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2008年修正本)

《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2008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2008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估價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屋價格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價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物價局負責房屋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房屋估價應堅持實事求是、以質論價的原則,按照房屋估價標準進行。
第五條 房屋估價標準按房屋重置完全價格成新折舊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房屋的估價標準由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價局根據價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調整公布一次。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房屋估價標準可參照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房屋的估價標準,結合當地價格因素制定。
第六條 房屋結構質量等級評定按附屬檔案(三)的規定執行。不同結構質量等級房屋的耐用年限、殘值率、完損等級、新舊程度按附屬檔案(一)的規定執行。
房屋造價按新建或拆遷重建所發生的單體工程造價,即: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工程外包乾和材料差價)、勘察測繪設計費、工程質量監督費、拆遷補償費、三通一平費、投資利息、管理費等測算確定。
第七條 對按房屋估價標準規定成新在五成(含五成)以下,但經維修保養質量確有提高的房屋,可按照《青島市各類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附屬檔案二),視房屋現狀實際,按下列公式評估房屋實際成新和房屋現值:
房屋實際成新=(房屋估價標準規定成新+按(附屬檔案二)評估的成新)÷2
房屋現值=房屋總建築面積×房屋實際成新所對應的房屋估價標準中的每平方米現值或介於兩成新之間的每平方米現值的平均值。
第八條 房屋估價須由當事人向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房屋估價標準,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民用舊房估價暫行標準》(青政辦[1983]16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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