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瀘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是瀘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瀘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已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關於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決策部署,落實市委“一體兩翼”特色發展戰略,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最佳化產業結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包括老舊小區、老舊街區(歷史文化街區)、老舊商業區、老舊工業區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進行成片連片保護傳承、改造提升、拆舊建新等活動:
(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場景業態缺乏,亟需打造提升;
(五)歷史城區與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需要改造的區域和建築;
(六)經市政府批准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產業優先。強化生態引領,將公園城市、海綿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挖掘城市文態業態,科學確定區域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推動發展新經濟、新業態、新場景、新功能;
(二)堅持少拆多改、注重傳承。堅持“留改拆”並舉,以修繕改造為主,拆除重建為輔。加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活化利用,推動歷史文化保護與現代文化、旅遊、商業等行業融合發展;
(三)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政府規劃引領、政策支持、資源配置作用。堅持高水平策劃、市場化招商、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
(四)堅持以人為本、持續更新。將民眾更新願望強烈的區域優先納入更新範圍,推動片區整體更新,實現城市更新可持續化,增強城市永續發展動力。
第四條 城市更新可單獨或綜合採取下列方式推動實施:
(一)保護傳承。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對建築及區域內的配套設施、環境進行維護修繕、綜合整治和功能最佳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
(二)改造提升。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對建築、市政進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換、修繕翻新,以及對建築、市政所在區域進行配套設施完善等建設活動;
(三)拆舊建新。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通知》(建科〔2021〕63號)等相關檔案要求,對原有建築物審慎進行拆除,按照新的規劃和用地條件重新建設。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為屬地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落實具體部門,配置專職人員,統籌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更新工作。各級各部門應加強上下聯動、協同配合,形成運作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形成“專項規劃、單元策劃、民眾意願、年度計畫、專家會審、項目實施、管理運營、項目後評價”的閉環管理。
第七條 建立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市領導聯繫機制,建立“一名市領導掛帥、一個市級部門主導、一個屬地政府(園區管委會)實施”的“三個一”工作機制,負責項目落實推進。
第八條 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結合城市體檢滿意度調查,充分徵求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三章 更新規劃
第九條 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服從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城市體檢結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編制《瀘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總體規模,劃定更新單元、提出更新規劃指引、明確近中遠期目標,建立重大項目清單,確定生態、業態、文態、形態等內容和控制性要求。
第十條 《瀘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後,報瀘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審定後報市政府批覆實施。對涉及法定控規調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程式完成控規調整。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編制《瀘州市城市更新導則》,指導城市更新規範實施。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編制專項導則。
第四章 單元策劃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依據《瀘州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各自轄區內的單元策劃方案,經空間規劃專委會或市政規劃專委會審議,報市規委會審定後,由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對涉及法定控規調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程式完成控規調整。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堅持策劃、設計、運營一體化,按照成片連片的思路編制更新單元策劃方案。
策劃方案應綜合考慮未來發展、存量資源統籌、公共要素配置、空間布局完善和公共利益等因素,對城市生態、業態、文態、形態等進行策劃定位,結合片區城市發展和民生訴求,徵詢相關部門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組織專家論證,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需求、項目計畫、更新指引、規劃調整、投資估算、運維模式、效益分析等相關內容。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單元策劃方案,編制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年度實施計畫應當包括具體建設內容、邊界和規模、總投資額、年度投資額、投融資模式、進度安排等。一個單元內可以有一個或多個項目。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可分別由市級部門、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國有企業、物業權利人、社會投資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的項目,享受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和資金支持。列入省、市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優先保障土地、林地等要素供應。
每年對年度實施計畫進行一次調整,列入國家、省重點項目的原則不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更新方式、規劃調整與土地供應、項目投資概算、投融資模式、設計方案、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方案、建設運營方案、效益評估等內容。
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更新項目,設計方案需報空間規劃專委會或市政規劃專委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要求提交市規委會審定,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程式組織審批實施:
(一)省、市重點或示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
(二)涉及歷史風貌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的城市更新項目;
(三)投資1億元以上的老舊街區(歷史文化街區)、老舊商業區、老舊工業區等提升改造的城市更新項目。
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報市政府批准;5億元以下的由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審批,並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涉及政府投資、財政資金安排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更新單元和更新項目邊界重合的,可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需涵蓋單元策劃內容。
第十八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不隨意遷移、拆除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不破壞老城區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
(二)不隨意砍伐大樹老樹,保護老城區自然山水環境,保留城市特有的環境、文化特色、建築風格等“基因”;
(三)優先對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提升和改造,推進綜合管廊、綜合桿箱、公共充電樁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四)按照規定進行綠色建築建設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發揮綠色建築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區;
(五)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綜合採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和防災減災能力,推廣中水和雨水利用;
(六)涉及既有建築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築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
(七)組織制定抗震、消防安全整體性提升方案,綜合運用建築抗震、消防技術等手段,提升更新區域整體抗震、消防安全性能;
(八)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以及符合《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情形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後續相關工作;
(九)國家、省級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後評價機制,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城市更新項目績效評價和社會滿意度調查,檢驗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成果成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構建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通過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投入,爭取中省補助資金、地方專項債券資金、政策性及商業性貸款,個人和企業認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城市更新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作用,整合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排水防澇等專項財政資金統籌用於城市更新;各類資金使用須符合相關規定。
對難以實現平衡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政府批准後,可採取資產注入、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參與城市更新項目,建立城市更新與居民合理共擔機制、政府和社會資金合作建設模式。鼓勵地方市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資金籌措方面依法合規按市場化原則給予支持,以捐贈、借用等方式,將其閒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構築物,納入城市更新項目整合實施。
第二十三條 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對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鼓勵商業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支持城市更新資金籌措。
第二十四條 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年度計畫的項目,依法依規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規定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在滿足相關規範和規定的前提下,可利用既有建築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鼓勵地上地下立體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鼓勵老舊廠區轉型升級,允許對原有建築進行更新改造。
在滿足安全、環保、消防、無障礙標準前提下,為更新改造服務而新增的市政公用設施用房等相關設施可不納入建築容積率計算。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製造業集中的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配套服務設施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依法協商收回、協定置換等措施,推動城鎮低效用地騰退出清。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出讓方案辦理供地手續。採取招拍掛方式辦理供地手續的可採用帶方案招拍掛,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可以按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土地,按規劃要求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重點用於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涉及經營性用途的以招拍掛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城市更新項目允許分期繳納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低於全部出讓價款的50%,剩餘價款可在一年內繳清。
第二十七條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城市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建築使用權。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建築使用權的,經充分徵求建築權利人意見後依法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級相關部門結合工作職責探索制定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園林綠化、消防、不動產、產業、財稅、金融等相關配套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城市更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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