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償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1〕117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和《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償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和《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償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內容
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償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償債專項資金是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經批准向社會發行企業債券後,地、縣(市)財政預算中專項用於償還債券本息的資金。
第二條 償債資金專戶是指國投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存放償付債券本息資金的帳戶(以下簡稱“專戶”)。
第三條 償債專項資金的來源為:每年由地、縣(市)財經領導小組依據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年度債券償付本息數,確定並安排進入當年的財政預算,並由地、縣(市)財政按預算進度撥付給國投公司,再由國投公司轉入專戶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第二章 償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細則
第四條 國投公司在債券發行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開設專戶,或指定原有合規賬戶為專戶。
第五條 國投公司建立或確認專戶後,應及時將開戶行、帳號等賬戶詳細信息報送至地區債券管理辦公室和地、縣(市)財政局,並向哈密地區行署和地區發行企業債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地區發債領導小組”)匯報。
第六條 本期債券發行成功後5個工作日內,國投公司應根據債券募集說明書將每年度約定的償還本金及兌付利息的計畫,包括兌付時間及金額書面報告地區發債領導小組及地、縣(市)財政局。
第七條 償債資金須按期足額存入專戶。根據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關償還本金及兌付利息的約定,地、縣(市)財政局不晚於償還本金及兌付利息之日前30個工作日將與本金及利息對應的金額足額劃入專戶,並不晚於償還本金及兌付利息之日前20個工作日向地區發債領導小組書面匯報資金劃撥情況,並明確是否已足額劃撥,並同時通知國投公司。
第八條 國投公司及時安排專戶內的償債資金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兌付,不晚於償還本金及兌付利息日截止後3個工作日向地區發債領導小組及地區財政局書面匯報償還及兌付情況。
第九條 專戶內資金除償還本期債券本金及兌付利息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條 如存在本期債券因投資者履行回售權而產生提前兌付本金的情況,由地區債券管理辦公室提出償債專項資金的劃撥方案,經地區發債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地區財經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 哈密地區所批准的資金使用預算等權利性檔案,需經由地區發債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後執行。
第十二條 償債專項資金留存專戶內產生的利息收入由國投公司及地區債券管理辦公室商定為國投公司的營業外利息收入,計入公司當期損益予以核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地區債券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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