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

經租房是指中國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產,這些房產在1958年前後由政府統一經營出租,收取房租,於是就稱這類房產為經租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租房
  • 性質:中國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
  • 時間:1958年
  • 管理單位:政府統一經營出租
簡介,“經租”,歷史,相關法律,

簡介

按當時的做法,各地標準不同,以北京為例:把城市裡出租房在15間或225平米(郊區10間或150平米)以上的,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這種做法延續到1966年文革暴發。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就不再發租金給經租房主。儘管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
經租雖然也稱之為社會主義改造,其實與其他行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不同的。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1956年已經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經租大致是在1958年。經租為什麼沒有放在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中一併完成呢,不只是個時間問題,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為私有房屋屬於生活資料而非生產資料,1954年憲法有“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明文規定。 1956年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提出“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的意見。在1958年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改造的時候,是採用“經租”的做法,而沒有採用“公私合營”的做法。這裡邊雖有“逐步改變所有制”的說法,但是直至文革結束前並未宣布被經租的私有房屋變為“歸國家所有”,也沒有要求被經租的私房房主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手續。這裡邊雖然提到“贖買”,但是直至文革結束前並未就此做出具體安排,也沒有辦理相應的經濟法律手續。
文革結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返還經租房,僑產、行政級別達到十三級的在返還之列。

“經租”

“經租”是上世紀50年代出現的一個“關鍵字”。1958年前後,政府對私有的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就是“經租”。經租就是對數量在規定起點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出租、管理、修繕,並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給房主。經租的起點各地略有不同,大約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間。向房主支付定額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區,對不同情況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約是全額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過15間(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納入經租。

歷史

解放初期,為了解決進城人員住房燃眉之急,政府動員城市私房業主將自家的房屋交由各地房管部門統一出租,修繕。文革開始後房管部門收繳私房業主的房地證,這類房屋稱為“經租房”。
做為“經租房”的實際掌控者,房管部門為了維護社會公平,不認可原戶主是經租房的實際產權擁有者。
原戶主認為:經租房始終是公民合法私產,“經租房收歸國有”只是房管系統一廂情願。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原戶主來說這些房產產權實際在法律界定上都很困難,所以實際索要更加困難。
這裡面涉及諸多法律程式認定。
1955年12月16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其中指出:“由國家經租,即由國家進行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並根據不同對象,給房主以合理利潤。在此基礎上,合理地調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間剝削和變相增租的不合理現象。……“私房租金:……國家分給房主的租金數量,可由租金總額中扣除國家的房產稅、房屋修繕保養費、房屋管理費三項外,再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給房主以適當的、固定的租金。”———這說明在“國家經租”開始時,產權還是房主自己的,房主也並沒有把房子轉讓或捐獻,不然國家也不會向房主發租金,還要稱他們為“房主”。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針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項批覆,名為《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強調道:“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在文革結束後,對於經租房如何處理,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先後與1982年和1985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抓好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其說明,其中認為:“凡是符合國家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根據中共中央(1966)507號文第2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布屬於國家所有。”“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對於國內業主的經租房所有權返還要求,全國大部分地區還都持拒絕的態度。
八十年代初開始,招商引資成為各級政府的中心工作。“華人華僑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被國家經營租賃的房產能否發還,成為一個可能影響改革開放大局的問題”。因此,對於經租房所有權的返還,在華僑華人群體上首先得到了落實。1984年《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84>44號)規定,“凡對我國四化建設及祖國統一大業有貢獻和在海外有較大影響的華僑,其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屋,如本人要求發還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處理”。對於有華人華僑身份的經租房主,全國各地基本都承認其對於經租房的所有權。並且,只要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就可以將所有權返還。

相關法律

《中國共產黨黨史》,《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等中央權威著作均未認可經租房屬社會主義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1956年已經基本完成,而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經租是在1958年大躍進期間相繼開展起來的。
《北平市軍管會關於北平市房屋問題的布告》中規定:城市房屋之占有關係及由此產生的租賃關係,有別於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現在不但不應該廢除,而且應該予以合理之保護,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應即將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確實之報告,請領登記證,並照章繳納房產稅。
(二)政府依法保護各階層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權。
這一宗旨在建國後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中作了具體體現: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號《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因違反《物權法》於2008年12月24日被撤銷。這意味著在法律上經租戶仍是其經租房產的所有人。
然而法律的陽光並沒有照到經租戶們的現實中,除僑台政策而少量歸還的經租房外,絕大多數經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回到當年的經租戶手中。更為悽慘的是在全國各地的強拆運動中,當年貢獻給國家半個多世紀的經租房的房產權仍被認定為“產權不明”而遭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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