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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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簡化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國有產權變動是指市屬國有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因產權轉讓、產權劃轉、企業改制而發生的國有產權變動。
第三條國有產權轉讓是指依法有償出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下列行為:
(一)國有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
(二)與企業國有產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
第四條國有產權劃轉是指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第五條國有企業改制是指依據《公司法》的要求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員工持股、經營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也是國有企業改制的形式。
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按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和財政部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國有產權變動審批
第七條國有產權轉讓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資產經營公司轉讓所屬一級企業的產權以及直接參股的其他企業的產權,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審批。
(二)一級企業轉讓二級企業的產權以及直接參股的其他企業的產權,由資產經營公司審批。
(三)二級企業轉讓三級企業的產權由一級企業審批,報資產經營公司備案。
但上述第(二)、(三)項產權轉讓,申報轉讓產權的帳面淨資產值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須經資產經營公司審核後,報市國資辦審批;上述第(三)項產權轉讓,申報轉讓產權的帳面淨資產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以下的,須經一級企業審核後,報資產經營公司審批。
第八條申報產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權轉讓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被轉讓企業的概況、轉讓的理由、轉讓收入的處置等主要內容:
(二)被轉讓企業產權歸屬的證明檔案;
(三)被轉讓企業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四)被轉讓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近期會計報告及物業和主要固定資產清冊;
(五)被轉讓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其授權董事會同意產權轉讓的有關檔案。
第九條國有產權劃轉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重大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所涉及的資產經營公司之間的國有產權劃轉,經市國資辦審核後,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國資委)審批;
(二)資產經營公司系統內一級企業的國有產權劃轉由市國資辦審批;
(三)一級企業在本系統內劃轉企業產權報資產經營公司備案。
第十條申報產權劃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權劃轉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劃轉企業的概況、劃轉的理由、劃轉方案等主要內容;
(二)產權劃出方與產權劃入方的產權歸屬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劃轉基準日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不在合併會計報表並表範圍內的國有參股企業轉讓其所屬企業產權,無須辦理產權轉讓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審批或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由市國資委審批。
(二)一級企業改制由市國資辦核准。
(三)二級企業改制由資產經營公司核准。
(四)三級企業改制由一級企業核准。
第十三條採用出讓部分產權的方式進行改制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國有產權轉讓的規定一次性辦理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審批手續。
第三章 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
第十四條轉讓國有產權和進行企業改制,必須委託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轉讓企業和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下列情形經市國資辦批准後,可免予資產評估:
(一)市屬國有全資企業之間的產權轉讓和產權劃轉;
(二)帳面淨資產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產權轉讓;
(三)比例小於企業整體產權5%(含5%),且帳面淨資產值在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產權轉讓。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由市國資辦和資產經營公司審批的產權轉讓和改制的企業,其資產評估報告報市國資辦備案。
(二)由一級企業審批的產權轉讓和改制的企業,其資產評估報告報資產經營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確定產權轉讓價格應以評估後的淨資產值為依據,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後的淨資產值。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權益的淨資產折股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按照本辦法免予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可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認定的帳面淨資產值作為確定產權轉讓價格的依據,轉讓價格一般不得低於帳面淨資產值。
第十八條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或者市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公開掛牌期滿後,求購方只有一家的,採用協定轉讓方式進行交易;求購方有兩家以上的,採用競投、拍賣或招標方式進行交易,產權轉讓價格以公開掛牌競價後的成交價為準。
第十九條經市國資辦核准後,內部員工持股、經營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以及市屬國有企業之間資產重組所涉及的產權轉讓,可免產權交易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國有產權轉讓審批、國有產權劃轉審批、企業改制審批和核准、資產評估備案的辦文時限均為10個工作日,工作日自申報企業提交符合條件的完備申報材料時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變動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資產經營公司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分級審批管理暫行規定》(深國資委〔1998〕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區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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