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11.0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4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11.0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2.11.04 實施時間 1992.11.04 第一條 為加強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青島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2001年1月18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青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是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頒布日期1990-06-08,1990-06-08實施。辦法分為七章: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建設的房屋(含其他建築物和地面附著物,下同)出售(包括預售)、出租、抵押等房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轉讓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涉及承租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房產的,須先辦理有償劃撥手續,獲得房屋所有權;其中,原屬單位自建房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
《山東省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實施細則》是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印發的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行為,推進存量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有...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應按照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登記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 土地所有權、地下...
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
第二條本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範圍...
青島市土地變更登記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法規,發布於1993-01-01,即日生效,屬於暫行方法。【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土地變更登記暫行辦法 (1993年1月1...
承租、退租公有房屋,承租人憑房產出租單位發給的《承、退租房屋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第十六條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契約的格式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有償轉移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租賃等。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
承租、退租公有房屋,承租人憑房產出租單位發給的《承、退租房屋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第十六條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契約的格式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
國家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逕行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契約應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二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
第十二條 對城市公有房屋的拆遷安置工作,按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房產經營和管理 第十三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依法可以將房產出租、出售或用房產與國內其他經濟組織合資經營工業、商業和...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第五條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的經營性...
(2001年2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發布 根據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5年10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通過,而頒布的一項旨在管理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條例。20...
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中,屬已設定抵押權部分資產的收入價款,按《青島市財產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中,屬土地及國有直管房產的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企業產權收入支付有關費用後的剩餘部分,繳國有資產管理...
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