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3年8月2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 地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
  • 時間:2013年8月29日
  • 內容:共十三條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3〕54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3年8月29日。

內容

哈密地區使用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特色餐飲業、特色用品、特色手工藝品)發展,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產業項目貸款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貸款資金”)是指為支持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的發展向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所申請的貸款資金。
第三條 項目貸款資金使用的決策機構為地區促進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特色產業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項目貸款資金設定的用途,對使用項目貸款資金的申請進行審核;
(二)監督相關部門及時劃撥項目貸款資金;
(三)監督項目貸款資金的償還情況。
特色產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區商務局,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規劃、人員培訓規劃;
(二)定期研究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問題,協調解決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解決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需要的貸款擔保、貸款貼息、經營場地等重大問題。
第四條 項目貸款資金的管理機構:特色餐飲業項目管理機構為地區商務局;特色用品、特色手工藝品項目管理機構為地區婦聯,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資金使用單位的推薦及申報工作;
(二)根據項目貸款資金設定的用途,對使用項目貸款資金的用款申請進行初審,經特色產業領導小組批准後,及時撥付項目貸款資金;
(三)督促縣(市)設立還貸準備金專戶,按期足額存入還貸準備金,並督促縣(市)出具向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申請項目貸款資金所需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檔案;
(四)負責將項目貸款資金及時撥付用款單位,並負責項目貸款資金本息的回收、償還工作;
(五)負責對資金使用單位的項目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跟蹤監督檢查項目建設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保證項目實現預期效益。
第五條 項目貸款資金的借款機構;
(一)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採取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以國投公司為借款主體的承貸模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項目考察和評審工作;
2.負責與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簽訂借款契約;
3.負責與用款單位簽訂項目資金使用協定;
4.根據項目貸款資金管理機構的資金申請及時撥付資金到其審核批准的銀行專戶,並負責督促項目貸款資金本息的回收、償還工作;
5.監督檢查項目建設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
(二)特色餐飲業企業及特色用品、特色手工藝品企業(採取企業作為借款人直接向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貸款的承貸模式)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能反映企業概況及經營現狀的相關材料;
2.負責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認證的連續的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相關資料;
3.負責提供有效的抵押(質押)物,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抵(質押)相關手續;
4.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制定詳細的還款計畫,保證項目貸款資金本金按期足額歸還;
5.按照項目貸款資金規定的要求使用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貸款資金。
第六條 項目貸款資金的擔保機構為地區正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信擔保公司”),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考察工作;
(二)負責落實企業的抵(質)物,並為企業出具法定的擔保、抵(質)押手續;
(三)監督檢查項目建設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項目貸款資金的用款單位為少數民族特色餐飲業企業及少數民族特色用品、手工藝品企業。
第八條 項目貸款資金管理適用範圍:
項目貸款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的發展,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貸款資金。
第九條 其它銀行項目貸款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式
(一)企業申請:凡符合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項目的單位或企業,均可按屬地原則以書面形式將己實施的項目向所在縣(市)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提出申請;
(二)縣(市)初審:各縣(市)特色產業領導小組及其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縣(市)民宗、婦聯等部門受理相關行業的企業或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對企業或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的實際情況以及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實地考察,對具備推薦條件的申請項目,提出推薦意見,上報縣(市)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地區;
(三)覆核: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自收到報告時間起,在15工作日內,由地區民宗委、婦聯對項目進行實地複查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
(四)公示:在5個工作日,對外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下達項目實施方案;
(五)審核上報審批: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聽取各方面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局)將審核意見上報地區特色產業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後,並備案。
第十條 凡是向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和其它銀行所申請的貸款資金,由地區財政局根據預算、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從少數民族特色產業發展基金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等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新修訂的公司章程等規定執行,同時修訂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地區商務局會同地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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