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債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政府債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政府債務預算管理,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4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債務收支預算、決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調整,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指各級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第四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通過財政資金償還的中央轉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作為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條 政府債務預算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真實完整,嚴格監督、公開透明,限定用途、強化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財力水平等因素確定。市縣級政府債務餘額不得超過省政府核定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
第七條 舉借政府債務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舉借。
第八條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分類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存量政府債務置換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或償還債務利息。
第九條 地方政府債券由省政府統一發行,財政廳負責具體發行工作。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並轉貸市縣級政府。舉借債務的各級政府負責還本付息。
第十條 各級政府作為政府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將本級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編制本級債務收支預算、決算草案和調整預算方案;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債務收支預算、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債務收支預算執行並向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監督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的債務收支預算執行。
(一)財政部門作為政府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依法對債務收支實施全過程管理。具體編制債務收支預算、決算草案和調整預算方案;組織本級債務收支預算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債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二)部門(單位)編制本部門(單位)債務收支預算、決算草案;組織本部門(單位)債務收支預算執行;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債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存量債務中的或有債務因預算管理方式發生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在不突破限額前提下,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轉化為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包括省級、市級、縣級、鄉級四個層級。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分為單位債務收支、部門債務收支和政府債務收支,分別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要求,根據政府債務餘額、期限結構、財力水平的動態變化和新增項目需求等相關因素,合理編制未來3年債務收支規劃。

第十四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債券額度和本級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年度債務收支預算。保工資、保運轉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調控財力原則上應當優先安排用於政府債務還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條 政府債務收支按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分別編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十六條 政府債務收入的編制內容。
(一)一般公共預算中的債務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債券(轉貸)收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收入、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債務收入主要包括:專項債債券(轉貸)收入、調入專項收入(即調入政府性基金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收入)。
第十七條 政府債務收入的預算科目列報。
(一)一般公共預算科目列報。一般債務(轉貸)收入在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合計線下相應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科目列報。專項債務(轉貸)收入、調入專項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明細科目反映。
第十八條 政府債務支出的編制內容。
(一)一般公共預算中的債務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債務轉貸支出、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一般債務還本支出、一般債務付息支出、一般債務發行費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債務轉貸支出包括一般債券轉貸支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支出、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支出;一般債務還本支出包括一般債券還本支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本支出、外國政府貸款還本支出、其他一般債務還本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債務支出主要包括: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專項債務還本支出、專項債務付息支出、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等。
第十九條 政府債務支出的預算科目列報。
(一)一般公共預算科目列報。一般債務(轉貸)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一般債務付息支出、一般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明細科目反映;一般債務轉貸支出、一般債務還本支出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明細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科目列報。專項債務(轉貸)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專項債務付息支出、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明細科目反映;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專項債務還本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按照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明細科目反映。
第二十條 政府債務支出預算來源。
(一)一般債務還本支出預算來源包括置換債券(轉貸)收入和除債務(轉貸)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付息支出、發行費用支出預算來源為除債務(轉貸)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項目支出預算來源為新增一般債券(轉貸)收入、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收入。
(二)專項債務還本支出預算來源包括置換債券(轉貸)收入、除債務(轉貸)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調入專項收入;付息支出、發行費用支出預算來源為除債務(轉貸)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項目支出預算來源為新增專項債券(轉貸)收入。
第二十一條 在編制預算草案過程中,無償債來源的到期政府債務應當單獨增加附註說明。同時提出政府債務風險化解方案,通過債券置換、資產處置抵押、債務展期重組等方式將政府債務風險控制在安全範圍之內。

第三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的政府債務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收到新增債券額度;
(二)債務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況以外需要調整債務收支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額度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人大常委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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