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7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轉讓程式。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方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其轉讓要嚴格執行《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照申請立項、選擇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和評估、確定轉讓底價、制定轉讓方案、信息披露、登記意向受讓方、公開轉讓、成交公示、簽訂轉讓契約、交易鑑證及變更、註銷等程式實施。
第二條 審批許可權。縣(區)政府、國資監管部門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在審批許可權內,依法審批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不得超越許可權或違反規定程式。嚴格控制直接協定轉讓範圍,除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企業實施資產重組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外,其他轉讓事項均不得採取直接協定轉讓方式。國有企業之間產權協定轉讓事項由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第三條 清產核資、審計和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批准立項後,批准機構應組織或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和審計工作,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機構在清產核資和審計基礎上,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由轉讓方將評估結果報國資監管部門核准或備案,涉及土地資產評估的,應先報國土部門備案。審計和評估業務不得委託同一機構進行。
第四條 制定轉讓方案。轉讓方應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轉讓方案一般應載明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有關論證情況、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轉讓底價的確定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處理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預算支出方案及批准機構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附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資料。轉讓方案經轉讓方內部決策程式通過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批准機構審批。企業改制涉及的產權轉讓方案,納入改制方案審批。
第五條 確定轉讓底價。轉讓方案批准機構認為必要時,應組織專家根據評估結果、市場因素、企業現狀等綜合因素,制定轉讓標的價格方案,確定轉讓底價。價格方案包括擬定價格的主要依據、定價結果、專家意見及簽名等。實物資產轉讓不再制定轉讓方案,憑批准機構確定的轉讓底價進場公開交易。轉讓方應將批准的轉讓方案在轉讓標的企業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轉讓方委託國資監管部門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
第六條 信息披露。進入西南聯交所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通過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開披露轉讓信息,並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同步披露;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或遂寧日報公開披露轉讓信息。轉讓信息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廣泛徵集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向受讓方,公平參與競爭,落實社會公眾和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七條 受讓條件和資格確認。企業國有產權進場公開轉讓,原則上不能限制參與受讓主體,集體、民營、外資、混合所有制經濟等各類資本享有平等權利,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批准後,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產權交易機構要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提出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並在徵求轉讓方意見後,最終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第八條 進場交易。嚴格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制度。全市各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除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採取直接協定轉讓方式外,直接或間接涉及上市公司股權和金融類股權轉讓的進入西南聯交所交易,其他股權轉讓或資產租賃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公開徵集受讓方、承租方,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交易。
第九條 公開競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公開競價形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徵集到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必須在產權交易機構主持下,採用電子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最大限度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第十條 成交公示。正式簽訂轉讓契約前,轉讓方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和轉讓標的企業對成交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批准機構或轉讓方認為必要時,可以通過媒體對成交事項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受讓方基本情況、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簽訂轉讓契約時間、諮詢及受理投訴方式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成交公示期間,由批准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或國資監管部門受理諮詢或投訴。
第十一條 價款支付、交易鑑證及權屬變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在契約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付清。若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契約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財產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後,產權交易機構才能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鑑證書是國土、房管、工商等部門辦理企業國有產權權屬變更手續的必備要件。
第十二條 關聯受讓方管理。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或上述人員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監督和紀律。縣(區)政府和市國資監管部門每年要開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檢查工作,重點對轉讓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式、公示、審批程式、資產評估、交易機構鑑證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市國資監管部門批覆協定轉讓事項時,需同時抄報省國資監管部門,並在企業國有產權、工商登記手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上報;每年1月31日前,要將上年度企業國有產權協定轉讓事項匯總後書面上報省國資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其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實物資產轉讓、報廢資產轉讓,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增資擴股、資產出租、資產合作項目,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轉讓,比照本細則規定執行。本細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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