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青島市黃島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黃島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青島市黃島區政府
青島市黃島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發〔2012〕4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青政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補貼發放、使用退出、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戶籍家庭、各類人才、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是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監察、發展和改革(物價)、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社、城建、審計、城管、行政審批、招商、規劃、工商、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各大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與監督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摸底調查、申請受理、資格初審以及相關社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由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建、規劃等部門和各大功能區管委會,結合市政府下達建設任務要求和本區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發展布局以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等編制,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區域布局,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引導、企業參與、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
(一)新建。採取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
1.政府投資建設。由區政府所屬國有投資公司負責建設,主要用於解決低收入戶籍家庭、各類人才的住房困難。
區財政可通過注入資本金或直接投入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等方式,支持國有投資公司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區財政部門負責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資金來源為一般財政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全部餘額、土地出讓淨收益不低於15%的資金、商品住房減少配建比例計提的專項資金等。
由區財政投資建設的村莊改造項目,安置社區居民後的剩餘房源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解決低收入戶籍家庭住房困難。
2.社會投資建設。對於用工規模較大或各類人才較多的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區政府可提供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經區政府批准,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解決本單位符合條件職工的住房困難。鼓勵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由區國土資源房管分局會同區人社、規劃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大功能區管委會組織論證並擬定建設規模後,由項目建設單位持建設申請、土地權屬證明、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建設和分配方案、初步規劃方案等資料,經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報區政府批准後,企事業單位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申請辦理項目規劃、核准或備案、建設等審批手續。
3.開發項目配建。項目建設單位可結合實際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由建設單位持有產權。實際配建比例與市政府要求應配建比例的差額,由區財政從土地出讓金總額中按相應差額比例計提資金,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項目專項資金。
(二)收購商品住房。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可通過政府公開招標採購的方式購買部分小戶型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三)改建。利用閒置房屋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改造的住房應符合規劃、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
(四)租賃存量住房。通過政府公開招標採購的方式,在自主村莊改造項目的閒置房源中集中租賃部分住房,或者長期租賃部分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中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以及省、市有關建築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以及社會管理等需要,按照相關法規、規範、規定要求,同步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生活服務、公共服務、交通服務等配套設施。實施綠色建築標準,按照省地、節能、環保的要求,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青島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裝修及配套標準》,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承租群體進行相應的裝修,並根據承租群體需求適當配備家具、家電採取租賃方式提供使用。
第十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圖、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工程項目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終身責任。公共租賃住房嚴格執行質量分戶驗收制度,未經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後,所有房源應當一併辦理初始登記,不得分割登記或部分處置。區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內,單位資產處置等情況確需整體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改變原用途,應按規定和約定繼續出租。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結合房源實施分類供應:
(一)面向低收入戶籍家庭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如申請租賃補貼,須同時符合: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二)面向各類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所在單位在區內註冊,所在單位屬企業性質的須在區內納稅;申請人在本區實際工作;具有青島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範圍內居住登記;與所在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並在青島市內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範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中級工以上技術資格。
經認定的以下人員也可申請:來區投資創業一次性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年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或企業聘用本區員工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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