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有序做好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28日
  • 檔案號:川財規〔2021〕6號
印發通知
川財規〔2021〕6號
各市(州)和擴權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全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有序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工作,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28日
四川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全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有序做好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以下簡稱“項目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
專項債券用於國務院明確的投向領域項目,優先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急需、前期工作準備充分、開工條件成熟的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在符合國家政策領域範圍內,允許將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
第三條 【發行主體】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是四川省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各市(州)、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政府需使用專項債券的,由省政府代為發行並轉貸市縣使用。
第四條 【限額管理】專項債券實行限額管理,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務限額。
第五條 【分級負責】專項債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承擔歸口管理責任;具體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條 【管理內容】專項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項目庫管理、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發行、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監督與績效等方面內容。
第二章  項目庫管理
第七條 【項目庫】專項債券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分為儲備庫、備選庫、執行庫三級子庫。
第八條 【儲備庫入庫】市縣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公益性事業發展規劃、項目前期準備、收益與融資平衡等情況篩選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報本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職能部門核實項目情況和年度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需求,報同級政府批准。市(州)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匯總本地區(含擴權縣)項目需求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級主管部門(單位)。省本級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重大項目專項建設規劃、項目前期準備、收益與融資平衡等情況篩選後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市縣和省級主管部門(單位)報送的項目納入儲備庫管理。儲備庫項目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立項情況、投融資規模、專項債券需求金額、建設周期、開工年度、收入來源、預計收益、績效目標等。
第九條 【儲備庫項目調整】儲備庫根據市縣和省級主管部門(單位)項目需求動態補充。儲備庫中項目因客觀原因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市縣或省級主管部門(單位)可申請項目信息變更或退庫。
第十條 【項目實施方案】儲備庫中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建設資金需求迫切的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可自行編制或依法依規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立項審批、用地規劃、環境評估等情況;
(三)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論證;
(四)項目績效目標;
(五)項目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六)項目建設運營方案;
(七)項目預期收入、成本測算及融資平衡情況;
(八)債券發行計畫;
(九)資金管理;
(十)資產管理;
(十一)還本付息保障機制;
(十二)潛在風險評估及應對措施;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內容完備、信息真實。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對實施方案的真實性、科學性、有效性負責。獨立第三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客觀公正評估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並分別出具法律意見書、財務評估報告。獨立第三方機構由各地依法依規自主選擇。
第十一條 【備選庫入庫】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項目實施方案、法律意見書、財務評估報告(簡稱“一案兩書”),由市(州)財政部門組織項目初評後統一本地區(含擴權縣)情況報財政廳。省本級組織實施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報財政廳並做好相關信息、資料填錄。
財政廳牽頭建立專項債券項目聯合評審機制,並制定評審標準,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備選庫管理。
第十二條 【備選庫項目調整】備選庫中項目因管理政策、建設工期、投資規模、籌資來源、債券發行總規模、債券期限、預期收益等發生重大變化,市縣或省級主管部門(單位)應及時向財政廳申請項目信息變更或退庫。申請項目信息變更的,相應調整“一案兩書”相關內容。備選庫項目超過兩年未發行專項債券的,自動退出備選庫。
第十三條 【執行庫入庫退庫】發行專項債券項目必須從備選庫內選擇,發行成功的納入執行庫管理。專項債券存續期滿、債券本息全部清償後,項目退出執行庫。
第十四條 【執行庫項目調整】專項債券應當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檔案約定的用途使用,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政策、規劃、外部環境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建設內容與實施方案不一致的,市縣和省級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評估,重新完備相關手續報財政廳備案,並及時做好重大事項信息披露。
因準備不足短期內難以建設實施等特殊原因導致債券資金無法用於原定項目,確需調整的,經本級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州)財政部門匯總報財政廳。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辦理債券資金用途調整相關手續,報財政部備案。其中,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式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三章  新增限額分配與下達
第十五條 【分配程式】財政廳在財政部下達的全省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合理分配省本級和各市(州)、擴權縣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市(州)財政部門應根據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合理分配本地區(不含擴權縣)新增限額,經市(州)政府批准後下達。
第十六條 【分配辦法】省本級各單位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由財政廳根據省本級項目資金需求、收益與融資平衡、部門(單位)預算安排情況、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等確定。市(州)、擴權縣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由財政廳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債務風險狀況、財力情況、債務管理績效等因素測算。
第四章  債券發行
第十七條 【發行方案】各地在上級核定的新增專項債券發行額度內,提出專項債券項目安排及發行建議,經本級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批准的專項債券額度和項目建設情況,提出發行建議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項目安排】各地安排項目額度時,應充分考慮項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高對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已發債項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項目安排零碎化。未能足額發行的項目,市縣和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增加項目資本金、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等方式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第十九條 【期限匹配】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應與項目期限相匹配。在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採取到期償還、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發行含權債券等本金償還方式。
第二十條 【發行計畫】財政廳根據市縣及省級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的專項債券發行建議,統籌考慮項目周期、投資者需求、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全省專項債券發行計畫,明確債券發行時間、批次、規模、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發行準備】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做好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債券發行】專項債券按規定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發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十三條 【發行費用】省級單位應承擔的發行費用通過預算安排或足額繳納方式支付;市縣應承擔的發行費用由財政廳統一支付並通過上下級資金清結算方式統一扣收。
第二十四條 【市場化配套融資】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可以實施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但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項目單位依法對市場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第五章  債券資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正面負面清單】專項債券資金按規定用於對應項目建設,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嚴禁用於發放工資及福利、支付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等;嚴禁將專項債券資金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房地產相關項目、企業補貼等,決不允許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二十六條 【資金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專項債券資金。專項債券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協定約定和履行情況及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七條 【資金使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債券項目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或項目進度撥付債券資金,嚴禁超項目實施進度撥款,嚴禁將債券資金滯留國庫、沉澱在部門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準備,避免“錢等項目”造成債券資金閒置,在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進度。
第二十八條 【庫款提前調度】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庫款情況,對年度預算擬安排專項債券的項目可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後及時回補。
第二十九條 【專賬管理】項目單位應當對專項債券資金收入和支出、對應項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專賬核算,準確反映資金的收支情況。企業法人項目單位應當單獨開設賬戶,用於專項債券資金、項目資本金、項目收入、還本付息等資金監管。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條 【預算管理範圍】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兌付費用、項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項收支均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列入相關預算科目。
第三十一條 【預算編制】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項目編制收支預算總體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準確反映項目收支、債務舉借、還本付息等情況,並將其納入年度收支預算管理。專項債券收支、還本付息、發行兌付、項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應當足額納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三十二條 【預算調整】專項債券收入和項目收入、專項債券安排的支出和項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當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包括:
(一)省政府在專項債務限額內新增發行的專項債券收入;
(二)市縣政府收到上級政府轉貸的專項債券收入;
(三)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
(四)其他需要調整專項債務收支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預算執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運營管理,確保項目收入如期實現並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在保障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前,嚴禁將項目收入用於其他支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