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土地出讓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土地出讓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土地出讓管理,根據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第一條 堅持規劃先行。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市、縣(區)城市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並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範圍和比例。對商住綜合體項目,通過建築面積比例進行明確。
第二條 堅持“淨地”出讓。擬出讓地塊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
第三條 周密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儲備單位應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向國土部門提出出讓土地申請。國土部門根據申請,對擬出讓宗地的權屬、界線、面積、現狀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勘量,形成地籍調查結果,委託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取得國土資源部電子備案號,根據地籍調查和地價評估結果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土地使用條件、出讓起始價、起叫價、底價確定原則等內容。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予以規避。土地出讓方案報市、縣(區)政府批准前,應書面徵求規劃、發改、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同土地出讓方案一併報送。
第二章 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
第四條 嚴格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採取集體會審方式決策,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
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書面徵求規劃、發改、經信等部門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同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一併報同級政府審批。
商業、娛樂、旅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不得違法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不得與土地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鈎,嚴禁以事先的會議紀要、簽訂的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等為依據,量身定製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式。
第五條 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當地政府組織規劃、國土、財政、監察、審計、土地儲備等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原則集體確定,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存檔備查。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
第三章 完善土地出讓交易制度
第六條 規範土地出讓信息發布和報名環節。土地出讓公告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讓結果,除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遂寧日報、遂寧廣播電視台、遂寧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開發布外,必須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和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公開。對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一視同仁,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阻礙報名,在公告報名有效工作時間內,必須有專人值班受理。
第七條 推進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改革。縣(區)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出讓,一律進入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縣(區)土地出讓涉及的相關審批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
第八條 完善土地出讓契約內容。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契約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土地出讓契約應嚴格約定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間、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和價款及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出讓價款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6個月內須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80%以上,12個月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受讓人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延遲支付款項的1‰收取違約金。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式出讓。
第九條 積極穩妥推進土地出讓網上交易。探索在公共資源交易等平台進行網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競買申請、資格審查、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等環節的信息技術和方法,制定網上交易規範,建立網路運行安全和風險防範機制。
第四章 強化土地出讓監督管理
第十條 規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調整。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經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後的內容必須在批准調整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的外,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支出。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第十二條 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採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商住用地出讓應明確約定競得人繳納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繳納額度或比例通過集體決策方式決定。競得人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開發建設完成50%後,按國土部門和土地儲備單位共同確認的建設進度比例,不計利息退還履約保證金;競得人未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按出讓契約約定在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中扣減違約金。對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契約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向社會公示,並納入企業不誠信檔案。
第十三條 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國土、住建、財政、監察等部門,要以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為重心,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及其執行情況、競買條件的設定、出讓方式的選擇、出讓底價的確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等重點和關鍵,按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高發地區,要對主要領導嚴格實行問責。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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