和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以下簡稱一體化系統)有效對接,將惠企項目在項目庫和一體化系統中打上熱點分類標識,實現惠企項目資金從項目申報和審核、項目入庫、預算編制、資金下達、資金支付等全生命周期動態管理,加強對惠企資金的跟蹤監控。
第三章  實施範圍
第六條  為確保惠企直達工作順利開展,實施初期,將企業可通過項目庫直接申報且下達指標檔案後即可支付的惠企項目納入實施範圍。
第七條  本著先易後難、降低資金支付風險、確保資金安全的原則,2024年先行將商務、工信、金融、涉農等領域符合惠企直達條件的項目納入,編制2025年預算起全面推開。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盟市旗縣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在項目庫對惠企項目的申報、審核和項目入庫,項目新增、調整和退出,項目評審、績效管理、項目管理等,按照項目庫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除項目庫管理規定外,其他事項再明確如下。
(一)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
1.負責發布和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對企業信息、申請項目及資金的合規性、項目是否重複申報等進行複審,組織開展惠企項目評審工作。
2.負責對審核後的惠企項目和受惠企業清單進行公示。
3.負責提出惠企項目資金支付申請,發起用款計畫並審核支付企業資金與指標匹配情況。
4.負責在一體化系統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完成惠企資金支付。
5.加強對惠企項目各環節監管,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二)自治區財政廳
1.配合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2.通過項目庫覆核惠企項目,防止重複申請資金。
3.負責審核惠企項目預算、下達指標。
4.審核惠企項目資金用款計畫。
5.對惠企項目資金開展常態化監督工作和重點績效評價。
(三)盟市、旗縣業務主管部門
1.按照自治區本級各相關部門要求,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和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
2.負責對企業信息、申請項目及資金的合規性、項目是否重複申報等進行審核,會同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出具項目審核檔案。
3.按照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求對支付企業資金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進行核實。
4.按照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求開展涉及資金追繳工作。
5.定期對受惠企業及惠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核查。
(四)盟市、旗縣財政部門
1.負責對企業申報項目資金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並通過項目庫比對惠企項目,防止重複申請資金。
2.配合盟市旗縣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審核檔案。
3.配合盟市旗縣主管部門對支付企業資金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進行核實。
4.督促盟市旗縣主管部門開展資金追繳工作。
5.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惠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核查。
第五章  申報流程
第十條  根據自治區各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申報通知和政策依據,各盟市組織所轄旗縣開展項目申報工作,企業通過項目庫直接申報項目,盟市旗縣按照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企業信息和企業申報項目分別進行審核,將篩選出符合惠企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審核檔案加蓋公章上傳至項目庫,報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複審。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時企業需在項目庫中錄入:企業名稱、企業所在地、項目名稱、申報項目資金、開戶銀行賬號和對公賬戶開戶行(上傳開戶許可證)、企業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其中:為保持企業基本信息前後連貫性,便於惠企資金的支付,企業銀行賬號統一填報企業納稅申報賬號,聯繫人統一填報企業常用聯繫人。
第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政策標準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對盟市提交的企業申報項目進行複審,對需要評審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開展評審,將最終形成的受惠企業清單上傳至項目庫進行公示(不宜公示的除外),公示無異議項目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推送至一體化系統,繼續按相關規範完成預算編制、指標下達和資金兌付。
第六章  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指標檔案下達後,項目庫自動從一體化系統獲取對應項目指標信息;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項目庫選定企業名稱、項目名稱、企業開戶銀行賬號和對公賬戶開戶行、項目資金等相關信息提出資金支付申請。
第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支付申請時,要按照指標文明確到企業的金額,審核企業信息、支付資金與指標匹配情況,如確需盟市或旗縣相關部門核實資金支付的合規性和安全性,要線下一併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將支付信息推送至一體化系統並發起用款計畫,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用款計畫後,由自治區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完成資金支付。
第十六條  支付結果由一體化系統回傳至項目庫,並通過自治區財政廳入口網站、簡訊、微信等方式供企業及時查詢支付情況。
第七章  資金監管
第十七條  惠企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等情況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業務主管部門等監督,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惠企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專項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健全完善惠企項目資金監督機制,組織開展問題線索核實及資金追繳等工作。
第十九條  盟市旗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職責分工和自治區相關要求開展線索核實及資金追繳等工作,有關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惠企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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