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的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的規定》是1991年7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的規定
  • 公布時間:1991年7月8日
  • 門類:房地產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物價局、財政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管理和監督。
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各區的房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私有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租用於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標準,按折舊費、維修費、適當數額的利潤等三項費用確定。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第五條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按《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見附屬檔案二、三)和本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商企業單位用房租金的規定(見附屬檔案四、五、六、七)執行。
第六條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舊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賃契約約定的租賃期未滿的,出租人應仍按原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額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賃期屆滿續租的、或者已出租但無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中未訂立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應按《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規定的租金控制標準,訂立租賃契約。
第七條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參照本規定的租金控制標準,協商議定租金額,訂立租賃契約。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過本規定標準的,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超標費”。“超標費”根據所收租金超出標準的數額,按以下比例累進計算:
(一)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內(含一倍)的,繳納超出部分的40%;
(二)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內(含二倍)的,繳納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二倍。超過的,其超出部分,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八條 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租賃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標準給予補貼:
(一)租住舊房的,補貼金額不超過本規定標準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補貼金額不超過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額的50%。
職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按實際租用面積補貼;超出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超出部分不予補貼。
職工須憑經房產管理部門監理的租賃契約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繳納房租憑證領取房租補貼。
第九條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標準,今後由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每隔三至五年調整、公布一次。

修訂信息

1991年7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檔案青政發〔1991〕156號發布(編者註:本規定已被2004年9月1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青島市城鎮單位招聘使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等11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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