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

《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是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有制實現形式,使勞動者的勞動聯合與勞動者的資本聯合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公司員工以產權為紐帶與其他所有者結成利益共同體,增強員工對公司長期發展的關切度和管理的參與度,形成企業內部動力機制和監督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員工持股是指公司內部員工個人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股份,並委託公司工會持股會進行集中管理的一種新型的公有產權組織形式。
第三條內部員工股不轉讓、不繼承。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或改組的國有控股、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公司內部科學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股份和持股比例
第六條經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內部員工股份原則上通過增資擴股方式設定,個別企業也可通過產權轉讓方式設定。
第七條根據國家“抓大放小”、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的方針,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內部員工持股:
(一)郵電、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享有特許經營權及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實施內部員工持股;
(二)能源、機場、港口等公共設施及重要產業和大型企業集團實施內部員工持股須經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
(三)其他企業由股東會或產權單位遵照“三個有利於”的原則,根據本公司規模、經營狀況和員工實際購買能力,自行確定內部員工股總額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在確定比例時可參照以下原則:
公司總股本在5000萬元至2億元左右,員工持股比例占公司總股本的35%左右;
公司總股本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員工持股比例占公司總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總股本在1000萬元以下,員工持股比例可占公司總股本的50%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和商貿企業,經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員工持股比例可以再適當放寬。
第三章 股份分配和認購程式
第八條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持股資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決定,非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參加內部員工持股。
第九條員工認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二)堅持自願出資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公司應依據員工個人的崗位、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等因素,通過評分的辦法確定員工認購的股份數額,具體評分辦法由各公司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公司應制訂員工股份認購方案,經持股員工集體討論,並經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十二條員工購股程式:
(一)員工向工會提出購股申請;
(二)工會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三)根據員工股份認購方案確定個人持股額度;
(四)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五)辦理購股手續;
(六)員工向工會繳付購股資金,工會向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
(七)公司應妥善保管員工持股名冊並上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董事長、經理持股額與一般員工持股額應保持合理比例,原則上為員工平均持股額的5倍--10倍。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可適度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業務和技術骨幹的持股額度。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十五條員工購股的資金來源由個人出資,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個人以現金出資購股;
(二)由公司非員工股東擔保,向銀行或資產經營公司貸(借)款購股;
(三)可將公司公益金劃為專項資金借給員工購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為支持企業員工持股的試點工作,由市各資產經營公司分別設立公司內部員工持股專項基金,用於屬下公司內部員工購股的借款,具體管理辦法由資產經營公司制定。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可將科技成果作價折股分配給有貢獻的經營者和技術骨幹,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科技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三至五年實施轉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潤的20%折股進行分配;
(三)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經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十八條科技人員的個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已在公司折價入股,則不再享有前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內部員工持股的資金來源中,在改制時員工的現金投入不得低於應認購額的60%;貸(借)款的認購額不得高於應認購額的40%。
第五章 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企業,在改制時由產權部門或公司股東委託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信譽好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一條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須經資產經營公司或公司股東會確認。
第六章 預留股份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發展的需要,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可設定部分預留股份,以備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認購。
第二十三條預留股份由員工持股會籌藉資金一次性購入,並負責管理和運作。
第二十四條員工持股會償還籌藉資金本息的主要途徑:
(一)預留股份每年所得紅利;
(二)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股金;
第二十五條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按本規定有關條款確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帳面淨資產值計算。
第二十六條當員工脫離公司,不再繼續持有內部員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員工持股會回購,轉作預留股份。
脫離公司是指調離、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七條員工股份的回購
(一)員工脫離公司,其股份由員工持股會回購,轉作預留股份。員工持股會應退還個人股款,股價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帳面淨資產值計算;
(二)員工死亡時,由員工持股會按上年末每股帳面淨資產值回購該員工所持股份,轉作預留股份,股款交還其合法繼承人。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股份的回購
(一)經營者股份的回購須經產權單位或股東會同意;
(二)經營者離開本公司,經離任審計後,由員工持股會按審計後的每股帳面淨資產值回購股份,轉作預留股份、股款退還本人。
第二十九條技術人員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購
(一)科技人員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滿三年而脫離公司,由員工持股會回購股份,轉作預留股份,可酌情將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給本人;
(二)科技人員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滿三年以上而脫離公司,其股份由員工持股會按上年末每股帳面淨資產值回購,股金支付給本人。
第七章 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由持股員工選舉產生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是負責員工股的集中託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員工持股會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
第三十二條員工持股會應本著精幹、高效和以兼職為主的原則設定。其成員應由具有企業管理和股權管理經驗的持股員工擔任。
第三十三條經持股員工選舉產生的員工股東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代表持股員工權益,行使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職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代表持股員工的董事和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中,應充分表達持股員工的意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員工持股會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召開和主持員工股東會議;
(二)負責員工股權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員工意見;
(三)定期向持股員工報告員工持股會工作情況;
(四)管理員工持股會備用金;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對員工人數少、註冊資本小的公司,經批准,持股員工可以自然人股東身份註冊登記,不再設員工持股會。
第八章 備用金
第三十七條備用金是指員工持股會用於購買內部員工預留股份和回購脫離公司的員工所持股份的專項周轉資金。
第三十八條備用金的來源
(一)以員工持股會名義貸(借)入的資金;
(二)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所交納的資金;
(三)內部員工預留股份每年所分紅利。
第三十九條備用金的用途
(一)購買預留股份;
(二)回購脫離公司員工所持股份;
(三)歸還員工持股會用於購買預留股份的貸(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條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和負責核算,資金的日常支出由員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經持股員工討論決定,並每年向持股員工公布收支情況。
第九章 紅利分配
第四十一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依照《公司法》進行利潤分配,不得損害國有產權或其他股東利益,持股員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紅利分配。
第四十二條持股員工應將所分的紅利,按借款契約的規定歸還借款本息,紅利分配不足償還當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從員工工資或獎金中扣還。
第四十三條預留股份紅利用於歸還貸(借)款本息,貸(借)款還清後,轉作備用金。
第四十四條經營困難企業實行員工持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員工股的分紅可享受稅收的優惠政策。
第十章 審批程式
第四十五條擬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由工會向公司董事會或產權單位提出員工持股建議。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對工會提出的建議作出決議,正式向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提出實行員工持股制度的報告。
第四十七條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實行內部員工持股制度的決議或意見後,由公司按以下途徑報批:
(一)市屬全資、控股企業由所屬資產經營公司審批,並報市體改辦備案;
(二)區屬全資、控股企業由各區政府或區資產經營公司審批;
(三)其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市體改辦審批。
第四十八條公司接到申請批覆檔案後,即開展內部員工持股制度的各項準備工作,市體改辦要抓好對員工持股試點企業的指導、培訓和協調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將員工持股實施方案、資產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的途徑上報審批。
第五十條公司接到實施方案批覆後,到工商局註冊登記。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一條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公司總部員工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工會名義向屬下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試點企業參股。
第五十二條內部員工持股試點工作應與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調整相結合,試點工作主要在集團公司所屬二級企業中推行。
第五十三條對虧損嚴重的國有小型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鼓勵員工按評估後的淨資產值全額收購企業,若員工收購企業資金有困難,可與企業產權單位協商,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
第五十四條實施員工持股公司的產權單位和控股公司要依法尊重內部員工持股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若違反本規定,取消試點資格,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十六條未經批准的國有企業,不得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深企改辦[1994]23號文《關於內部員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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