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9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從源頭嚴把礦業權設定關
第一條 科學合理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堅持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檔案、礦產資源規劃等為依據,以區域自然地理、成礦規律、開採技術及安全環保條件、資源賦存、地質工作程度、經濟評價、勘查開採現狀等為基礎,按照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合理確定礦業權數量,科學合理設定礦業權。
第二條 嚴格審查礦業權設定方案。縣(區)政府及國土部門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相關規定,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礦業權編制單位,禁止以任何名義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製礦業權設定方案。礦業權設定方案審查中,要嚴格執行專家審查、部門集體會審、社會公示、網上公開等制度,不允許放寬審查標準。對反映礦業權設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規範、環境保護等舉報,要認真調查核實處理,從源頭上減少特定礦業權人對礦業權設定方案的影響和干預。
第三條 依法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縣(區)政府及國土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結合經濟發展狀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礦產資源供需狀況,按照整裝勘查、集約開發和最佳化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布局要求,科學合理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礦業權設定方案經市、縣(區)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式審批、備案後,由市、縣(區)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範礦業權出(轉)讓管理
第四條 嚴格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探礦權。除經有權機關批准可以協定出讓的外,所有礦種探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實行出讓年限管理。已申請在先取得的探礦權,不得申請變更或增加低風險礦種勘查。
第五條 嚴禁違規協定出讓礦業權。市、縣(區)國土部門審批許可權內的採礦權,一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從嚴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範圍,嚴禁超越國土資源部規定協定出讓的5種情形。協定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嚴格執行礦業權協定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礦業權協定出讓申請必須經過審批機關集體會審,並將相關情況在“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進行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予批准。
第六條 嚴格指定地點集中交易礦業權。礦業權的出讓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在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和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發布公告,礦業權出讓一律委託同級(或上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礦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三章 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
第七條 加強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質量。市、縣(區)環保局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嚴格依法查處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行為監管。合理編制開發規模與礦山服務年限相匹配的開發方案,嚴格禁止“大礦小開”。探礦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按勘查實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無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應按照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保障安全條件。
第九條 加強對礦業權人行為的社會監督。國土部門要探索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社會監督力度。
第四章 規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第十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市、縣(區)國土部門具體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物價部門對礦產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礦區在縣(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礦區所在地的縣(區)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礦區範圍跨縣(區)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國土部門負責徵收。
第五章 切實維護礦產勘查開發秩序
第十一條 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縣(區)政府要制定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為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國土和環保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為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要成立領導機構,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環境保護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維護礦區開發秩序。縣(區)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協調國土、環保、安監、經信、水務、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齊抓共管,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圈而不探、無證勘查、偷挖盜採、以采代探、無證開採、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礦業秩序。
第六章 加強監督檢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 嚴格審批和巡查制度。市、縣(區)國土部門要對礦業權人的勘查、開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批准的勘查設計方案施工和開發利用方案生產的,要責令礦業權人停產並限期整改,逾期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年度檢查;情節嚴重的,依照《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關閉。對申請延續、變更和轉讓礦業權的礦山企業,要對其儲量保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越界開採、依法繳納稅費等情況嚴格審查後辦理;對不合格的礦山企業,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要根據轄區內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劃分動態巡查責任,對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第十四條 堅決查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國土、財政、審計、工商、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檢查和規範管理,堅決打擊無證開採、超層越界開採、以采代探、邊探邊采等違法行為。對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製礦業權、違規出讓礦業權、地勘成果及礦業權評估弄虛作假等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依法查處。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辦礦或入股參與礦山經營,一旦發現,堅決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要依照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五條 全面提高礦業主的法律意識。市、縣(區)國土部門應結合“土地日”、“地球日”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全面提高礦業主的法律意識,增強礦業主依法勘察開採的法制意識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責任意識,實現礦業經濟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市、縣(區)國土部門要加強礦業權資料庫管理,建立完備的礦產儲量、礦業權開發利用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等台賬。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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